《民法總論》(第三版)為下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蔣月?lián)V主編的民法總論教材新版。主編攜各位參編學者,根據(jù)近年民法理論和法律實踐發(fā)展需求和趨勢,花了大量心血對原版內(nèi)容進行修訂、充實、調(diào)整和完善。本書稿代表了新的民法基礎理論研究成果,本書展示了完整的理論知識體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節(jié) 民法的界定和內(nèi)容
一、民法的含義
二、民法的內(nèi)容與體系
三、民法的性質(zhì)
四、民法的由來和發(fā)展
五、民法與相鄰法律部門
第二節(jié) 民法的調(diào)整對象
一、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
二、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
第三節(jié) 民法的淵源
一、制定法
二、法律解釋
三、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四、民事習慣
五、指導性判例
六、法理
第四節(jié) 民法的效力與適用
一、民法的效力
二、民法的適用
三、民法解釋
思考題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則
第一節(jié) 民法基本原則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二、民法基本原則的特征
三、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
四、有關民法基本原則的理論爭議
五、民法基本原則在司法裁判中的運用
第二節(jié) 平等自愿原則
一、平等自愿原則的由來
二、平等自愿原則的含義
三、平等自愿原則的要求
第三節(jié) 意思自治原則
一、意思自治原則的由來
二、意思自治原則的含義
三、意思自治原則的要求
四、意思自治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的關系
第四節(jié) 公平原則
一、公平原則的含義
二、公平原則的要求
三、公平原則與等價有償?shù)年P系
第五節(jié) 誠實信用原則
一、誠實信用原則的由來
二、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
三、誠實信用原則的功能
四、誠實信用原則與公平原則的關系
第六節(jié) 公序良俗原則
一、公序良俗原則的由來
二、公序良俗原則的含義
三、公序良俗原則的功能
四、公序良俗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的關系
第三章 民事法律關系
第一節(jié) 民事法律關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界定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三、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
第二節(jié) 民事權利
一、民事權利的界定
二、民事權利的分類
三、民事權利的行使
四、民事權利的保護
第三節(jié) 民事義務
一、民事義務的界定
二、民事義務的類型
三、民事義務的履行
思考題
第四章 民事主體
第一節(jié) 民事主體的確定
一、確定民事主體的依據(jù)
二、民事權利能力
三、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節(jié)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界定
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四、監(jiān)護制度
五、自然人的人格權
六、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七、自然人的住所
第三節(jié) 法人
一、法人的界定
二、法人的基本類型
三、法人的設立與成立
四、法人的人格權
五、法人的民事能力
六、法人的機關與住所
七、法人的變更與消滅
第四節(jié) 非法人組織
一、非法人組織的界定
二、非法人組織的類型
三、非法人組織的民事能力
第五章 物
第一節(jié) 物的界定
一、物的基本含義
二、物的范圍
三、物的整體與部分
第二節(jié) 物的類型
一、動產(chǎn)與不動產(chǎn)
二、主物與從物
三、原物與孳息
思考題
第六章 法律行為
第一節(jié) 法律行為概述
一、法律行為的概念及其歷史沿革
二、法律行為與相關概念的區(qū)別
三、法律行為的分類
第二節(jié) 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意義
二、意思表示的構成要素
三、意思表示的類型
四、意思表示的不一致與不自由
五、意思表示的解釋
第三節(jié) 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一、法律行為的成立
二、法律行為的生效
三、法律行為的附條件與附期限
第四節(jié) 無效的和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一、無效的法律行為
二、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三、法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第五節(jié)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
一、效力未定法律行為的概念
二、效力未定法律行為與相關行為的區(qū)別
三、效力未定法律行為的類型
四、效力未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確定
思考題
……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時間
第九章 民事責任
《民法總論(第三版)》:
。ǘ┓ㄈ说拿袷滦袨槟芰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獨立意志進行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作為民事主體,需實際參加民事活動,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均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法律在賦予法人以民事權利能力的同時,也賦予法人以民事行為能力。
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相比,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在時間上是一致的,同時產(chǎn)生、同時消滅!睹穹ㄍ▌t》第36條規(guī)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chǎn)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受其年齡和精神健康狀況的制約,并非與其民事權利能力同時產(chǎn)生,也不一定是與其民事權利能力同時消滅,兩者在時間上并非始終處于并存的狀態(tài)。
第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的內(nèi)容和范圍相同。也就是說,法人能夠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范圍,不能超出它們的民事權利能力所限定的范圍。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要受到其性質(zhì)、目的范圍等的限制,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同樣要受到這些因素的限制。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范圍完全一致,而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范圍則可能與其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相同,也可能小于其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此外,每個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內(nèi)容也存在差別。這是因為法人只有在其民事權利能力范圍內(nèi)所從事的民事活動,才能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因此,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內(nèi)容和范圍大小決定了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內(nèi)容和范圍大小。
第三,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以其不同于單個自然人意思的團體意思為前提的。民事行為能力是以意思能力為前提的。法人作為一個統(tǒng)一的組織體,它有自己的內(nèi)部機構、能夠產(chǎn)生并實現(xiàn)自己的意思,從而決定了法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的團體意志不同于個人的意志,也不是個人意志的簡單總和,而是一種意志的綜合。因而法人實現(xiàn)自己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方式亦不同于公民實現(xiàn)自己民事行為能力的方式。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通過法人的機關來實現(xiàn)的。機關是法人的組成部分,機關對外以法人的名義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就是法人本身的行為,體現(xiàn)的是法人的團體意志,法人要通過法人的機關實際取得權利并承擔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