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收錄了新中國成立以來至今起草的民法典總則和各分則草案以及對草案的說明和修改建議,除增加了2002年1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外,還盡可能完整地收錄了20世紀(jì)70年代末以來民法通則、民法總則、物權(quán)法、擔(dān)保法、經(jīng)濟(jì)合同法、涉外經(jīng)濟(jì)合同法、技術(shù)合同法、合同法、婚姻法、收養(yǎng)法、繼承法、著作權(quán)法、專利法、商標(biāo)法及涉外民事關(guān)系法律適用法的立法草案、修正案草案及相關(guān)立法文獻(xiàn),并分別列入第三部分“20世紀(jì)7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第四部分“20世紀(jì)90年代末以來”。文獻(xiàn)極為珍貴,既可以滿足學(xué)術(shù)研究之需,又可以幫助讀者進(jìn)一步了解我國民事立法進(jìn)程。
《新中國民法典草案總覽(增訂本)(上中下卷)》收錄了新中國成立以來至今起草的民法典總則和各分則草案以及對草案的說明和修改建議,記錄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的民法立法過程,是不可多得的史料,對相關(guān)領(lǐng)域人員研究民法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何勤華,男,1955年3月生,上海市人。華東政法大學(xué)教授,博士生導(dǎo)師。主要從事法律史、法學(xué)史和比較法的教學(xué)和研究。
詳目
新中國民法典草案總覽(增訂本)詳目上卷20世紀(jì)50年代一、總則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稿)(1955年10月5日)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次草稿)總則篇(1955年10月24日)11
總則部分討論題(1956年11月28日)18
關(guān)于討論法律行為和訴訟時效的一些主要意見(1956年11月28日)19
對總則提出書面意見的單位(1956年11月28日)21
總則篇(第三次草稿)(1956年12月17日)2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篇(第四次草稿)(1957年1月15日)29
二、所有權(quán)38
說明(1958年3月25日)38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有權(quán)篇(草稿)[最初稿](1956年4月)4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有權(quán)篇(第一次草稿)(1956年4月)5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有權(quán)篇草稿(二稿)(1956年4月)5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有權(quán)草案(草稿)[三稿](1956年5月12日)6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有權(quán)篇草案(草稿)[四稿](1956年6月5日)6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有權(quán)篇草案(第五次草稿)(1956年8月20日)75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所有權(quán)篇(第五次草稿)意見匯輯
(1956年12月26日)8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所有權(quán)篇(第六次草稿)(1957年1月7日)12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所有權(quán)篇(第七次草稿)(1957年1月21日)128
關(guān)于“所有權(quán)篇”的幾個問題(1957年3月21日)133
關(guān)于典權(quán)、地上權(quán)、抵押權(quán)等問題調(diào)查提綱134
三、債篇通則136
說明136
債篇通則(第一次草稿)(1955年10月24日)137
對通則部分內(nèi)容的意見144
[債篇通則]債的履行部分(第一次草稿)(1956年8月23日)145
關(guān)于債權(quán)篇通則的參考資料(債的擔(dān)保部分)(1956年9月3日)153
債權(quán)篇通則(草稿)[二稿](1957年1月7日)157
債的通則(第二次稿)(另案)(1957年1月9日)168
債權(quán)篇有關(guān)通則部分的討論題(1957年1月10日)180
債篇通則(第三次草稿)(1957年2月5日)183
損害賠償(或改為:因侵權(quán)行為所產(chǎn)生的債)(第三次草稿)
(1957年2月10日)191
無因管理(第三次草稿)(1957年2月10日)193
不當(dāng)?shù)美ǖ谌尾莞澹?957年2月10日)194
有關(guān)民法債篇通則的幾個主要問題(1957年3月30日)195附
討論題[債]196
四、債篇分則197
(一)買賣197說明(1958年3月31日)197
買賣條例(第一次稿)(1956年3月29日)200
買賣(第二次草稿)(1956年4月14日)208
買賣(第三次草稿)(1956年4月25日)214
買賣(第四次草稿)(1956年6月18日)219
買賣(第五次草稿)(1956年7月24日)224
買賣契約(合同)(第六次草稿)(1957年4月1日)230(二)承攬234說明(1958年3月27日)234
承攬(第一次草稿)(1956年5月30日)235
座談提綱(1955年5月10日)238
關(guān)于加工訂貨合同的問題(民法問題座談會記錄之五)(1955年5月)239
北京市有關(guān)業(yè)務(wù)部門座談加工訂貨問題摘要(1956年5月17日)242
承攬(第二次草稿)(1956年6月6日)259
承攬(或?qū)憺椋喊ず贤ǖ谌尾莞澹?956年7月16日)261
承攬(或?qū)憺椋喊ず贤ǖ谒拇胃澹?956年7月28日)264
關(guān)于承攬契約的一些主要問題(1956年12月)268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債篇承攬第四次稿意見匯輯
(1956年12月15日)272
有關(guān)加工訂貨的一些新情況(1957年2月7日)30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債篇承攬契約(第五次草稿)
(1957年3月7日)306
承攬契約的幾個問題(1957年3月25日)309
承攬契約的幾個問題(1957年5月15日)311附
承攬契約歷次調(diào)查材料單位312
關(guān)于加工、訂貨參考資料索引(一)(1955年11月4日)314(三)租賃317說明(1958年4月5日)317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債權(quán)篇租賃(第一次草稿)(1956年3月24日)318
租賃(第二次草稿)(1956年4月6日)327
租賃(第三次草稿)(1956年4月14日)33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租賃篇(第四次草稿)(1956年5月26日)335
租賃(第五次草稿)(1956年7月11日)33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債篇租賃(第五次草稿)意見匯輯
(1957年1月14日)34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債篇租賃(第六次草稿)(1957年3月23日)366附
租賃契約歷次調(diào)查材料的單位371(四)借貸373說明(1957年4月4日)373
借貸(第二次草稿)(1955年9月3日)375
借貸(第二次稿)(1956年3月27日)380
借貸(第三次稿)(1956年4月20日)382
借貸(第四次稿)(1956年7月23日)385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債篇借貸(第四次稿)意見匯輯
(1957年1月9日)388
關(guān)于借貸契約的幾個主要問題(1957年1月9日)409
關(guān)于借貸的一些情況(1957年2月16日)411
關(guān)于“借貸契約”的幾個問題(1957年3月22日)414附
天津市關(guān)于借貸問題的座談記錄415
有關(guān)借貸債務(wù)研究的初步意見421
關(guān)于借貸的參考問題425
借貸資料調(diào)查提綱427
關(guān)于私人借貸問題的資料(1953年12月)428(五)借用437借用契約(第一次稿)(1956年7月16日)437
借用契約的幾個主要問題(1957年2月4日)438
關(guān)于借用契約的草案意見(1956年11月)439附
使用借貸的材料(1956年3月31日)440
西四區(qū)人民法院使用借貸案件的情況(1956年3月12日)442(六)承攬運送443說明(1958年4月4日)443
承攬運送契約(第一次草稿)(1956年6月4日)444
承攬運送契約(第二次草稿)(1956年6月22日)446
承攬運送契約(第三次草稿)(1956年8月1日)448
運送(第四次草稿)(1956年8月10日)450
承攬運送契約(第四次草稿)(1956年8月21日)45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債權(quán)篇承攬運送契約(第四次草稿)
意見匯報(1957年2月22日)455
承攬運送契約(第四次草稿)幾個問題(1957年3月5日)472
運送(第五次草稿)(1957年3月20日)474
承攬運送契約(第五次草稿)(1957年3月20日)476
關(guān)于“承攬運送契約”的幾個問題(1957年3月23日)478
關(guān)于“承攬運送契約”的幾個問題(1957年5月20日)480(七)委任482委任契約(第一次草稿)(1956年8月9日)482
委任契約(第二次草稿)(1956年8月24日)484
委任契約的幾個問題(委任契約資料之一)(1956年8月)486
委任契約(第三次草稿)(1956年9月15日)491
委任契約(第四次稿)(草稿)(1957年2月22日)493
委任契約(第四次草稿)(1957年3月14日)497(八)信托499說明(1958年3月21日)499
信托契約(第一次草稿)(1956年8月)501
有關(guān)行紀(jì)問題座談記錄(1956年8月6日)503
信托契約(第二次草稿)(1956年8月30日)506
信托契約(第三次稿)(1956年9月20日)508
有關(guān)“信托契約”的分解參考資料(1957年1月14日)5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債篇信托契約(第三次草稿)意見匯輯
(1957年1月14日)522
關(guān)于信托契約中應(yīng)討論的幾個問題(1957年2月8日)548
關(guān)于“信托契約”的幾個問題(1957年3月21日)550
信托契約(第四次稿)(1957年3月21日)551(九)贈與553說明(1958年4月4日)553
贈與(契約)(初稿)(1956年11月17日)554附
沈陽市公證處答復(fù)(1956年9月29日)556
贈與契約資料(根據(jù)北京市公證處公證的十五件贈與契約所作的總結(jié))
(1956年9月30日)557
贈與契約的參考資料(根據(jù)文化部文物局文物捐獻(xiàn)檔案整理)
(1957年2月11日)561
贈與契約的幾個類別(1957年6月1日)564
贈與中的糾紛案情(1957年6月1日)565
廣州市公證處公證贈與卷宗566
武漢市公證處卷宗(第47號)(1957年4月2日)568
廣州市中級及區(qū)人民法[院]座談會:關(guān)于贈與問題記錄(1957年5月13日)569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報送有關(guān)“合伙、贈與、互易”的案件材料570(十)基本建設(shè)工程包工574簡要說明574
基本建設(shè)承攬(第一次草稿)576
準(zhǔn)備起草基本建設(shè)承攬條文中的主要問題580
基本建設(shè)包工合同起草提綱(1956年5月13日)583
關(guān)于基本建設(shè)包工合同的幾個問題588
基本建設(shè)工程承攬(基本建設(shè)工程包工)(第二次草稿)590
基本建設(shè)工程包工(第二次草稿)座談意見(1956年7月8日)594
基本建設(shè)工程包工(第三次草稿)(1956年6月26日)604
基本建設(shè)工程包工(第四次草稿)(1956年7月23日)607
“基本建設(shè)工程包工”討論意見6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債篇基本建設(shè)工程包工合同(第四次草稿)
意見匯集(1957年1月20日)61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債篇基本建設(shè)工程包工合同(第五次草稿)
(1957年3月6日)644附
國家建委基建局林叢同志談基本建設(shè)情況記錄整理(1957年1月)648(十一)保管651簡要說明651
保管(第一次草稿)(1956年8月9日)652
保管(第二次草稿)(1956年8月22日)654
保管(第三次草稿)(1956年9月6日)657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債篇保管章(第三次草稿)意見匯集
(1957年1月20日)66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債篇保管(第四次草稿)(1957年3月26日)679附
北京市倉儲公司資料682
關(guān)于財產(chǎn)租賃的基本情況684
保管合同中的問題685
保管合同討論的問題687(十二)結(jié)算688說明(1958年3月21日)688
結(jié)算(草案)[最初稿](1956年8月28日)690
關(guān)于結(jié)算憑證(票據(jù))的幾個問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陳同志談
(1956年7月31日)692
關(guān)于銀行結(jié)算問題座談記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馬專員談
(1956年7月31日)695
關(guān)于信用合作社辦理非現(xiàn)金結(jié)算的參考材料(1956年8月28日)699
結(jié)算契約(草稿)(1956年10月20日)700
結(jié)算(賬戶)契約(二稿)(1956年11月6日)70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債權(quán)篇結(jié)算(賬戶)契約(第二次草稿)
意見匯輯(1957年2月18日)704(十三)供應(yīng)723供應(yīng)(第一次草稿)723
供應(yīng)(第二次草稿)730
供應(yīng)(第三次草稿)(1956年8月19日)735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債權(quán)篇供應(yīng)章(第三次草稿)意見匯集
(1956年12月24日)741
供應(yīng)合同第三次稿的討論題(1957年2月8日)776
有關(guān)物資供應(yīng)問題座談記錄(1957年2月19日)778
供需合同(第四次草稿)(1957年4月1日)792(十四)聯(lián)營(合伙)795聯(lián)營(合伙)契約(初稿)(1956年11月10日)795
關(guān)于合伙、聯(lián)營問題調(diào)查綱要797
債權(quán)篇聯(lián)營(合伙)參考資料(1957年1月21日)798
五、繼承809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草稿)(1958年3月)809
關(guān)于繼承問題向彭真同志的報告(1956年9月27日)812
附錄815
關(guān)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起草經(jīng)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
(1950年4月14日)815
北京市公證處證明收養(yǎng)契約的專題總結(jié)(1957年2月13日)838
保障出版物著作權(quán)暫行規(guī)定(草案)(1957年)842
中卷20世紀(jì)60年代一、民法8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稿)(1963年6月8日)851
辦公室小組討論民法(1963年6月8日草稿)第一、二部分提出的問題和
意見(1963年6月8日)859
對民法(1963年6月8日草稿)第一、二部分提出的問題和意見
(1963年6月21日)865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稿)(1963年7月9日)870
辦公室小組討論民法(1963年7月9日草稿)第一、二部分提出的問題和
意見(1963年7月9日)877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一、二篇(草稿)意見匯輯(1964年2月12日)88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試擬稿)(1964年7月1日)908
對民法(1964年7月1日試擬稿)第一編的修改意見(1964年9月25日)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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