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傳統(tǒng)悠久,但是中國社會20世紀以來,特別是20世紀中葉以來社會結構發(fā)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因此相當一部分傳統(tǒng)的民間法已經隨著其賴以存在的那個時代的結束而死亡,成為一種失去的歷史的一種記憶。所以,我們應該更加重視當代中國人的實踐,注重中國民間社會在當下時空條件中,解決當代現(xiàn)實問題而創(chuàng)造的鮮活的“本土資源”。本書是由13篇學術論文所構成的內部邏輯關聯(lián)緊密的一部學術專著,其中既涉及對民間法理論基礎——法人類學和民間法理論的闡述;也涉及民間法與中國當代法治建設,特別是宏觀法治建設的論述;還涉及對民間法新問題,特別是新型權利與民間法的關系以及流浪權等問題的探索。
發(fā)現(xiàn)并提升日常生活中的法(代序)
這部書所收入的,是我近四年來在民間法研究方面的幾篇文字,也是我繼《大、小傳統(tǒng)的溝通理性》后,第二部以民間法為專門研究對象的學術文集。
一種學術興趣的養(yǎng)成,每每基于一種偶然。我之于民間法研究的堅持,就是如此。除了打小受鄉(xiāng)村社會規(guī)范生活的耳濡目染外,工作以后的如下經歷,則更有直接影響。
1986年,在寧夏大學工作不久的我,曾兩次受學校委托,到寧夏南部山區(qū)調研。一次是代表學校跟蹤調研該校畢業(yè)生在南部山區(qū)地區(qū)的工作狀況。記得我那組由當時在學校后勤任職的一位五十歲左右的先生帶隊(姓甚名誰,如今沒任何印象),組員就葉南(現(xiàn)定居加拿大)和我兩人。我們一行到了固原,就分手行動了。我的任務主要是完成最偏遠的兩個縣——必須翻越六盤山的隆德縣和涇河的發(fā)源地——涇源縣的相關調研。我們所調研的所在,是我國回族集中居住最稠密的地區(qū)之一。而我在調研中所關注的,不只是學校交給的任務,更是剛剛邁入工作崗位的一位年輕人,以飽滿的熱情對“外面世界”里人們精彩紛呈的生活交往方式、秩序規(guī)范內容的格外好奇。另一次是和我的同事毛洪峰(現(xiàn)在寧夏總工會工作)帶領當時政教系學生赴寧夏南部山區(qū)調研。特別是在西吉縣調研時,既聽取了時任縣委書記周生賢(現(xiàn)在全國政協(xié)資環(huán)委工作)多次所做的該縣的相關介紹和說明,也與同學們一起跋山涉水、走村串戶,在農家深度訪談,在田間地頭認真觀察。尤其是遇到糾紛時,當?shù)剜l(xiāng)村地區(qū)無論由政府出面、阿訇出面,還是鄉(xiāng)村長老出面處理糾紛的特殊方式和機制,一直縈繞我心頭,成為我關注并感興趣于民間法問題的重要經驗基礎。
此后不久,20世紀90年代初,我參與了兩項重要的學術活動。一項是由寧夏區(qū)黨委宣傳部理論處處長哈堅先生領銜的“中國民族自治地區(qū)教育問題研究”,項目好像由中宣部和國家民委直接投資,是兩部門組織的民族區(qū)域自治系列研究叢書項目中的一種。借由這一項目,我們一行的調研足跡深入到東北、京津、內蒙古、云貴、“兩廣”、寧夏等地的少數(shù)民族自治地區(qū)。調研中,不僅對那里的風土民情有所領略,而且更加加深了我從小在山村生活時,業(yè)已蒙發(fā)的種種民間交往的規(guī)則意識。與此同時,我們一行四人中,除我之外,其他3位皆為回族同胞,他們的言談舉止、生活方式以及價值取向,不禁勾起了我進一步了解回民族規(guī)范生活的強烈愿望。另一項是在恩師吳家麟先生領銜下,由我執(zhí)筆申報的“回族法文化研究”課題獲教育部立項。此后,湯翠芳老師帶領教研室同人們不但深入穆斯林傳統(tǒng)十分濃厚的甘肅臨夏調研,而且在1992年年初,我和湯老師先后深入嘉興、杭州、福州、泉州等我國穆斯林傳統(tǒng)比較悠久的沿海地區(qū),在更廣泛的區(qū)域和視角調研回族法文化。特別是和劉凱(吳家麟先生的女婿,現(xiàn)在福州做律師)結伴在泉州的調研,更讓我滿滿地收獲了一個多元文化雜集的景致,也令我對秩序究竟是如何形成的這一問題有了更為開闊的理解。
這種因緣巧合,一直讓我保有對民間法研究的興趣。2000年初冬,我被推舉為山東省法理學研究會的會長。在換屆會議上,我宣布在我擔任該職務期間,創(chuàng)辦分別自事實視角、規(guī)范視角和價值視角研究法學的三種以書代刊的學術刊物。經一年多的籌備,三刊同時于2002年在山東人民出版社出版。這就是《民間法》、《法律方法》和《人權研究》。沒想到三刊創(chuàng)刊后,皆獲學界和讀者的好評。也是因《民間法》編輯出版之故,2004年,當青海民族大學法學院馬文孝書記(現(xiàn)在青海省紀委工作)和王佐龍教授(現(xiàn)在海東市檢察院工作)二位赴山東大學,尋求繼續(xù)和山東大學法學院、山東大學威海分校法學院合作之際,提出能否在該校舉辦一次全國民間法、民族習慣法研究方面的學術會議時,我愉快地答應了。經過緊張地籌備,會議于第2年夏天在美麗的“夏都”西寧舉辦。自茲迄今,這個系列的會議和《民間法》一樣,一直堅持舉辦,并且我也因之結交、吸引和團結了無數(shù)鐘情于該領域的學者。也因此,《山東大學學報》、《甘肅政法學院學報》、《原生態(tài)民族文化學刊》等刊物約我主持定期或不定期的相關欄目,并編輯出版了規(guī)模達20部的“民間法文叢”(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和到目前為止主要收錄了民間法研究成果、已出版了9部的“法意文叢”(廈門大學出版社)。如今,我可以自豪地說,在這個研究領域,《民間法》這份刊物和“全國民間法/民族習慣法”這個系列的學術會議,或許是其繞不開的話題。
這樣的經歷,以及這些小小的成就,不僅延續(xù)著我既有的興趣,而且生發(fā)出我必須推進這一研究領域的種種壓力和責任來。關注我學術研究的同人、學子或許知道,一直以來,我的主要論著集中在法理學、法哲學領域和法律方法領域,對和法社會學、法人類學(我更傾向于對這兩個學科做兩分的處理,不贊同法人類學是法社會學一支的看法)息息相關的民間法研究,興趣歸興趣,但真正著墨并不多。其中根本緣由,不在于興趣,而在于研究手段。眾所周知,民間法研究更需要田野調研和社會實證,需要對研究對象持之以恒、堅持不懈的感受、關注和觀察。但對我,甚至對絕大多數(shù)法學學者而言,這恰恰是最為稀缺的。所以,下筆如神的那種境界,在這個領域就很難見諸紙頭。一部真正建立在實證基礎上的民間法或者法人類學研究作品,于我而言,仍在體驗、調研和觀察的路上。好在民間法的研究,也許不止一個路數(shù),它也許并不排斥規(guī)范分析的研究和哲理思辨的研究。正是抱著這個心態(tài),也由于我的社會實證的功力還很不夠,故我近年來嘗試著把民間法研究切入我較為熟悉的領域和方法中,這就是對民間法與法律方法、民間法與法哲學的結合研究。換言之,我目前所從事的,就是對民間法一般理論問題的研究。
2014年和2015年,在第十屆、第十一屆“全國民間法/民族習慣法”研討會上,我國“70后”法理學界的“常青樹”,恩師嚴存生先生兩次鄭重其事地告訴我:民間法研究能推進到今天這個地步,是很不容易,但如果缺乏基礎理論研究的支持,就不可能走得更遠。對此,我很是認同,也很是惶惑。盡管作為一個研究領域,是需要無數(shù)學者鼎力合作的事業(yè),也是需要數(shù)代學者星火相續(xù)的事業(yè),因此絕非任何一位個人的專屬,但既然浸淫該領域這么多年,則如何提升其學術品位,我不能不予考慮。這也是在實證研究尚不足以支持我的前見所想展開的民間法研究的時候,我迫不得已的一種選擇。本書所收錄的文字,就是基于這一思考所撰寫的,起名為《民間法的視野》,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表達我對民間法理論研究的一些主張和見解。特別是“法律的民間敘事”、“族群—地方性知識”、“主體中國的規(guī)范基礎”、“民間法作為憲制的共和基礎”、“文明秩序中的民間法”、“民間法結構于正式法的機制”、“流浪權”等概念和命題的提出與論證,不僅讓我保有發(fā)現(xiàn)、研習民間法的興趣,而且讓我有了進一步推開這一研究、提升其學術品位的理論切入點和信心。
感謝法律出版社和周麗君編輯一如既往地對我的扶持和幫助,把本書列為“謝暉法學論著系列”之一。本書所收錄的13篇論文,分別在13家刊物發(fā)表。感謝王人博、孫國棟、路士勛、孫培福、劉穎、康敬奎、王虹霞、周文升、王雅林、張蓮英、吳平、史玉成、辛春霞、董服明、林野、馬莉、王宏宇等各位主編、編輯的抬愛,能讓這些作品及時問世。也感謝這些論文的讀者們這些年來對我的鼓勵、鞭策和期待。這些文章寫就并發(fā)表前,絕大多數(shù)篇章曾請尚海濤博士做過技術處理,在此并志謝忱!
是為序。
隴右天水學士謝暉
于2016年2月15日
謝 暉 1964年生于甘肅省天水市甘谷縣,法學學士,哲學博士,F(xiàn)任中南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曾任教于寧夏大學、寧波大學、山東大學、北京理工大學。曾獲得首屆“教育部高等學校優(yōu)秀青年教師”,首屆山東省“泰山學者”,山東大學“泰山學者特聘教授”,首屆山東大學人文社科“杰出學者”,山東省第一屆、二屆“百人工程”人選,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等獎勵、稱號。出版、發(fā)表個人學術、文學作品25部,其中合著兩部;發(fā)表學術論文210篇,學術隨筆和散文220余篇;主編《法理文庫》、《公法研究》、《民間法文叢》、《法意文叢》、《民間法》、《法律方法》等學術叢書和刊物。組織和主持系列學術會議“全國民間法/民族習慣法學術研討會”、“全國法律方法論壇”等學術活動。
目錄
發(fā)現(xiàn)并提升日常生活中的法(代序)1
法(律)人類學的視野與困境
一、田野的寫真與描述的遺漏
二、生活的規(guī)范與規(guī)范的預設
三、他者的本真與自己的前見
四、個別性差異與一般性提升
法人類學視角的法:靜態(tài)與動態(tài)
一、法人類學需要法的概念嗎?
二、法人類學的法概念之梳理
三、法人類學與其他法學流派法概念之比較
四、法人類學的法概念:靜態(tài)與動態(tài)
民間法研究的兩種學術視野及其區(qū)別
一、民間法研究的社會—人類學視野
二、民間法研究的法學視野
三、民間法研究的社會——人類學視野和法學視野的區(qū)分
四、從兩種不同視野反思我國的民間法研究
法律的民間敘事
一、法律的官方敘事之理論和實踐困境
二、法律的民間敘事立場
三、民間法、官方法與法律的民間敘事
四、法律民間敘事的方式
五、法律民間敘事的本源與法律文化再造
六、法律民間敘事的社會功能
主體中國、民間法與法治
一、我們拿什么建設法治——從主體中國的視角看
二、作為日常生活中之規(guī)范的民間法與法治
三、法律如何對待日常生活及其規(guī)范(民間法)
四、如何尋求法治的民間法支援?
民間法結構于正式秩序的方式
一、主體自治、權利表達(運用)和權利推定的結構進路
二、國家立法認可或授權的結構進路
三、地方立法或者變通的結構進路
四、法律淵源與法律執(zhí)行(適用)的結構進路
五、公共交往與契約合作的結構進路
民間法作為憲制的共和基礎
一、共和:憲制的共和與共和的憲制
二、民間法與共和的多元文化基礎
三、民間法與共和的多元規(guī)則基礎
四、民間法與共和的多元主體基礎
五、民間法、多元對話與憲制視角的國際共和
族群—地方知識、區(qū)域自治與國家統(tǒng)一
——從法律的“普適性知識”和“地方性知識”說開去
一、法律一元論和多元論之爭
二、何謂族群—地方性知識?
三、族群性知識、地方性知識的分裂交錯與民族區(qū)域自治的難題
四、族群—地方性知識、地方自治與國家統(tǒng)一
公有產權、單位產權與民間法
一、公有產權與產權代理
二、從公有產權的代理到單位產權
三、單位產權:經由國家法衍生的民間法
四、民間法:產權參與和股份產權
論新型權利與習慣
一、權利、新型權利與習慣
二、從兩個例證看新型權利的習慣基礎
三、基于不同習慣的新型權利類型及其生成
四、新型權利生成過程中的習慣救濟——權利推定
流浪權初探
——幾類不同文明視角下的比較
一、農耕文明的流浪觀及作為制度強控的流浪
二、游牧文明的流浪觀及流浪權的制度可能
三、商貿文明的流浪觀及對流浪權的制度規(guī)范
流浪權再探
——一份學理上的檢討
一、流浪權的內涵和外延
二、流浪權作為自然權利
三、流浪權作為習慣權利
四、流浪權應否、能否法定化?
流浪權三探
——立足于流浪權及其相關義務的探討
一、流浪權的兩個基本面向——精神權利與生活權利
二、與生活流浪權相關的流浪義務
三、與精神流浪權相關的流浪義務
四、從義務視角再證流浪權的精神—生活交互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