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通過研究日本經典專利裁判例,深入探討了專利權的成立和有效性、專利權的范圍、被告方的防御手段以及權利行使的過程、專利權的經濟利用等專利應用實踐問題。每個專題精選近年來日本司法實踐中的典型判例,在此基礎上全面闡述專題所涉及的審判依據、法律要義、裁判思路、司法實踐中的重點和難點。
李揚,湖南隆回人,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大學法學博士。曾在日本北海道大學、芬蘭HankenSchoolofEconomics、美國DrakeUniversity、日本知的財產研究所工作或者從事研究。已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刊物上發(fā)表論文百余篇,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臺灣元照出版社等出版《知識產權法基本原理》等專著、譯著十多部,并著有散文詩集《獻歌——門徒集/無腳鳥集》。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中國科技法學會常務理事。
第一編專利權的成立及其有效性
第一章認可專利登記的要件
第一節(jié)發(fā)明的成立
一、自然規(guī)律的利用
二、產業(yè)上的可利用性
判例1最高法院平成12年2月29日判決?民集
54卷2號第709頁[桃子新品種Ⅰ]
判例2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平成20年6月24日判決?判時
2026號第123頁[雙向牙科治療網絡]
三、不授予專利權的事由
四、發(fā)明的完成與未完成
判例3最高法院昭和52年10月13日判決?民集
31卷6號第805頁[藥物制品]
第二節(jié)新穎性Ⅰ——公知、公用、出版物記載
一、概說
二、公知、公用、出版物記載該當性的相關案例
三、內容漏知型
判例4東京高等法院昭和49年6月18日判決?無體集
6卷1號第170頁[壁式建筑物的構造裝置]
四、公然實施型
判例5東京高等法院昭和37年12月6日判決?行集
13卷12號第2299頁[潤滑油調節(jié)器]
五、文獻記載型
六、喪失新穎性的例外
七、實務指南
第三節(jié)新穎性Ⅱ——發(fā)明的同一性
一、發(fā)明的要旨
判例6東京高等法院昭和58年8月16日判決?判時
1099號第135頁[數位差寄存器運算電路]
判例7最高法院平成3年3月8日判決?民集
45卷3號第123頁[“脂肪酶”判決]
判例8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平成21年1月27日判決?
平成20(行ケ)10166[熱粘合造粒方法]
二、實務指南
三、與公知發(fā)明的同一性
判例9東京高等法院平成3年12月26日判決?判時
1421號第106頁[輕量涂布紙]
判例10東京地方法院平成20年11月26日判決?判時
2036號第125頁[高純度阿卡波糖]
第四節(jié)創(chuàng)造性
一、概說
判例11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平成21年1月28日判決?判時
2043號第117頁[用于電路連接的構件]
二、構成或技術原理存在不同
判例12東京高等法院平成5年1月26日判決?判時
1463號第150頁[同軸TEM共振器]
三、目的或解決課題存在不同
判例13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平成20年5月30日大合議判決?
判時2009號第47頁[阻焊膜]
判例14東京高等法院昭和61年6月26日判決?判時
1209號第132頁[隔板調整法]
四、作用效果
判例15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平成18年4月27日判決?判タ
1236號第307頁[酸性水中油型乳化調味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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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認可專利登記的要件
第一節(jié)發(fā)明的成立
發(fā)明專利法的目的在于通過保護發(fā)明而對產業(yè)發(fā)展做出貢獻(第1條),對于值得保護的發(fā)明進行專利登記并賦予一定期間的獨占權。某一發(fā)明若要成為專利,首先必須符合發(fā)明專利法所設定的一般性“發(fā)明”要件。另外,雖然與法律條文沒有明確聯(lián)系,但是判例實踐在否定可專利性時會使用“未完成發(fā)明”這一概念。
一、自然規(guī)律的利用
發(fā)明必須是“利用了自然規(guī)律的,具有高度技術思想的創(chuàng)造”(第2條第1款)。所謂利用自然規(guī)律,是指利用自然科學的規(guī)律來獲得一定效果(即屬于科學技術領域的發(fā)明),并且不違反自然規(guī)律。
常見的不屬于科學技術領域發(fā)明的事例有:密碼方法(最高法院昭和28年4月30日判決?民集7卷4號461頁[電信密碼生成法]),廣告方法(東京高等法院昭和31年12月25日判決?行集7卷12號3157頁[電柱廣告方法])等。另外,數學法則(東京高等法院平成16年12月21日判決?判時1891號139頁[回路模擬實驗方法])、體育和游戲規(guī)則等也不屬于發(fā)明。還有案件認定:墓地的構造是否構成對亡魂的無禮,與利用了自然規(guī)律的技術思想方案無關(東京高等法院平成10年10月1日判決?特許與企業(yè)354號55頁[墓地構造])。此外,有關資金單位資產負債表的技術方案也被認為不屬于“利用了自然規(guī)律的技術思想”(東京地方法院平成15年1月20日判決?判時1809號3頁[資金單位資產負債表])。而知識產權高等法院平成19年6月14日判決?平成19(行ケ)10067[以羅列符號化的反義詞來將宇宙論、生命誕生、人類誕生、文明開化進行理論化的方法]案件中,認為僅僅對語言(反義詞)進行了整理的發(fā)明沒有利用自然規(guī)律。
但是,對于卡拉OK視頻記錄媒介的發(fā)明的案件,由于該媒介僅僅是單純地記錄聲音、文字、圖像等信息,因此其是否屬于技術思想,成為案件爭議的焦點。東京高等法院平成11年5月26日判決?判時1682號118頁[視頻記錄媒介]案中認定:“將應演唱的歌詞作為文字進行記錄,并且采用把所記錄文字中即刻應演唱的文字進行變色記錄以與其他文字相區(qū)別之結構,并提供相應結果”的方案具有技術特征。
一般認為,單純的發(fā)現(xiàn)不屬于利用自然規(guī)律的發(fā)明。東京高等法院平成2年2月13日判決?判時1348號139頁[錦鯉及金魚的飼育方法]案是少有的針對上述論點作出判決的案件。給錦鯉喂食鈍頂螺旋藻以改善錦鯉的顏色的方法雖然是一種發(fā)現(xiàn),但其具體的喂食方法以及將對象限定為錦鯉,使該方法可被認定為利用了自然規(guī)律的發(fā)明。
違反了自然規(guī)律的代表例是永動機的發(fā)明(東京高等法院昭和48年6月29日判決?判タ298號255頁[無限動力發(fā)生法]),判決認為該發(fā)明是“不可能實施”的。東京高等法院平成6年12月12日判決?判例工業(yè)所有權法(2期版)253之65頁[抽水發(fā)電所]案中也認為,違反能量守恒定律的不屬于發(f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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