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側重于刑罰目的理論的思想史考察,分五個部分展開研究討論:
一是解析概念與特征,以及刑罰目的與其他近似概念之間的區(qū)別與聯(lián)系,并基于學術爭議而探明報應與預防是否屬于刑罰目的理論的研究范疇。
二是對報應刑論進行梳理,側重于重新解讀報應刑論中康德和黑格爾的刑罰目的理論,以及對神意報應觀、賓丁的規(guī)范報應觀等其他報應刑論進行梳理。
三是對一般預防刑論進行梳理,側重于重新解讀一般預防刑論中貝卡利亞、邊沁、費爾巴哈梳理和解析。
四是對特殊預防刑論進行補充與解讀,主要論及費希特、菲利與李斯特的特殊預防理論。
最后圍繞報應與預防兩種刑罰目的理論的基本、傳統(tǒng)元素進行取舍與超*,以及集中討論了刑罰目的對于我國刑罰制度改革的意義與價值。
邱帥萍,男,1986年8月生,湖南南縣人,法學博士;湖南科技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律系副主任,兼任湖南省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湘潭大學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主持省部級課題3項,著有譯著1部,在《政治與法律》、《法學雜志》、《法制日報》等報刊上發(fā)表專業(yè)論文二十余篇。
第1章 刑罰目的概述
1.1 刑罰目的的概念與特征 ...
1.1.1 概 念 ...
1.1.2 特 征 ...
1.2 刑罰目的與其他相關概念的辨析 ...
1.2.1 刑罰目的與刑法目的 ...
1.2.2 刑罰目的與刑罰根據 ...
1.2.3 刑罰目的與刑罰本質 ...
1.2.4 刑罰目的與刑罰價值 ...
1.3 刑罰目的的基礎元素 ...
1.3.1 刑罰目的與報應 ...
1.3.2 刑罰目的與預防 ...
1.3.3 小 結 ...
第2章 報應刑刑罰目的理論解析
2.1 康德的刑罰目的理論解析 ...
2.1.1 對康德刑罰目的理論的基本解讀 ...
2.1.2 對康德刑罰目的理論的進一步分析 ...
2.2 黑格爾的刑罰目的理論解析 ...
2.2.1 對黑格爾刑罰目的理論的基本解讀 ...
2.2.2 對黑格爾刑罰目的理論的進一步分析 ...
2.3 其他刑罰目的理論解析 ...
2.3.1 神意報應觀解析 ...
2.3.2 賓丁的規(guī)范報應觀解析 ...
2.3.3 債務清償說或者利益平衡說解析 ...
2.3.4 報復情緒滿足說解析 ...
2.3.5 價值平等說解析 ...
2.3.6 赫希的譴責說解析 ...
第3章 一般預防刑刑罰目的理論解析
3.1 貝卡利亞的刑罰目的理論解析 ...
3.1.1 刑罰目的之名:矯正優(yōu)先,威懾次之 ...
3.1.2 刑罰目的之實:防衛(wèi)社會 ...
3.2 邊沁的刑罰目的理論解析 ...
3.2.1 刑罰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 ...
3.2.2 刑罰的現實目的是以預防犯罪為主,產生積極
快樂為輔 ...
3.3 費爾巴哈的刑罰目的理論解析 ...
3.3.1 刑罰的根本在于維護正義與自由 ...
3.3.2 刑罰的現實目的首要在于消除違法動機 ...
3.3.3 刑罰主要著眼于過去的違法行為 ...
3.4 積極的一般預防刑罰目的理論解析 ...
3.4.1 積極的一般預防論的基本內容 ...
3.4.2 積極的一般預防論對其他理論的揚棄 ...
3.4.3 積極的一般預防論的實質 ...
第4章 特殊預防刑罰目的理論解析
4.1 費希特的刑罰目的理論解析 ...
4.1.1 刑罰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法權 ...
4.1.2 刑罰的次要目的在于促進國家、公民利益 ...
4.1.3 刑罰目的側重特殊預防 ...
4.2 菲利的刑罰目的理論解析 ...
4.2.1 刑罰的威懾作用十分有限 ...
4.2.2 刑罰的主要目的是矯正罪犯 ...
4.3 李斯特的刑罰目的理論解析 ...
4.3.1 刑罰的主要目的是保護法益 ...
4.3.2 刑罰通過特殊預防為主、一般預防為輔的
方式保護法益 ...
第5章 刑罰目的再探
5.1 綜合刑刑罰目的理論述評 ...
5.1.1 綜合刑刑罰目的理論的探索 ...
5.1.2 綜合刑刑罰目的理論評析 ...
5.1.3 小 結 ...
5.2 刑罰目的之基礎元素解構 ...
5.2.1 刑罰目的之報應解構 ...
5.2.2 刑罰目的之預防解構 ...
5.3 刑罰目的探明 ...
5.3.1 既有第三路徑并未合理確定刑罰目的 ...
5.3.2 刑罰目的的確定 ...
5.4 刑罰目的實踐探索:聚焦我國刑罰制度改革 ...
5.4.1 刑種和刑罰體系改革 ...
5.4.2 量刑制度改革 ...
5.4.3 行刑制度改革 ...
主要參考文獻
后 記(一)
后 記(二)
根據學界關于報應和預防的通行觀念,報應與預防之間在邏輯上矛盾對立,刑罰目的的確定與構建要么堅持報應刑的觀念,要么堅持預防刑的觀念,要么就必須在二者之上。從方法論上來講,綜合刑論中的許多理論都不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綜合,而以經驗主義懲罰為核心的綜合理論,以及預防為主、報應為輔說,都尋求于對預防和報應的超越,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合理性,至少避免了在報應與預防之間尋求簡單折中所可能產生的弊病。刑罰理論中的報應無視社會現實及其發(fā)展,無法合理地回答現實社會中刑罰的發(fā)動及其幅度問題;刑罰的歷史也表明,報應刑幾乎沒有生存的空間;報應無法成為刑罰的目的。預防犯罪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刑罰的目的,但是刑罰在追求預防犯罪時,又必須顧及其他目的,否則刑罰無法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也會存在喪失正當性的危險,刑罰目的的確定,應當突破預防犯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