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同鈞作為“陜派律學”中代表人物參與晚清的變法修律活動,不但親自編纂《大清現(xiàn)行刑律》,而且在《大清新刑律》出臺后,對修律的工作不斷地予以關注和評論,他曾對《大清新刑律》發(fā)表這樣的看法,“新訂之律,表面僅四百余條,初閱覺簡捷,而不知一條之中,實蘊含數(shù)條或數(shù)十條,將來判決成例,仍當取現(xiàn)行律之一千余條,而一一分寄與各條之內,不過體裁名詞稍有不同耳”。從中可以了解到傳統(tǒng)法律與現(xiàn)代法律之間如何沖突,又如何進行調整并整合的,也可以了解傳統(tǒng)的法律人如何面對幾千年以來首次出現(xiàn)的法律大變局,這樣可以使我們能對中國法律的近代化會有進一步的認識,對今天的法律改革也能提供有益的借鑒。
1906年,清朝變法修律活動緊鑼密鼓地進行著。法政成為一時之顯學,僅京師一地就有法部開辦的律學館,沈家本、伍廷芳奏請開辦的京師法律學堂,此外還有大理院講習所、京師法政各學堂等。《大清律講義》就是吉同鈞在以上各學堂主講中律亦即《清律》時所編的講義。
吉同鈞最先編寫的為《大清律例講義》,僅止三卷,即《名例律》兩卷,《刑律》中“賊盜”為一卷。雖未為完璧,但“風行一時,學者得其片紙,珍若拱璧焉”。1908年,律學館鉛印了數(shù)千部,“遠近征索,不數(shù)月而一空”。吉同鈞又在《大清律例講義》三卷的基礎上,“續(xù)著《刑律》人命、斗毆各項及《吏》、《戶》、《禮》、《兵》、《工》各門”,至1910年脫稿,即本書《大清律講義》。脫稿后,清朝《現(xiàn)行刑律》頒布,吉同鈞在同人協(xié)助下,又以《大清律講義》為基礎,對內容加以調整修改,最后形成《大清現(xiàn)行刑律講義》。
《大清律講義》共十六卷,內容除講義外,卷十六還附有吉同鈞教學所作課卷《律例館季考擬作》一篇,《上修律大臣酌除重法說帖》等說帖五篇,《論大清律與刑律草案并行不!氛撐囊黄。卷末還有附有吉同鈞所著《審判要略》,已由筆者整理,編入《樂素堂文集》出版,為省篇幅故刪除,特此說明。
講義至少有以下特點和價值:
首先,吉同鈞逐條講解每條律文的沿革,“標明此律根源,或系由《唐律》變通,或系《明律》所創(chuàng)造,某年修改,某年增入,并某年添入小注,務使讀者得以因流溯源”,寥寥數(shù)字,使讀者對法律沿革有總體把握。
其次,推闡義例,尤其是對于律與律之同異,例與例之同異,律與例之同異,參稽而明辨之;對于律輕例重之故,律重例輕之故,古律與今律重輕之故,此律與彼律重輕之故,博綜而審定之!案跍o者萃之,以見律義之貫通,幽者顯之,以見律義之渾括”。崇芳說吉同鈞講律“有如土人指路,若者為某水,若者為某山,若者為某津梁,若者為某關隘,無不了然于心,決然于口也”,前人的評價都不能以溢美之詞視之。
第三,《大清現(xiàn)行律講義》歷引東西各國刑法與中律合參,比較其優(yōu)劣得失,對當時修訂新律提供參考,于新律前途已具明修棧道、暗度陳倉之妙用,非徒撰述博洽。
此外,講義《給沒贓物門》附《六贓比較表》,《強盜門》附《古今中外強盜罪名列表》,《當赦所不原門》附光緒三十四年《恩赦條款》,使治律能一目了然,一覽而知。
此次整理,以清宣統(tǒng)二年上海朝記書莊石印本為底本,與《大清律例講義》、《大清現(xiàn)行刑律講義》、《大清律例》、《唐律疏議》互相校訂,除了施加標點外,對原文有如下調整:
一,原律文中小注,改為與正文同樣大小字體,放在圓括號內。
二,文中衍字不刪,但放在圓括號之中。誤字亦不刪,也放在圓括號之中,在方括號中標出正字。脫字亦在方括號中標出。
三,文中所引《唐律》條文及疏議多為節(jié)引,在不影響正確理解文義時概不補足全文。間有脫字,亦在方括號中標出。
閆曉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閆曉君,男,1965年出生,陜西武功縣人,理學博士,歷史學博士后,法律史專家。西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吉林大學法學理論專業(yè)博士生導師,"九三學社"陜西省省委委員,西北政法大學支社主委。歷任中國法律史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比較法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律史學會文獻研究會副會長,西北政法大學學術委員,陜西省法學會理事,九三學社陜西省委法制委員會委員等,西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副院長,西北政法大學中華法系與法治文明研究院副院長,陜西省重點學科西北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科學科帶頭人等職務。其著作先后獲陜西省政府優(yōu)秀科研成果獎、司法部"全國法學教材與科研成果獎"、
陜西省高校人文社科優(yōu)秀科研成果獎等。主持并承擔有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司法部"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等科研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