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有關我國教育體制改革的問題的一部觀點匯總。教育法制化是法學界和教育界共同關心的話題,也是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意。本書就是研究如何將教育改革納入法治軌道,促進教育均衡發(fā)展,保障教育改革順利進行的理論結合實踐之作。本書同時也是燕京法學系列的第五輯,本輯主題是講教育改革的法治化。
教育法制
學術自由的組織保障/張翔
公立高等學校的法人化/鄭賢秀、田冉
民辦高等教育發(fā)展中的政府責任研究/蔡樂渭、張碩
受教育權的司法保護:教育訴訟在中國的發(fā)展/劉蘭蘭
高校學生社團管理與法律保留原則/陳國飛
中學教師教學活動的憲法保障/杜強強
模擬法庭與法學教育/丁飛
[有關學術自由的外國憲法判例]
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判例/杜強強譯
日本最高法院判例——關于東京大學泡泡樂事件的判決/王濤譯
域外法苑
菲律賓的環(huán)境教育與環(huán)境教育立法/果海英
隱憲權的隱含界限:對美國憲法學說史的一個梳理/杜強強
稚學園
對代表法32條之現(xiàn)行犯但書條款的研究與探討/龔力
收養(yǎng)身份占有法律制度研究/潘超
學位論文選粹
論休息權的國家保護義務/所嬡
《燕京法學·第五輯:法律與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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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不僅在憲法和基本法律中明確規(guī)定了受教育權,而且還建立了與教育相關的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完善了中國的教育法制。
1.憲法
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了起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其中不僅規(guī)定了我國的國體、政權組織形式、經濟、文化、外交、民族等重大問題的政策,而且對教育的性質和任務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即新中國的文化教育是“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文化教育”,“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養(yǎng)國家建設人才,發(fā)展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為主要任務”。
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憲法》明確規(guī)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國家設立并逐步擴大各種學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機關,以保證公民享受這種權利”。相較于《共同綱領》,1954年《憲法》明確地規(guī)定“接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1975年和1978年《憲法》盡管存在嚴重的缺陷,但仍然保留了對公民受教育權的規(guī)定。
1982年憲法進一步發(fā)展了受教育權,豐富了接受教育的廣泛規(guī)定以及教育領域中的國家義務。一方面,1982年《憲法》第46條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賦予“接受教育”(receiving education)權利-義務的雙重屬性。在1982年憲法中,享有同樣屬性的基本權利還有勞動權。把受教育視為公民必須履行的義務,從側面反映了我國在特定歷史時期教育水平落后的情況下,國家期望通過普及教育降低文盲率以及發(fā)展人口素質的目標。另一方面,1982年《憲法》把教育確立為“精神文明”的重要內容!稇椃ā沸蜓栽趪腋救蝿罩性黾印巴苿游镔|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xié)調發(fā)展”的內容,精神文明主要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發(fā)展國家基礎教育、高等教育和各種職業(yè)教育;二是通過普及理性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等各種形式的教育,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
2.教育法
1982年《憲法》之前,教育領域的立法還很不完善,除了198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尚未制定一部專門規(guī)制教育權利及教育管理的基本法律。直到1985年中共中央決定開始教育改革,教育立法才積極發(fā)展起來。在此后的幾十年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了多部教育法律法規(guī),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下簡稱《義務教育法》,1986年制定,2005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1995年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教育法》(以下簡稱《職業(yè)教育法》,1996年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下簡稱《高等教育法》,1998年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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