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優(yōu)秀作業(yè)選》各篇作品是自北京大學法學院本科生二百多份案例分析論文中精選而來,反映了入選作者聰穎的天資與勤奮的品質(zhì)!缎谭ò咐齼(yōu)秀作業(yè)選》之作品在法條與思想、法理與文采之間保持著某種張力,乃是思想自由抒發(fā)、文采充分張揚的學生佳作。
二十篇短文針對兩個典型刑法案例進行深入討論,在思維框架、法理論辯、行文風格等方面具有可為法科學生范本的獨到之處,加之精準合理的文末點評,使得案例分析和學術論文寫作緊密結合。
我在北大法學院從事本科刑法教學過程中,總是想在法條與思想、法理與文采之間保持某種張力,使學生不至于在刑法的學習當中,思想被法條所束縛,文采被法理所窒息。因此,每學期布置兩次平時作業(yè),恰好是給學生一個能夠自由抒發(fā)思想、充分張揚文采的“放風”的機會。每當看到學生以一種十分認真的態(tài)度對待平時作業(yè),并有一些帶著稚氣的佳作問世,由衷地感到欣慰,一種呵護之情油然而生。這些作品,雖然不是嚴謹?shù)恼撐,也沒有深邃的思想,但如同清晨點綴著露珠的花朵,自有其吸引人的地方。在這種情況下,就有了一種將其中佼佼者編輯以后加以出版的念頭。就在這個時候,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推出了“法科學生讀本”這一面向法科學生的讀物。我想,法科學生自己寫的東西也應該納入法科學生的閱讀范圍,使他/她們能夠互相溝通、互相參照。在這種情況下,征得出版社的同意,將《刑法案例優(yōu)秀作業(yè)選》一書納入?yún)矔鳛橹骶幷,我為之慶幸。
收入本書的是學生對案例分析的作業(yè)。我選擇的兩個案例,均是疑難案例。如若沒有較深的理論功底,是難以對這些案例進行法理分析的。通過這種案例分析的訓練,可以使同學們將課堂上與書本上所學的關于犯罪構成的理論,實際用于對具體案例的分析,這也是一種法律思維的訓練和法律技能的訓練。因此,這些作業(yè)既是對同學們刑法學習情況的一種檢閱,也反映了北大法學院刑法教學的現(xiàn)狀。
上編變性后重婚行為之定性
案情及參考答案
秦女士與丈夫陳某于1993年10月20日結婚,共同生活到2002年5月,某日,陳某突然失蹤,經(jīng)多方尋找仍無下落。2004年春節(jié),秦女士在街頭偶遇陳某,讓她大吃一驚的是陳某穿著女人衣服,還化了妝。秦女士問他跟誰跑了。陳某卻抱歉一笑,讓秦女士不要等他了,說他已經(jīng)做了變性手術,現(xiàn)已結婚嫁人。秦女士才知道陳某自幼患易性癖,進行變性手術后向原籍公安機關重新辦理了女性身份證明,并與他人結婚。
問題:丈夫做了變性手術后與他人結婚是否構成重婚罪?
本案是一個較為離奇的案件,出現(xiàn)的幾率極小。但它畢竟在我們的現(xiàn)實生活中出現(xiàn)了,由此而形成對法律的挑戰(zhàn)。
在本案的處理過程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陳某不構成重婚罪。因為我國法律不認可同性結婚,所以婚姻關系一方“變性”這個事實足以導致原婚姻關系的終止,應當與當事人一方“死亡”的法律效力等同,無須再履行離婚的法定程序。所以,陳某變性后與秦女士的婚姻關系自動解除,又和他人結婚,不構成重婚罪。第二種意見認為,即使是變性,由夫變成妻,也違反了我國《婚姻法》和《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違反了一夫一妻制度,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這兩種意見可以說是針鋒相對的,我們面臨著到底是贊同第一種觀點還是贊同第二種觀點的立場選擇。而這種選擇又關乎陳某的罪與非罪,確實應當慎重。
對本案分析可以從對重婚一詞的分析開始。所謂重婚,是指已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因此,重婚之所謂“重”,是指一身而兼有雙重的婚姻關系。就此而言,陳某的行為似乎符合重婚的特征:陳某與秦女士已有婚姻關系,變性以后在未與秦女士辦理離婚手續(xù)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在此,顯然存在雙重婚姻關系。如此說來,似乎陳某構成重婚罪。但我們進一步追問,重婚罪的本質(zhì)是什么,即它所侵害的客體是什么?對此,在婚姻法上有明文規(guī)定,重婚罪違反的是一夫一妻制。何謂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就是以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形式,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表現(xiàn)為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但在本案中,雖然存在雙重婚姻關系,但未出現(xiàn)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的情形。對于陳某來說,前有一妻,后有一夫。陳某在變性以后,事實上已經(jīng)放棄原有與秦女士的婚姻關系,又以女性的身份另嫁他人,這種行為從本質(zhì)上來說并沒有違反一夫一妻制。因此,我認為陳某的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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