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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
內(nèi)容簡介
國務院11月22日發(fā)布反間諜法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共5章26條,內(nèi)容包括總則、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和權利、法律責任以及附則。
實施細則指出,對背叛祖國、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依據(jù)《反間諜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國家安全機關可以通緝、追捕。對涉嫌間諜行為的人員,國家安全機關可以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nèi)不得出境。對違反《反間諜法》的境外個人,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可以決定限期離境或者驅(qū)逐出境,并決定其不得入境的期限。
實施細則列明“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等屬間諜行為以外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對“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者而言,這是一把高懸的利劍,不論是“臺獨”、“港獨”,都可能因搞分裂而受到法律制裁。
“實施細則”針對境外組織、代理人、敵對組織、間諜器材等都做出定義,明確“以外”行為的內(nèi)容包括8類,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等等,都在違法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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