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說 法律文化文叢 迷信與暴力:歷史中的宣誓、決斗、神判與酷刑
定 價:108 元
- 作者:(美)亨利·查爾斯·李 著 X.Li 譯
- 出版時間:2016/7/11
- ISBN:9787549582662
- 出 版 社: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E892.25
- 頁碼:732
- 紙張:膠版紙
- 版次:1
- 開本:32開
為撰寫《迷信與暴力》一書,亨利·查爾斯·李從歐洲購買了數(shù)量驚人的古籍、文獻和手稿等資料,現(xiàn)由賓夕法尼亞大學圖書館的“亨利·查爾斯·李”分館作為特殊藏品(special collection)珍藏。
作者旁征博引,記述了西歐各主要民族和國家的法律中對宣誓斷訟、決斗斷訟、神判斷訟、刑訊逼供等各種古老司法程序的規(guī)定,并介紹了相關著名案例,同時對西方法學充斥著迷信和暴力的、不為人知的黑暗過往進行了深刻的反思,比以往更加清晰地闡明一些漸趨消亡的舊俗和迷信的來源。
盡管作者已逝世一百多年,但作為歷史和法學的重要參考書,《迷信與暴力》依然不斷被再版和重印,其學術和文化價值可見一斑。
自序
法學的歷史,就是一部人類文明的歷史。立法者的工作,不僅在于使其時代的行為和習慣融合成為文化,而且將最深刻的思想和信念實體化,坦誠地直面我們的審視,不帶一絲遮掩。這為我們提供了對過去景象的最確實可信的概括,而其中細節(jié)幽微之處,則有編年史專家們補全。
本書來源于我所試圖探究的那組法律和習慣,它們被我們的祖先用于探索爭端下隱藏的真相,不僅詮釋了人類從原始野蠻向文明開化邁進的過程,而且向我們揭示了人類思想中某些最離奇的迷思。
在這個版本中,我試圖通過追根溯源,比以往更加清晰地闡明一些漸趨消亡的舊俗和迷信的來源。在現(xiàn)代理性薄弱的粉飾之下,時而重蹈覆轍恐怕在所難免。
本書中前三篇的論文精縮版已發(fā)表于《北美評論》。
1878年6月于費城
亨利·查爾斯·李(Henry Charles Lea,1825—1909),美國著名歷史學家,美國歷史學會主席(President of AHA,1903)。他被認為是美國第yi個歐洲中世紀歷史方面的專家,尤其精通社會制度、法律和宗教史。哈佛大學,曾接受他女兒的捐贈,設立中世紀史方面的亨利·查爾斯·李教授職位來紀念他。其代表作有《迷信與暴力》(Superstition and Force)、《中世紀宗教裁判史》(History of the Inquisition of the Middle Ages)以及《西班牙宗教裁判史》(History of the Inquisition of Spain)等。
亨利·查爾斯·李雕像之基座:
亨利·查爾斯·李(1825—1909),費城zui重要的公民之一。
年輕時,他是自然科學的鉆研者和文學作品的評論者;
成年后,他是商業(yè)及金融領域的勤勉有成者和內(nèi)戰(zhàn)時期的愛國者;
那之后,他是公民事務與慈善事業(yè)的領導者和擁有世界聲譽的史學家。
其著作,尤以措辭之精準、判斷之公允以及對真理之熱愛見長。
他殫精竭慮,他無負光陰。
在人類擺脫野蠻蒙昧的過程中,日益崛起的理性力量與逐漸式微的兇殘暴力霸權之間的斗爭,可謂機鋒處處。我們這一代自作聰明地嘲笑先輩的前后矛盾,其實,那正是人類螺旋式前進道路的一部分,猶如沉默的勝利獎杯般,應當?shù)玫阶鹬,這勝利幾乎完全是在不知不覺中依靠漸進方式取得的。因此,在黑暗時代,我們看到正義的實施竟要披著基督教化的迷信外衣、訴諸刀劍和運氣的怪現(xiàn)象,但應當記。合鄬τ谶^去那種對暴力的普遍依賴,這已經(jīng)是一種進步了。蠻族部落被引向抽象正義,盡管道路曲折幽暗,卻終能修成正果,我們對此不必大驚小怪。無論用何種方法,使強者向弱者屈膝,就已是對人性的偉大征服;而且,如果因人性弱點而必須借助迷信終結斗爭,那么,當今天的我們坐享其成時,偏對這樣的方式吹毛求疵,就未免有點兒無聊了。對于未開化的民族,就像對未受教育的人一樣,感性強于理性,并且不是東風壓倒西風,就是西風壓倒東風。于是,如果執(zhí)著于保持不公的現(xiàn)狀和兇暴掠奪的武士,能夠接受用一場公平的戰(zhàn)斗或神判來決斷他的訴求,他就已經(jīng)朝承認公平正義理念、放棄與人類社會生活格格不入的個人孤立邁出了一大步。正是通過這種間接方式,一個個逞強斗勇的個人被粘合起來,逐漸能夠適應常設政府,并且形成了有組織的國家,開始珍視人與人之間不可或缺的抽象正義理念。從這樣的視角看來,古老的程序形式褪去了它們荒謬的外衣,我們將其想作暴力、信仰和理性的不穩(wěn)定聚合物,就如同對待瓦特的第一臺簡陋的發(fā)動機或者“克萊蒙特”號(Clermont)一樣,當它在哈德遜灣跌跌撞撞地下水起航時——盡管確實笨重而粗糙,但是我們?nèi)詫⑵淇醋魑磥沓晒Φ膶氋F雛形和先驅。
對于人類而言,將疑慮的重擔賦予權位較高者,逃避作出決定和探索出路等困難的問題,似乎是一種自然的傾向。在剛果的偶像崇拜者與時常造訪勒•諾爾芒小姐(Mlle.le Normant)沙龍的高雅的懷疑論者之間,盡管相距十萬八千里,卻可以通過這樣共同的弱點而彼此相通;而且無論是試圖追尋過去還是預測未來,其動力都是相同的。因此,在原始的“馬勒姆”(部落司法會議)中,法官智慧的欠缺、證據(jù)的缺乏或雙方證詞勢均力敵,都使判決變得非常困難,還有什么比訴諸更高權力者,并將問題推給神來做判決更加自然的做法呢?考慮到這種對抗類似戰(zhàn)爭的屬性,訴諸戰(zhàn)爭之神也就沒有什么可奇怪的了,無論這個戰(zhàn)神是被稱為奧丁還是薩巴奧特(Sabaoth),他們在每一個案例中都特別眷顧無辜之人。在對正義的茫然索求之中,如此奇特的程序混搭,原始的巴伐利亞法律的規(guī)定可作為一個具體示例:一個人帶著6名共誓人向法庭主張其對某一處產(chǎn)業(yè)的權利;而該處產(chǎn)業(yè)的占有者也有一位證人為其權利進行抗辯,且這位證人必是附近的一位地主。于是,權利主張者攻擊證人的可靠性——“汝以謊言負我。我得以單打獨斗,得神昭示,汝等誓言是真是假”;而且,根據(jù)決斗所決定的,既包括證人的誠實與否,也包括這片地產(chǎn)的權利歸屬。
在司法性決斗的討論中,必須記住很重要的一點:決斗斷訟是一種司法制度,而決斗的習慣則是一種幾乎存在于各個種族和時代的普遍現(xiàn)象,兩者之間有著很大區(qū)別。當荷拉斯兄弟(the Horatii)遇上庫里亞斯(the Curiatii)兄弟,或者安東尼(Antony)劍挑屋大維(Octavius)以決定羅馬統(tǒng)治權,抑或理查二世(Richard II)在1384年仗著年輕提議與對手查理六世(Charles VI)用一對一格斗結束由瓦盧瓦的腓力(Philippe de Valois)和愛德華三世發(fā)動的戰(zhàn)爭,或者古代印度人為避免戰(zhàn)爭屠戮,也采用了同樣的方式——這些都是避免不必要的流血或者泄私憤的權宜之計。當亨利四世(Henri Quatre)時代的風流雅士,或者今時今日的火爆浪子,想用敵人的鮮血洗雪某種想象中的污點之時,就會進行決斗,它雖與司法性決斗更加相近,但也并非起源于此,而是源自所有古代部落普遍存在的一種私人報復權,以及封建時代紳士階層獨有的、與此相似的私人戰(zhàn)爭權。由來已久的要求“紳士式”的虛華方式,就這樣既成了司法性決斗斷訟這一習慣的目的,也成了其起源。私人戰(zhàn)爭(private war)的廢止,刺激了決斗的興盛,幾乎與此同時,司法性決斗慢慢被廢棄不用。兩者此起彼伏,而且形式上近似,人們曾一度對它們的不同特性感到困惑,這也沒有什么好奇怪的。然而,要想給它們之間畫一條界線并非難事:一個的目標是尋求報復,獲得賠償;另一個則是探查真相,公正執(zhí)法。
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一位名叫約翰•范•阿克爾(John Van Arckel)的荷蘭騎士,跟隨布永的戈弗雷參加了第一次十字軍東征。當一些德意志武裝加入這支部隊后,一位蒂洛爾(Tyrolese)的貴族看到范•阿克爾的部隊在他的帳前列陣,旗幟和自己部隊的一樣,遂下令將其扯下。這種侮辱不可容忍,但是受到傷害的騎士并未貿(mào)然尋求恢復榮譽。他將案件訴至十字軍統(tǒng)帥們面前,尋求司法解決。一番調(diào)查之后,雙方均證明了他們對同樣旗幟披掛的世襲權利。為了解決沖突和互相矛盾的主張,法官們下令采取司法性決斗,范•阿克爾殺死了對方并奪取了他的盾,證明了自己對“銀底兩紅杠”徽標的權利主張。為表達對神明的感激,范•阿克爾在巴勒斯坦八年間都扛著這樣的旗幟。這不是一場拘泥于細枝末節(jié)的爭吵,也不是一種反擊侮辱的模式,而是一次對法律爭端的審理,是那個年代別無選擇時允許采用的方法。在西西里晚禱事件(the Sicilian Vespers)之后,詭計多端的安茹的查理(Charles of Anjou)受到高歌猛進的對手阿拉貢的佩德羅一世(Pedro I of Aragon)的強力壓制,并且急需時間鎮(zhèn)壓他半島上的臣民發(fā)起的叛亂,于是他向唐•佩德羅(Don Pedro)派出一位先鋒官,指控其惡意不宣而戰(zhàn)。急躁的加泰羅尼亞人立刻中計,為了擺脫并非全無根據(jù)的指控,唐•佩德羅提出與指控者在決斗場(champ-clos)上碰面。雙方都向福音書發(fā)誓,用戰(zhàn)斗方式裁決這一指控,每方都集結了100人,來到當時尚在英王治下的中立地——波爾多。而這時,查理已經(jīng)有足夠時間騰出手來,輕而易舉地設法阻止敵對雙方會面。盡管實際上,這樣的挑戰(zhàn)與安東尼的幾乎沒有兩樣——它實質(zhì)的代價是兩西西里王國(the Two Sicilies)的王冠——其形式和目的依然屬于司法性決斗,被告提出與控方親身廝殺,以推翻對他的“不誠信”(mala fides)指控。同樣如此的是,當弗朗西斯一世(Francis I)向查理五世(Charles V)挑戰(zhàn)時,那無聊的虛張聲勢,并非想使半個歐洲免受戰(zhàn)亂之災,而僅僅是使他自己免受皇帝提出的背誓指控,并且這項指控證據(jù)確鑿,因為法王確實違背了《馬德里條約》。類似地,有一次同樣披著司法決斗外衣的私斗,無論動機是否出于個人仇恨都可謂惡名昭彰,從而影響了騎士惡行的最后效仿者。這場有名的決斗,發(fā)生在1547年雅爾納克(Jarnac)和拉•查斯泰那拉耶(La Chastaigneraye)之間,受到誠實的老布蘭托姆(Brantöme)如此深切地悲悼,顯示出兩種決斗自始至終的差異。這次決斗舉行了所有的司法儀式,并在亨利二世面前進行,它其實無關榮譽之事,而是使雅爾納克能夠擺脫對方的無恥指控。結果極其出人意料的是,拉•查斯泰那拉耶死去。而他是國王的寵臣,因此這位君王終止了所有合法化的決斗。但是非法的私斗不僅繼續(xù)而且頻繁出現(xiàn),還史無前例地在接下來的半個世紀中愈演愈烈——亨利四世(Henry IV)在22年的時間里頒發(fā)了不少于7000道特赦令,赦免違反王室敕令的決斗行為。這樣一種獲得“滿足”的模式,與我們的時代精神如此大相徑庭,以至于我們毫不稀奇地看到,它的擁護者努力使其歸于古代的決斗裁斷之列。盡管兩者都是野蠻的遺跡,都無疑是從原始的習俗和習慣中演化而來的,卻有著根本不同而又同時并存的制度;而且,無論多大程度上偶爾被暴力時代的激情混為一談,它們其實目標各異,采用了不同的程序形式。在這里我們只須把決斗當作嚴格的司法程序,而不是去談論那些為迎合當代人偏執(zhí)喜好而大量涌現(xiàn)的奇聞軼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