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社會轉型期的警察權配置問題研究》以我國社會轉型期為背景,從警察權的性質和概念、警察權的演變、警察權配置的價值取向、警察權配置的根據、警察權配置的內容和界限、警察權的縱向配置、警察權的橫向配置、我國《警察職權行使法》等方面對警察權配置問題進行了深入細致的研究,有力論證了作者“社會轉型期警察權配置的中心問題應當是規(guī)范和控制警察權,而不是一味地要收縮和限制”的獨特觀點。《我國社會轉型期的警察權配置問題研究》由高文英著。
高文英,北京市人,畢業(yè)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F(xiàn)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律系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行政法學、警察法學。主要研究成果:主持過公安部、教育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研究項目多個;曾在《中國法學》、《法學家》、《法學雜志》、《行政法學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等學術期刊上發(fā)表論文四十余篇;著有專著《警察行政法探究》;主編過《警察法學研究綜述》、《警察法學教程》、《警察行政行為案例與理論分析》、《警察行政程序案例與理論分析》、《警察執(zhí)法監(jiān)督及行政救濟案例與理論分析》、《人民警察組織管理規(guī)范》、《警察盤查留置百問》、《涉外警務須知》等學術著作和教材十部;參編過《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中國警察法學》、《公安行政訴訟法教程》、《行政訴訟法教程》、《公安法規(guī)教程》、《公安法規(guī)基礎理論》、《公安行政法》、《警察法講話》、《人民警察必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學術著作和教材二十余部,其中有十余部為副主編。
第一章緒論
一、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二、研究方法與范圍
三、理論預設
四、概念界定
第二章警察權的歷史演變
一、警察的起源和歷史階段
二、海洋型警察權的沿革:一種自治型或分散型的警察權配置體系
三、大陸型警察權的沿革:一種中央集權型警察權配置體系
四、海洋型與大陸型近現(xiàn)代警察權配置比較
五、小結
第三章警察權配置的價值取向
一、自由與秩序:警察權配置最終的價值選擇
二、公權與私權:警察權配置的邊界
三、集權與分權:警察權配置的模式選擇
四、公正與效率:警察權配置的目標選擇
第四章警察權配置的根據
一、相關概念界定
二、警察任務法律依據分析
三、以警察任務為警察權配置根據的正當性考問
四、我國警察任務現(xiàn)狀的檢討
五、完善社會轉型期警察權配置根據的建議
六、小結
第五章警察權配置的內容與界限
一、相關概念的界定
二、警察職權內容與配置原則
三、社會轉型期警察行政職權配置典型問題分析
四、社會轉型期警察刑事職權配置主要問題分析
五、社會轉型期的勞動教養(yǎng)權配置問題探究
第六章警察權的縱向配置
一、警察權縱向配置的模式
二、我國社會轉型前后警察權的縱向配置
三、我國警察權縱向配置的思考
四、小結
第七章警察權的橫向配置
一、治安秩序危害防止任務的分配
二、轉型期警察行政職權橫向配置的思考
三、轉型期警察刑事偵查職權橫向配置的思考
四、小結
第八章我國警察職權行使法立法設想
一、制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分析
二、德國和我國臺灣地區(qū)警察職權法借鑒
三、我國警察職權行使法立法體系與原則設想
四、小結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除本原則外,在結合具體國情的情況下,還要衡量設定的具體警察任務是否符合“有限警察”的國際發(fā)展趨勢。凡不符合警察任務設定基本原則,也有違“有限警察”發(fā)展趨勢的,堅決不能設定為警察任務,更不能配置警察權。其實,警察任務、警察權膨脹的沖動是任何行政組織的本性使然。林山田教授曾說過:“不少主政者過分迷信警察的功能,動輒使用警察手段來達成其行政目的,這是極為錯誤的觀念與做法。不僅有違現(xiàn)代國家行政分工的本質,還容易造成警察專權與民眾怨恨警察的惡果!蔽覈幱谏鐣D型的關鍵時期,國家在努力健全和完善憲政架構和權力分工制衡的同時,還應當致力于完善警察任務和警察權配置的法治建設。國家的發(fā)展建設需要有一個良好的治安環(huán)境,而社會秩序的維護又離不開警察。因此,作為警察權配置根據的警察任務,只有合理設定和分配,才能有效地預防警察權力擴張的沖動所帶來的警察專權和濫權惡果,也才能合理地配置警察權。
(三)設定警察職務協(xié)助任務
如果我們將警察任務分為主要任務和輔助任務的話,顯然,作為所有國家機關共同任務的“促進人民福利”,應當成為警察的輔助任務。而警察達成此項任務往往是通過職務協(xié)助的途徑。因此,在警察任務法律規(guī)范中,設定警察職務協(xié)助就十分必要。
1.警察職務協(xié)助的類型與特點
一般而言,行政協(xié)助分為“因機關相互間有隸屬或上下監(jiān)督關系所形成之協(xié)助”,“因機關間不相隸屬所形成之協(xié)助”和“行政協(xié)力”三種類型。警察職務協(xié)助系指不相隸屬機關間相互請求協(xié)助的一種類型。而警察協(xié)助可以歸納為三種類型:一是一般職務性協(xié)助,該項協(xié)助主要依據行政程序法的規(guī)定,并且須符合職務請求的構成要件;二是執(zhí)行協(xié)助,主要指協(xié)助其他機關的行政強制執(zhí)行,其中又以剝奪人身自由的執(zhí)行協(xié)助和進入場所協(xié)助最為典型;三是協(xié)助保護私權。前兩項屬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的相互協(xié)助,第三種則是私人向警察請求協(xié)助,從而間接達到警察協(xié)助其他機關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