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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最新修正版)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作出修改: 。ㄒ唬⿲⒌谒臈l*款修改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二)將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ㄈ⿲⒌谌龡l修改為: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fā)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 。ㄋ模⿲⒌谒氖臈l*款修改為: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ㄎ澹⿲⒌诹龡l*款中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第三款中的三百萬元以下修改為五百萬元以下;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四款、第五款: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yè)渠道,且不予補償。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注冊商標后進入商業(yè)渠道。 。⿲⒌诹藯l*款第三項修改為:(三)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guī)定的;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對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根據(jù)情節(jié)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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