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以商標功能為線索,追溯商標法在中世紀的所有權標識和商人標識中的萌芽,回顧普通法系商標法發(fā)展的歷史進程,提出商標法的發(fā)展應當跟上商標功能演進的觀點。全書史料扎實,論述充分,奠定了現(xiàn)代商標法理論中關于商標法起源和早期歷史發(fā)展的基本敘事,是現(xiàn)代商標法演進的經(jīng)典文獻。 本書適合知識產(chǎn)權研究者和實務工作者閱讀。
本書并不是為卷帙浩繁的現(xiàn)代商標法著作添磚加瓦,這些文獻是法官們和律師們唾手可得的。本書的目的在于照亮到目前為止關于商標法歷史起源仍然晦暗的歷史蹤跡,從歷史的角度批判地分析商標法的現(xiàn)狀和發(fā)展趨勢。牢記霍姆斯(Holmes)法官反對令人著迷的復古主義陷阱的警告,Oliver Wendell Holmes,Jr.,The Path of the Law,10 Harv. L.Rev. 457,474(1897). 譯者注我盡量地僅僅圍繞現(xiàn)代商標法是由何處發(fā)展而來以及其未來發(fā)展的基礎應當為何等問題來組織史料。當然,有時我會被一些令人著迷的不相關問題所吸引而偏離主題討論,例如出版商和印刷商的標記(device),對這些問題的研究被放在單獨的注釋或者附錄之中,以避免擾亂本書討論的主線。在對跨越6個世紀的商業(yè)符號使用和仿冒進行考察的過程中,我已經(jīng)不可避免地被帶入中世紀法以及行會生活和準則的各種生僻領域之中。我敢斷言,從這些領域中選取的材料不但會引起法律專業(yè)人士的興趣,還會引起經(jīng)濟史學家以及那些以非法學視角關注商標和帶有商標的商品問題的研究者的興趣。
本書不可避免地涉及法律、經(jīng)濟以及社會發(fā)展的各個階段和不同年代,在這樣一本著作的寫作過程中給予我?guī)椭娜说拿麊我欢〞荛L。英國的圖書館館員、學者、檔案保管員以及考古學協(xié)會的工作人員十分耐心地回復我的咨詢,對我的研究助益良多。給予我?guī)椭娜藢嵲谔嗔,以至于無法在本前言中逐一提及他們的名字。作為他們友善的典型代表,感謝
xiv英國公共檔案局(Public Record Office)的秘書A.E.斯坦普(Stamp)先生以及倫敦市政廳(Guildhall)的檔案管理員A.H.托馬斯(Thomas)先生,他們從各自保管的檔案中為我謄寫了大量的段落。對在我研究的特定階段給予我?guī)椭说闹轮x將被安排在本書的相應部分。在我的研究恰逢瓶頸期時,加州大學法學院院長奧林·K.麥克默里(Orrin K. McMurray)在其任職于哥倫比亞大學期間將我從單純的法律檔案,如判例年鑒(the Year Books)判例年鑒,1535年以前英國判例報告的總稱,以諾曼法語寫成,是了解愛德華一世之后普通法發(fā)展的主要資料。譯者注的死胡同中解脫出來,把我引向行會文獻和其他的考古資料。沒有保羅·維諾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先生的大力支持,我將無法完成本書。同時我還必須指出,在他1923年訪問哥倫比亞大學時,他首先向我指出16~17世紀樞密院(Privy Council)樞密院,設立于15世紀,起源于諾曼王朝的御前會議,為英王之下的最高行政機關,在18世紀為內(nèi)閣取代,逐漸蛻變?yōu)樽稍儥C關。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為整個英聯(lián)邦最高審級的法院。譯者注和星室法庭(Star Chamber)星室法庭,因位于威斯敏斯特一個帶有星形裝飾屋頂?shù)拇髲d而得名,主要管轄刑事案件,同時管轄涉外民事案件、海商法案件以及公司之間的訴訟等特殊民事案件,于1641年撤銷。譯者注的行政記錄對本書主題的重要意義。
感謝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前任院長、聯(lián)席法官(Associate Justice)哈倫·F.斯通(Harlan F. Stone)的鼓勵,是他建議將本書列入哥倫比亞法律研究叢書之中。在本書寫作過程中,我得到了與哥倫比亞大學H.E.英特馬(Yntema)、H.奧利芬特(Oliphant)、N.道林(Dowling)和A.P.埃文斯(Evans)等教授進行研討的寶貴機會。特別感謝英特馬教授在本書寫作過程中提出的寶貴建議,以及他對本書的校對。從哥倫比亞大學參考文獻館員I.馬奇(Mudge)女士和我的朋友亞歷山大·馬克思(Alexander Marx)教授那里,我得到了關于印刷商和出版商標記方面研究的指導和參考文獻,關于上述問題的研究成果已經(jīng)以論文的形式提交給1924年的美國文獻資料協(xié)會(American Bibliographical Society)年會。感謝哥倫比亞大學圖書館的工作人員,特別是借閱部主任弗雷德里克·C.厄爾布(Frederic C. Erb)先生、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圖書館館員弗雷德里克·C.?怂梗‵rederick C. Hicks)教授以及xv和藹的助理圖書館館員勞倫斯·H.施梅爾(Lawrence H. Schmehl)先生,感謝他們一直以來在圖書借閱方面給予我的慷慨支持。在此,還需感謝美國國會圖書館、哈佛大學圖書館、費城自由圖書館、紐約市美國商標協(xié)會圖書館和紐約市律師協(xié)會圖書館的協(xié)助。
與芝加哥律師愛德華·S.羅杰斯(Edward S. Rogers)先生和紐約律師漢斯·V.布里森(Hans V. Briesen)先生就商標法中各種問題的討論給了我不少啟發(fā),他們也為本書提供了許多有用的注釋。布里森先生還熱心地對本書進行校對。我的妻子在本書的寫作過程中給予我莫大的幫助,并為本書制作了參考文獻和索引。感謝J.皮爾龐特·摩根(Pierpont Morgan)圖書館館員貝爾·德科斯塔·格林(Belle de Costa Greene)女士從1609年版的斯賓塞(Spenser)的《仙后》(Faerie Queene)一書中復制了本書第三章中彼得·肖特(Peter Short)的出版商標記,感謝諾森伯蘭郡(Northumberland)公爵提供第四章的附錄中樞密院訴托馬斯·賈普(Thomas Jupp)案件的復印件,感謝倫敦刀具公會許可本書在第五章中復制刀具生產(chǎn)者的標記。最后,需要感激西德尼·C.厄蘭格(Sidney C. Erlanger)先生殷勤的合作和對本研究的興趣,是他協(xié)助筆者完成了本書的寫作。
[美]弗蘭克·I.謝克特(1890-1937),猶太裔美國律師。1925年獲得哥倫比亞大學法學博士學位。1927年,在《哈佛法律評論》上發(fā)表《商標保護的理性基礎》一文,奠定了商標淡化的理論基礎。
朱冬,法學博士,畢業(yè)于北京大學法學院,F(xiàn)任職于廈門大學知識產(chǎn)權研究院,主要從事知識產(chǎn)權法學研究。在《法學家》《法律科學》《知識產(chǎn)權》等各類刊物上發(fā)表論文數(shù)十篇。
目錄
第一章概述問題和淵源
第二章中世紀的商人個人標識和所有權標識
第三章行會和公會貿(mào)易管制中的生產(chǎn)標識
第四章商標和國家產(chǎn)業(yè)管制紡織品貿(mào)易
第五章刀具貿(mào)易中商標法的發(fā)展
第六章現(xiàn)代商標法的發(fā)生
第七章現(xiàn)代法律難題的歷史考量
參考文獻
索引
譯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