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揭示了中國古代家庭演變的主要脈絡,研究了中國古代家庭制度的某些側面,同時對中國家庭問題也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張敏杰 教授。1948年生于上海市。1980年起在浙江省社會科學院從事社會學研究,并在德國、美國、荷蘭等國大學(研究院)從事訪學研究多年。2002年后在浙江工商大學公共管理學院任教,曾任社會工作系主任。出版相關著作有《貞操觀》、《當代世界家庭大觀》、《中國弱勢群體研究》、《中國古代的婚姻與家庭》、《新中國六十年人口老齡化與養(yǎng)老制度研究》、《社會政策論——轉型中國與社會政策》。
第一章 婚姻家庭變遷
1 傳說中的史前家庭
2 原始的父系家庭
3 商周奴隸社會的宗法制家庭
4 西周春秋的婚姻家庭生活
5 秦漢時期民間的小家庭
6 魏晉南北朝的世家大族
7 唐代法律與婚姻家庭
8 宋代同居共財大家庭的興盛
9 近代小農家庭的式微
10 太平天國的家庭政策
11 晚清維新派對封建家庭制度的沖擊
12 20世紀以來的婚姻家庭變遷
第二章 婚姻家庭制度
1 宗族制度
2 一夫一妻多妾家庭
3媒妁婚姻及其儀式
4 “七出”的離婚條件
5歷代的選秀女制度
6家產繼承的原則與方式
7立嗣制度和身份繼承
8意義深遠的民族聯姻
第三章 婚姻家庭倫理
1 早婚多育的生育觀
2 貞操觀及其演變
3 “三從四德”和“男尊女卑”
4 以“孝”為核心的封建家庭道德
5 敬老慈幼的家庭人倫關系
6 父子關系的社會屬性
7 古代夫妻關系的楷模
第四章 婚姻家庭文化
1 家譜修續(xù)及其史料價值
2 嫁妝與厚嫁之風
3 雙重性標準與房中術
4 古代的家庭教育
參考文獻
后記
秦漢時期民間的小家庭
我國歷史上,多數封建王朝的統治者都提倡合灶而食的大家庭制度,累世同居會受到褒揚。大家庭制度的產生與當時中國社會發(fā)展的狀況有關,人們的生存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這種以血緣為基礎的社會組織形式。而這種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護了個體能夠在一種混亂的局勢下生存。這種狀況雖然有利于維系個體生存,但卻不利于國家的“發(fā)展”;因為在大家族制度下,家族觀念太重,每族本身幾乎都是一個小國家,而國家觀念則太輕。秦朝為了結束各地戰(zhàn)亂紛爭的局面,構建一個統一的國家平臺來推動中華民族的發(fā)展,商鞅變法提出打破大家族,提倡小家庭生活,使全國每個壯丁都完全獨立,不再有大家族把他們與國家隔離。家族意識削弱,國家意識提高,征兵的制度才能實行,國家的組織才能強化。廢大家族的政策,也就是為大一統的國家平臺構建尋找一種路徑。
商鞅是中國歷史上以法令提倡小家庭制度的第一人。他頒布分異令,規(guī)定“民有二男不分異者倍其賦”,使秦國小型家庭得以普及。漢初著名的政治家和文學家賈誼對此曾說過:
商君遺禮義,棄仁恩,并心于進取,行之二歲,秦俗日敗。故秦人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借父耰鋤,慮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誶語。抱哺其子,與公并倨;婦姑不相說,則反唇而相稽……今轉而為漢矣,然其遺風余俗,猶尚未改。(《漢書·賈誼傳》)
這段話,反映了秦國在商鞅變法后,使舊日家族中的宗法紐帶愈益松弛,出現了大量分散的小農家庭。這些小農家庭被束縛于一定區(qū)域之內,以農為本。那些富裕的農戶,兒子長大了就分開另過,獨立謀生;窮戶則讓兒子入贅于別人家里去,而且獨立出去后,經濟是完全獨立的。父子兄弟各立門戶,加強了生產中的主動性,防止一家人相互依賴,勞逸不均。分家后,各種生產資料、生活資料都歸各家所有,兒子借給父親耕具,就覺得是個很大的恩惠;婆婆不經兒媳許可,使用兒家簸箕掃帚,立即受到媳婦的責備;婆媳之間一不融洽,就會反目爭吵。這種情況至西漢仍“遺風余俗,猶尚未改”,正好說明了商鞅變法中的小家庭制度在民間是有深厚基礎的。
據湖北云夢出土的秦簡《封診式》,其中“士伍”(無爵的成年男子)甲的家庭就有妻、女、子、奴、婢各一,共六口人!斗庠\式》是秦王朝供官吏學習的法律文書程式,大體可以認為這個家庭的人口數是比較典型的。
西漢初年,因經歷了長期戰(zhàn)爭和前代王朝的腐朽統治,社會生產力遭到了嚴重破壞,大批人口流散、死亡,勞動力嚴重不足,封建經濟瀕于破產。為了恢復和發(fā)展封建經濟,加強中央集權,西漢統治者推行早婚,獎勵生育,繼續(xù)秦代發(fā)展小家庭的政策,鼓勵小家庭的建立,增加戶口。西漢王朝多次將一些大家族強遷關中,使其“不得族居”,又經常向男戶主賜爵、向女戶主賜牛酒,使獨立門戶的家庭得到一定的政治、經濟利益。所以在西漢年間,家庭戶數確實增加得很快,據《漢書》、《后漢書》、《文獻通考》等記載,西漢平帝元始二年(2)時民戶數已有1223萬戶,人口5960萬。這么算來,當時家庭每戶有人口4.87口。到了東漢,家庭平均人口也始終保持在5口左右,如光武帝中元二年(57),每戶平均4.91人,桓帝永壽三年(157)時平均每戶529口參見梁方仲編:《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第5頁。。檢《居延漢簡》甲、乙編,有較完整的家庭材料23則,其中核心家庭(以夫妻為主體,包括未婚子女所組成的家庭)18則,直系家庭(由父母與一已婚兒子組成的家庭)4則,兩者共占總數的95%。根據鳳凰山10號漢墓鄭里廩簿、居延漢簡戍卒家庭資料,并結合有關文獻記載,得出漢代的小農家庭以三、四口為多,平均四口多;從家庭形式的數量看,最多是核心家庭,主干家庭次之,沒有聯合家庭。理想的“五口之家”是由戶主及其“父母妻子”組成的簡單主干家庭,它在形成和復制自己的過程中派生出大量的核心家庭;主干家庭和核心家庭是相互依存相互轉化的。
小家庭制度在秦漢時期得以實現,固然是商鞅變法的結果,但也與中國封建制,尤其與土地制度的特點是分不開的。具體地說,從戰(zhàn)國時期開始形成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在秦統一六國后才逐步完善和鞏固。它有如下特點:
第一,它是國家封建土地所有制,全國的土地都歸封建王朝最高統治者皇帝所有;同時,皇帝又將土地隨心所欲地分封給支持著封建政權的皇族、豪族和各級官僚成員,以便依靠他們的勢力,鞏固封建統治。而廣大農民,則以地租的形式種王土,他們向地主繳納實物租和貨幣租,為王朝服繁重的徭役,接受經濟上的層層盤剝,這就使封建統治者始終希望有大量的個體農戶,并力圖把這些個體農戶掌握在自己手中,以增加收入,滿足其貪欲。這就為小家庭的發(fā)展及其正常而不斷的分異提供了物質保證。
第二,土地沒有固定的占有形式,皇帝可以隨時收回所分封的土地,剝奪一部分貴族官僚的土地占有權。而地主以及自耕農所有的土地允許自由買賣,這就加速了他們的階級分化,使土地買賣成為封建土地所有制產生的土壤和成長的搖籃。一些商人、手工業(yè)者把在經營工商業(yè)中賺來的錢,投資到土地經營上,成為工商業(yè)地主。一部分官僚和功臣依靠戰(zhàn)功或政治得到獎賞而擁有大量土地,成為新興地主階級中力量較強的階層。在自耕農中,也有極少數人因為條件較好而發(fā)家致富。他們的土地可以買賣,而且可以多子繼承。在農家中,父子兄弟自立門戶,可以任意將他們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一分為幾,從而為大地主兼并土地創(chuàng)造了條件。因此,封建統治者一方面推行小家庭制度,另一方面不斷同大地主兼并勢力作斗爭,限制其兼并,削弱其力量。封建統治者的這種做法固然是為了加強自己的統治,但客觀上有利于小農經濟,也有利于小家庭的發(fā)展。
作為社會經濟單位的農民家庭,是以小農經濟為基礎的封建社會的基本細胞。封建社會經濟的特點是自給自足,每一個農家就是一個完整的生產和消費單位。它的職能是多方面的,包括生產職能、繁衍后代的職能、消費職能、教育職能、贍養(yǎng)老人的職能等等,這些職能都使小家庭制度對于社會發(fā)展產生了有力的推動作用。經過春秋戰(zhàn)國社會變遷,個體農民家庭逐步獨立,成為社會結構中與國家相對的另一極點。它與農業(yè)生產力等諸多因素和條件的變化有關,但國家權力的作用絕對不可忽視。個體農民家庭的獨立與新興集權國家權力的形成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系,這一時期的土地和賦役制度變革、編戶齊民制度建立、政府強制推行兄弟分異政策等,對農民家庭的獨立和小型化,無疑發(fā)揮了重大的推動作用。那么,秦漢時期的國家權力運作(控制人口土地、征取賦稅和征發(fā)力役等)對農民家庭產生了重大的影響。
首先,小家庭制刺激了個體農戶的生產積極性,促進了自給自足自然經濟的發(fā)展。自耕農主要是從奴隸社會的平民和掙脫了奴隸枷鎖的奴隸轉化而來的,春秋時期已經開始出現。戰(zhàn)國時期各國地主階級實行變法,他們?yōu)閷崿F富國強兵、擴張封建勢力,積極發(fā)展個體小農經濟。商鞅變法時頒布的“分異令”促使個體農戶大量涌現。個體農戶以一家一戶為一個生產單位,擁有自己的農具、種子,還有一小塊土地,生產積極性是比較高的。這種小家庭通常實行男耕女織,男治外、女治內的分工。男耕女織的生產方式,代表了農業(yè)與家庭手工業(yè)的密切結合,既是每一個家庭成員保證生存的主要途徑,也是社會經濟的基本結構。要使這樣的經濟結構能正常運行,就必須保證男耕和女織兩者間的平衡不受干擾和不被破壞,這就需要夫妻間的通力合作來維持一種較為平等的夫妻關系;并且要求農民全家都在生產中兢兢業(yè)業(yè),不辭勞苦,最大限度地發(fā)揮每個人的能力和作用,從而使小家庭作為一個獨立的生產單位,能與當時的生產力水平相適應。又因為在西漢時代牛犁耕尚未普及,從而限制了社會的生產規(guī)模,要求有細小的家庭結構與之結合,以更好地維持社會生產與人們生活。
其次,小家庭制直接刺激了農民的生育愿望,提高了整個社會的結婚率,有利于人口的增長。商鞅為了推行農戰(zhàn)政策,非常重視增加人口,他認為“人眾兵強,此帝王之大資也”(《商君書·弱民》)。為此,他在變法時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來增加人口,特別重視擴大農業(yè)人口在總人口中的比重。隨著小家庭制度的推行,使民間結婚、分戶人數越來越多。這一方面是由于王朝強迫父子兄弟獨立門戶,另一方面則是一家一戶的小農經濟,總是希望家庭后繼有人,愿意多生育,尤其希望多生男孩,增加田間勞動力。這就決定了只要具有基本的生活資料,一般農家至少也有兩三個孩子。然而,秦漢時期小農家庭的人口基本保持在五口人左右的規(guī)模上,究其原因,這固然與兒子長大后結婚另立門戶有關,也與封建生產方式下的小農經濟是分不開的。盡管小家庭制度有利于農業(yè)生產和人口繁衍,但是作為一個生產單位和消費單位的小農家庭,只能在少量土地和狹小的生產規(guī)模、落后的生產工具和自然分工條件下進行生產,生產能力有限,從而消費水平低下,難以贍養(yǎng)眾多的家庭人口,勢必限制了人口再生產的規(guī)模!稘h書·食貨志》載魏國李悝的一段話,他說:“如今農夫一家五口,耕種一百畝田,按每畝一年收粟一石半計算,共計一百五十石。除了交十分之一的稅十五石以外,若每人每月平均吃糧一石半,五人一年吃糧九十石,這樣便只剩下四十五石了。把剩余的粟拿去賣,如果一石賣得三十錢,合錢一千三百五十,用于祭祀、賽會的要三百錢,每人每年穿衣最少需要三百錢,五人一年衣著費用就需一千五百,這樣就尚缺錢四百五十。至于遇上水旱蟲災、疾病死亡和上繳賦稅等費用均未計算在內。”西漢政治家晁錯在《論貴粟疏》一文中也寫了與李悝所說相同的言論,他認為當時農家五口人左右,耕種土地有幾十畝以至百畝,仍免不了借高利貸、賣田宅、鬻子孫的結局。由此可見,是封建社會本身限制了人口的增長,否則家庭生活就難以為繼。
秦漢時期的小家庭,由于家庭成員只有五口人左右,所以沒有大家庭的那種復雜人際關系,比較平等和獨立。
就夫妻關系而言,如前所述,“男耕女織”的分工對于家庭的維持是十分重要的,婦女勞動也是家庭經濟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因而夫妻關系較為平等。這具體表現在雙方的結合比較自由,離婚再嫁與夫死改嫁也比較普遍。如漢武帝時的朱買臣,年輕時家境貧寒,靠賣柴維持生計,但能勤奮學習,肩上挑著一擔柴,一邊走一邊讀書。他的妻子也常常跟著他砍柴,屢次勸他不要讀書,但朱買臣不聽她的話,誦讀如故。他的妻子感到嫁了這樣不識時務的丈夫,實在難堪,便要求離異,離異后很快又重嫁于人。后來,朱買臣做了中大夫,又被任命為會稽太守。他前往赴任時,路上見前妻和丈夫在掃路。朱買臣讓他們坐車跟在后面,到達太守官邸后,把他們安置在后園里,供給他們衣食。
就父子關系而言,小家庭里的兒子在未婚以前,往往協助父親合力農耕,也是家庭的重要勞動力。兒子結婚后,通常從父母處分出財產而自立,他們的小家庭由于各自獨立經營,與父親沒有直接的經濟關系,在政治上又分別作為一家之長接受地方官員的管理,因而父子關系相對平等,子對父較少依附性,以至連兒子到父家借耰鋤、母親到兒子家拿箕帚這樣的小物件,兩個家庭也都計較得一清二楚。這實際上是一種平等與獨立關系的反映。
就兄弟關系而言,宗法制的長子繼承權在秦漢時期已經削弱,小家庭里的成年諸子婚后普遍地自立門戶,有著獨立的家庭經濟,他們對父母的財產有著均等的繼承權,因而兄弟關系也比較平等與獨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