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與PPP評論》(以下簡稱《評論》)是政府采購與PPP領域的學術性季刊,是政府采購與PPP的實踐與理論研究者的交流平臺,由江西財經大學與中國政府采購雜志社共同主辦,江西財經大學黨委書記王喬與中國財經出版?zhèn)髅郊瘓F黨委書記、董事長汪林平共同擔任主編.
982年畢業(yè)于江西財經學院財政學專業(yè),同年留校任教。曾任江西財經學院財政金融系副主任,1996年學校更名后曾任江西財經大學成人教育學院(管理干部學院)院長、校長助理兼會計學院院長、副校長。2007年4月任江西科技師范學院校長,2008年9月起任江西財經大學校長。江西省首批高校中青年學科帶頭人,現為“贛鄱英才555工程”人選,江西省人民政府特殊津貼獲得專家。 1992年被聘為碩士生導師,1996年破格晉升為教授,2003年開始擔任博士生導師。是江西省高等院校中青年學科帶頭人,財政部跨世紀學科帶頭人。1998年榮獲國家人事部、財政部授予的“全國財政系統(tǒng)先進工作者”稱號。 圍繞財稅制度改革、財稅與經濟發(fā)展問題在國內重要期刊發(fā)表論文20余篇,出版專著、教材6部,主持完成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及財政部、江西省社科規(guī)劃辦等省部級課題10余項,多項成果獲得獎勵。
政府采購數字化轉型的成效與挑戰(zhàn)——以“政采云”為例
政府采購方式制度的反思與重構
中標無效研究
政府采購救濟機制:美國的經驗及啟示
雙驅動下的歐盟政府特許經營制度改革經驗及啟示
淺論融資關閉概念及其在PPP投資管理中的應用
PPP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研究
PPP合同再協(xié)商規(guī)范化研究
基于監(jiān)督視角下的采購代理機構采購項目問題分析及解決對策
中小學政府采購問題研究
《政府采購與PPP評論(第五輯)》:
。ㄒ唬┟鞔_而清晰的規(guī)制范圍
1.政府特許經營定義
作為納入歐盟公共采購法律體系的首次嘗試,政府特許經營法律通過一系列歐洲法院的典型案例清晰闡述了政府特許經營定義,包括公共工程和公共服務的政府特許經營。所謂政府特許經營,是指采購機構或實體為了經濟利益而與一個或多個經濟運營商簽訂的書面合同,由經濟運營商負責工程實施或服務供應和管理,并享有合同所授予的工程或服務政府特許經營權,或同時享有該權利和報酬。由于合同標的不同,公共工程特許經營主要涉及項目的建設和運營,公共服務特許經營主要涉及服務的提供和管理。如果是工程與服務混合的特許合同,在可分割的情況下可對混合合同的單獨部分分別給予特許,在不可分割時則需根據價值較高的主要標的來給予特許。政府特許經營利用私人資本和技術補充公共資源,在對公共基礎設施和服務進行新投資時不會增加公共債務,其明顯的特征是特許經營者獲得經濟性的特許開發(fā)權,也必須承擔運營風險,面臨潛在的投資損失。
2.工程和服務政府特許經營范圍
在明確定義的基礎上,政府特許經營制度將公用事業(yè)領域與傳統(tǒng)領域中有關工程與服務政府特許經營納入到法律規(guī)制的范圍。所有價值超過518.6萬歐元的工程或服務類政府特許經營合同都要受到制度約束,授予這些合同時都要遵守指令的規(guī)定。新指令的適用范圍與政府特許經營合同的價值密切相關,并對此進行了規(guī)范。采購機構在估算政府特許經營合同價值時,應包括特許權受讓人在合同期間的總營業(yè)額、凈增值稅,以及由于工程或服務特許權所產生的附帶價值。政府特許經營的本質暗含著風險的存在,營業(yè)額可能會隨著各種因素而發(fā)生變化,在大多數情況下無法精確地計算出特許權受讓人未來總營業(yè)額。因此,新指令不要求采購機構必須提供政府特許經營合同的實際價值,而要求其提供盡可能準確的合同估算價,并在政府特許經營文件中詳細說明計算的客觀方法。
考慮到一些領域的特殊性,政府特許經營制度也明確了不受法律規(guī)制的范圍,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普遍例外。新指令不適用于采購機構基于專有權而授予經濟運營商服務特許權、航空運輸服務、公共客運服務、國防和安全領域、博彩服務等政府特許經營;采購機構或實體履行國際法義務或國際組織的要求;具有特殊性質的服務,如土地、現有建筑物等不動產的購買或租賃,視聽或廣播媒體服務等節(jié)目素材的購買、開發(fā)或生產,仲裁和調解服務、法律服務、金融服務、貸款、民防保護和危險防范服務,以及政治競選服務等,二是特定例外。主要包括電信領域和供水領域特許權的排除。新指令不適用于以允許采購機構提供或利用公共電信網絡或向公眾提供一個或多個以電子通信服務為主要目的的政府特許經營,也不適用于以下領域的政府特許經營:提供或運營向公眾供應飲用水服務的固定網絡,或向該網絡供應飲用水,主要涉及飲用水的生產、運輸或分銷;還包括與上述提供或運營供水服務的固定網絡或向該網絡供水相關的其他服務,包括飲用水供應超過總供水量20%的水利工程、灌溉或地面排水,或污水處理。
。ǘ└偁幒挽`活并存的授予程序
政府特許經營法律制度主要規(guī)定了政府特許經營合同授予程序,包括一般規(guī)則和程序保障,其突出的特點是在競爭性的基礎上兼顧了靈活性。
1.強制發(fā)布采購公告
歐盟過去并未明確政府特許經營項目的公告標準,大企業(yè)通常有渠道獲取此類消息,中小企業(yè)則會因信息不對稱而喪失在內部市場競爭的機會。新指令設置了政府特許經營項目的公告門檻,要求價值大于或等于518.6萬歐元的政府特許經營項目需要在歐盟官方公報上發(fā)布采購公告,使得中小企業(yè)能有充分時間決定是否與當地企業(yè)或分包商組成聯(lián)合體參與競爭。采購實體在發(fā)布政府特許經營公告時,應包括指令所要求發(fā)布的信息和實體需要發(fā)布的其他信息:采購實體名稱和聯(lián)系方式;采購實體的類型和主要職責;如果申請涉及投標,注明郵件地址和網址的政府特許經營文件應可直接、不受限的免費獲取;對于政府特許經營項目的說明;工程或服務的主要履行地點;參與該特許權授予程序的條件;提交申請或投標的時間限制;政府特許經營合同適用的授予標準;發(fā)出通知書的日期;負責投訴的機構名稱和地址,以及適用的仲裁程序;提交申請書或投標書的地址等信息。
2.賦予采購方式靈活性
在公私合作方式上,新指令沒有強制規(guī)定公共部門必須遵循任何特定的招標方式和程序,只是設置了一般性的保證條款,以確保項目所采用的方式符合透明與平等對待原則。只要公共部門遵守授予標準和程序性保證的一般規(guī)則,就可以根據國內標準或偏好自行規(guī)定授予政府特許經營合同所采取的方式和程序,體現了較大的靈活性。
3.明確授予合同標準
采購實體在授予特許權前需要出臺相關的選擇與授予標準,以確保提前公布的標準是客觀且無歧視的。一般來說,這些規(guī)則比公共合同所適用的類似規(guī)定更簡單和更靈活。政府特許經營合同的授予標準包括:一是確保平等對待所有參與者;二是授予標準的非歧視性;三是授予標準與政府特許經營項目之間的關聯(lián)性;四是授予標準必須客觀,不能賦予公共機構不受限制的自由選擇;五是必須按照重要性遞減的順序事先公布授予標準。在特殊情況下,也允許公共機構修改授予標準的排列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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