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決定明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qū)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2015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以下簡稱第一巡回法庭)在廣東省深圳市掛牌成立,2月2日開始受理案件。為了深入總結審判經驗,2016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副部級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時任第一巡回法庭庭長劉貴祥同志主編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精選案例裁判思路解析(一)》(法律出版社2016年7月版),從850余件案件中精心挑選出11件具有代表性的經典案例,由承辦案件的主審法官真實敘述案件裁判時的思維歷程和心證過程,取得了很好的指導效果,引起了積極的社會反響。
2017年以來,第一巡回法庭審理的案件數(shù)量成倍上升,案件類型更加多元化,許多案件更加新型,事實關系更加復雜,法律關系錯綜交織。我們認為,有必要繼續(xù)總結第一巡回法庭審判工作面臨的新情況,研究案件審理中發(fā)現(xiàn)的新問題,向社會介紹和分享主審法官在審判案件中的新經驗,以便為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部門提供更加鮮活的素材。
據統(tǒng)計,2017年,第一巡回法庭共收案1874件,其中民事557件,行政1265件,刑事52件;結案1850件,其中民事558件,行政1244件,刑事48件。2018年,第一巡回法庭共收案2528件,其中民事603件,行政1867件,刑事58件;結案2528件,其中民事611件,行政1858件,刑事59件。2019年,第一巡回法庭共收案3441件,其中民事859件,行政2523件,刑事59件;結案3190件,其中民事792件,行政2343件,刑事55件。
與此同時,為了認真研究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2017年第一巡回法庭共召開19次主審法官會議,討論了21件民事案件,17件行政案件,3件刑事案件;2018年共召開21次民事主審法官會議,討論了114件民事案件,召開11次行政主審法官會議,討論了54件行政案件,召開11次全體主審法官會議,討論了11件案件(其中有4件行政案件,2件民事案件,5件刑事案件);2019年共召開29次民事主審法官會議,討論了137件民事案件,召開23次行政主審法官會議,討論了85件行政案件,召開11次全體主審法官會議,討論了8件案件(其中有3件民事案件,2件刑事案件,3件行政案件)。
統(tǒng)計結果顯示,2017年至2019年,第一巡回法庭共審理7568件民商事和行政、刑事案件;主審法官會議共討論450件民商事和行政、刑事案件。在這些案件中,有許多案件是事實關系復雜,法律適用爭議較大,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這些案件的審理和裁判,凝結著第一巡回法庭主審法官的知識、經驗和智慧,對審理同類案件具有較高的借鑒意義和參考價值。在第一巡回法庭成立五周年之際,為了全面總結2017年以來第一巡回法庭在案件審理方面的經驗和成果,進一步加強對巡回區(qū)法院審判工作的指導,不斷提升巡回區(qū)民商事和行政審判水平,根據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部門、特別是巡回區(qū)各級法院的建議和中國法制出版社的邀請,我們從已經審理的案件中,精心挑選出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按照一定的邏輯體例進行編輯整理,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案例指導叢書》。
該叢書共分5冊,其中民商事審判類2冊,分別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觀點與文書指導(第1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民商事主審法官會議紀要(第1卷)》;行政審判類3冊,分別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觀點與文書指導(第1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行政主審法官會議紀要(第1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行政案件裁判精要》。叢書中的“裁判觀點與文書指導”重在歸納案件的裁判要旨,為同類案件審理提供裁判規(guī)則;“主審法官會議紀要”則重在對案件審理中不同法律適用觀點進行評析和對案件審理結果進行闡釋。
我們編輯這套指導叢書的初衷,就是希望通過該叢書的編寫和出版,向社會公開展示第一巡回法庭審理案件的基本思路,揭示案件裁判背后的法理,進一步統(tǒng)一巡回區(qū)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法律適用標準和裁判尺度,不斷提升轄區(qū)四級法院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裁判質量和審判工作水平。
應當看到,近年來,隨著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逐漸深化,“裁判尺度統(tǒng)一”日益成為審判實踐的重點問題、熱點問題以及難點問題。實現(xiàn)“同案同判”,既是對法官職業(yè)素養(yǎng)的考驗,也是維護司法權威的迫切需要。當然,每一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真正意義的“同案”司法實踐中并不多見。但是,類似案件應當在適用法律上保持一致,這是維護國家法治統(tǒng)一,樹立法律尊嚴和權威,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解決全國法院“裁判尺度統(tǒng)一”的問題上下了許多功夫,出臺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開通中國裁判文書網、生效裁判文書原則上要求全部上網公開、發(fā)布指導性案例、強制對類案進行檢索、制定審判監(jiān)督管理工作意見等,力求裁判結果與同類生效案件裁判規(guī)則保持一致。各地法院也越來越重視“裁判尺度統(tǒng)一”的重要性,紛紛出臺相應措施,強調類案的指導意義。
第一巡回法庭自成立以來,就肩負著對巡回區(qū)法院進行業(yè)務指導的職能,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統(tǒng)一法律適用標準。為此,我們在2018年、2019年連續(xù)兩年召開巡回區(qū)民商事、行政審判工作會議,主要目的就是結合巡回區(qū)法院的具體情況,對一些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具體法律適用問題達成較為統(tǒng)一的認識。
需要說明的是,這套指導叢書是第一巡回法庭全體主審法官集體智慧的結晶。當然,其中的觀點更多地代表了編寫者對有關案件裁判思路的理解和闡釋。如果指導叢書中的內容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或審判委員會的意見不一致,請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或審判委員會的意見為準。我們希望,這套指導叢書的出版對于全國各級法院法官審理類似案件能夠發(fā)揮一定的指導作用,對其他各界法律人士亦能起到較好的參考作用。
最后,感謝第一巡回法庭歷任領導、主審法官和參與本書編寫工作同志的辛勤付出,感謝巡回區(qū)法院同仁及社會各界人士對第一巡回法庭工作的理解與支持,感謝中國法制出版社劉時山總編輯和陳興、謝雯等其他編輯同志的關心和幫助!讓我們共同努力,不斷推動第一巡回法庭及巡回區(qū)法院審判工作水平邁向新臺階!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
第一巡回法庭分黨組書記、庭長
裴顯鼎
2020年6月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觀點與文書指導(第一部分)
(一)合同、無因管理、不當?shù)美m紛
001雙方當事人對合同遲延履行均無過錯且合同遲延履行所致實際損失無法確定時違約金的認定
——唐某與賽伯樂公司、A學院股權轉讓糾紛案
002民事案件構成惡意串通事實證明標準的認定
——博海公司與王某萍、郭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003認定合同是否解除不應拘泥于當事人明確提出該訴訟請求、預見合同履行不能無權主張可得利益損失
——利成公司、寶源公司與晶隆公司、晶和公司、李某項目轉讓合同糾紛案
004股權轉讓合同的法定解除
——綠洲公司與銳鴻公司、海港城公司、綠創(chuàng)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
005違約金利息的處理及抵押合同對抵押財產約定不明的認定
——桂建公司與聯(lián)壯公司、爾海公司、覃某權、覃某軍、覃某超、泛宇公司抵押擔保合同糾紛案
006《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解釋方法的適用規(guī)則
——樂新恩瑪公司與日隆公司、樂新精密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合同糾紛案
007承諾函的內容符合法律關于保證規(guī)定的,應認定成立保證合同關系
——Z銀行深圳分行與H省高速公路管理局、H省高速公路總公司合同糾紛案
008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須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且互負的債務有先后履行的順序
——華唐甲公司與城投公司等項目轉讓合同糾紛案
009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但總計不得超過已登記的最高限額
——?贜銀行與明光酒店公司、明光管理公司、呂甲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010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自發(fā)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協(xié)和公司與漢華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011雙方已就合同約定的履行順序進行調整并達成新的合意,應按照調整后的情況履行合同
——美好公司與中和公司、美好中和公司項目轉讓合同糾紛案
012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讓方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的認定
——云龍示范區(qū)管理委員會與金輪公司合同糾紛案
013合同是否已經事實上解除,以及應否判決解除的判斷
——大唐公司、王某孝與擎田公司、勤田公司、波濤公司、凌鋒公司、王某鋒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01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認定及工程款結算問題
——兆通公司與金盛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015守約方通過關聯(lián)訴訟得到支持的部分損失,為合同違約金所涵蓋的,應從判付的違約金中扣除
——天馬河公司與冠華公司、冠城公司、潘某華合同糾紛案
016被執(zhí)行人的債務人根據法院執(zhí)行通知書的要求未向該被執(zhí)行人履行債務的,不構成違約
——銅鑼灣廣場公司、平和公司與銅鑼灣酒店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017當事人約定股權轉讓款直接支付給目標公司并作為其對轉讓人的借款,在目標公司明確知悉的情形下,其與轉讓人之間成立借貸關系
——綠洲公司與銳鴻公司、海港城公司、綠創(chuàng)公司企業(yè)借貸糾紛案
(二)公司、證券、保險、票據
018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的認定
——華城公司與劉某、韋某書、溫某生、李某東、黃某良公司解散糾紛案
(三)管轄等程序問題
019法院管轄條款的解釋應符合公正與效率的價值取向,并便于當事人參與訴訟
——桂建公司與甲銀行、聯(lián)壯公司、恒泰公司、覃某權、朗某梅借款擔保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糾紛案
(四)執(zhí)行異議之訴
020買受人出租不動產構成對不動產的合法占有
——朱某陽與某建筑裝飾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世知公司第三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案
021當事人對已經執(zhí)行程序處理過的房產再次主張權利并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的,參照“一事不再理”之規(guī)定,應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保發(fā)公司與富新記公司、華貿公司、金崗乙公司等申請執(zhí)行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糾紛案
(五)第三人撤銷之訴
022股東無權就公司為當事人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高某與三亞天通公司等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023可排除一事不再理原則適用的“新的事實”之認定
——中惠A公司、中惠B公司與安能信達公司、李某國、博泰隆公司、中惠C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觀點與文書指導(第二部分)
(一)物權糾紛
001基于拆遷補償協(xié)議享有的安置房請求權可以對抗安置房上的抵押權
——中國郵政A公司與中南公司、紅嶺公司、潘某、彭某、嘉能公司、X農商銀行、某晚報集團借款合同糾紛案
002讓與擔保的權利實現(xiàn)條件及清算方式
——奕之帆公司、侯某賓與兆邦基公司、康諾富公司、鯉魚門公司、立兆公司合同糾紛案
(二)合同、無因管理、不當?shù)美m紛
003各方當事人均非因自身原因導致對標的物實際價值產生錯誤認知但合同尚有繼續(xù)履行可能時合同應否解除的認定
——天宏公司、正浩公司與A市非稅局、金錘公司合同糾紛案
004借款的債權人及債權人債權比例的確定
——德瑞特公司、曹某軍與華天酒店集團合同糾紛案
005補充協(xié)議約定另行協(xié)商無果不影響基礎合同權利義務認定
——擎田公司與大唐公司、勤田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006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當事人之間對內部責任的劃分對承包人不具有約束力
——金誠貿易公司與何某華、景銘開發(fā)公司、景銘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商鋪確權糾紛案
007“商品房買賣合同”性質的認定
——長通公司、匯通公司、匯通西安分公司與鵬躍公司項目轉讓合同糾紛案
008主合同無效而導致?lián):贤瑹o效時,擔保人過錯的認定
——中關村證券與恒業(yè)公司、華宇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009享有合同解除權的當事人在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后有權向違約方主張可得利益損失賠償
——劉某新、劉某青與學海公司合同糾紛案
010當時法律規(guī)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未進行招標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可依新的法規(guī)認定為有效
——中建三局與金胤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011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的認定
——雅誠公司與上?荡蠊尽⒅猩娇荡蠊、柯某翔合同糾紛案
012主動債權在超過訴訟時效之前已經符合法定抵銷要件的,當事人可主張抵銷
——源昌公司與悅信集團委托合同糾紛案
013委托貸款既非金融借款亦非民間借貸,在現(xiàn)行法律對其法律適用未作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可通過分析相關問題是更具有金融借款還是民間借貸的特點,進而確定可參照的規(guī)則
——D酒店與甲銀行、紫瑞公司、太陽世紀公司、利貞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014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居民阻工影響工程進度,延誤的工期應當扣除
——順天公司與資陽商貿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三)公司、證券、保險、票據
015“對賭協(xié)議”一般應認定有效且“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應是對初始設立行為的限定
——溫某琳、聯(lián)創(chuàng)投資公司等與平安投資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四)侵權責任糾紛
016申請保全錯誤賠償責任應綜合申請人主觀過錯、行為客觀不法性等方面認定
——顧地公司與X國際銀行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
017銀行工作人員私刻公章簽訂合同進行犯罪,受害人主張銀行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招行A分行與工行B支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五)執(zhí)行異議之訴
018消費者購房人主張執(zhí)行異議之訴的法律適用
——恒冠公司與王某、尚源居公司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糾紛案
(六)第三人撤銷之訴
019《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有關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的理解
——謝某榮與劉某武、劉甲第三人撤銷之訴糾紛案
(七)管轄等程序問題
020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方式
——寧波銀行A分行與民生銀行B分行、河北銀行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典型民商事案件裁判觀點與文書指導(第三部分)
(一)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shù)美m紛
001不當?shù)美m紛的舉證責任
——樊某甲與史某八不當?shù)美m紛案
002建設工程勞保統(tǒng)籌基金的繳納與支付
——桔洲公司與正泰公司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
003合同解除情形下違約金條款的適用及可得利益損失的認定
——貴亨公司與臨川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004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約定借用承包人銀行賬戶走賬情形下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認定
——美雅公司與長利興公司、清遠農商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005人民法院基于違約方預先交付的履約保證金等款項足以彌補因違約方違約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而明確違約方無須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情形下履約保證金應否返還的判斷
——華視公司與廣鐵公司廣告合同糾紛案
006金錢債務關系中,金錢性質應首先以付款方的意思表示為判斷標準
——中恒匯志公司與萬和證券公司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案
007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變更被代理人與合同相對人簽訂的原合同內容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權或追認
——葉某寨與聯(lián)華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008容忍代理在股權轉讓代簽行為中的認定
——寶玉公司、李某龍、千某花與志成公司、徐某、王某、李某宇股權轉讓糾紛案
009仲裁條款對債權擔保人或債務加入人的效力
——由山公司與深圳泓睿企業(yè)、廣州泓睿公司、陳某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案
010最高額擔保合同擔保范圍的確定
——永和公司、冠四海公司、斯壯公司、梁某、潘某潔與鐵投公司、羅某、宋某仙買賣合同糾紛案
011涉案土地存在歷史遺留問題的情況下是否按約交付的認定
——金政公司與增城區(qū)國規(guī)局、朱村街道辦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
012當事人一方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判斷合同是否解除須具備合同解除的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
——綠地公司與銳鴻公司、國升公司和海港城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
(二)公司、證券、保險、票據
013股東代表訴訟的訴因范圍
——陳某勇與萬達公司、宏宇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
014實際控制人的行為效力及于公司目標、利益與實際控制人具有完全同一性的平臺公司
——京安公司與寶恒公司、謝某、承彩公司合同糾紛案
015確定公司有關機關不存在提起訴訟的可能時股東可直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周某春與莊士公司、李某慰、彭某傑、漢業(yè)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
(三) 侵權責任糾紛
016第三人侵害債權賠償責任的承擔
——陳某華與中創(chuàng)公司、黃某強、順譽公司、恒順公司、林某明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017員工違規(guī)操作客戶賬戶造成損失的,應認定期貨公司疏于監(jiān)管,須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李某華與德盛公司期貨經紀合同糾紛案
018房地產項目建設工地被侵占導致的將來房屋租金利益損失的認定
——名夏公司與中城公司、亞洲公司、嶠華公司、閩泰公司、物資公司、國融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019財產保全損害賠償?shù)臍w責原則
——潤德公司與誠基公司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
(四)執(zhí)行異議之訴
020公司實際控制人偽造股東會決議與設定抵押的效力問題
——陳某忠與梁某、輝弘公司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案
(五)第三人撤銷之訴
021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條件
——陳某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六)管轄等程序問題
022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舉辦者的股東能否以該單位利益受損為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南博公司與LEI Lie Ying Limited、勞瑞德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
023新舊管轄標準規(guī)定如何適用
——侯某芳與中投證券、李某英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024當事人為完成相關交易而訂立的若干合同中已有合同效力被生效判決認定,再次提起訴訟旨在推翻生效判決已予認定的交易,有違一事不再理之訴訟規(guī)則
——中色公司與東泰嘉華公司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025舉證責任分配及再審新證據的認定
——恒昊公司與東風聯(lián)社、東風一社租賃合同糾紛案
026具有一定牽連關系的民刑交叉案件民事、刑事應分別受理
——納斯特公司與永恒誠公司、進出口銀行A分行、李某榮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027不合格賬戶解除集中中止交易或賣出限制手續(xù)辦理過程中證券公司負有前置審核義務
——張某良與中信證券A營業(yè)部、賽格公司管理人及賴某瓊一般取回權糾紛案
(七)重復起訴問題
028重復起訴的認定
——周某與工藝品廠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