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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定  價:5 元

        

  • 作者:法律出版社 著
  • 出版時間:2020/10/1
  • ISBN:9787519750350
  •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D921.2 
  • 頁碼:28
  • 紙張:膠版紙
  • 版次:1
  • 開本: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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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堅持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堅持充分發(fā)揚民主,堅持嚴格依法辦事!
二、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第*款第三項修改為:“(三)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的代表名額基數(shù)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一百五十五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萬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第*款第四項修改為:“(四)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代表名額基數(shù)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三、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依照前款規(guī)定重新確定代表名額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nèi)將重新確定代表名額的情況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四、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由監(jiān)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所在機關、單位給予處分!
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縣、自治縣、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根據(jù)本決定重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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