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的公正審判權: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基礎
定 價:43 元
叢書名:訴訟法學文庫2010(3)
- 作者:張吉喜 著
- 出版時間:2010/5/1
- ISBN:9787565300639
- 出 版 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D915.318.204
- 頁碼:225
- 紙張:膠版紙
- 版次:1
- 開本:16開
《刑事訴訟中的公正審判權: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基礎》是確認的基本人權,它由“公正審判的一般權利”和16項具體的權利構成。聯(lián)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公正審判權的具體含義作了一定的解釋。我國在公正審判權的保障方面,既取得了成就,又存在不足。根據(jù)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國在批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時應當對公正審判權問題提出適當保留;同時,應當采取相應措施,使公正審判權中未被提出保留的內(nèi)容在我國得到落實。
“訴訟法學文庫”是面向國內(nèi)外專家、學者長期開放的大型專著叢書。自2001年面世以來,已出版發(fā)行了80余部以訴訟原理、訴訟規(guī)律為內(nèi)容且有新意、有深度、有分量的專著、譯著,對公安、司法工作有指導意義,對立法工作有參考價值。其中已有多部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
訴訟法制是現(xiàn)代法治的重要內(nèi)容和標志之一,也是依法治國的重要保障。我國法制建設的歷程已經(jīng)證明,訴訟制度是否健全與完善,直接決定著實體法律的實際效力:沒有相應的訴訟制度作為依托,實體權利只能是“鏡中花、水中月”;沒有完善的訴訟制度予以保障,實體法律將無法如其所愿地實現(xiàn)其追求的立法目的。更為重要的是,訴訟法制的完善程度如何,還直接反映和體現(xiàn)著一個國家、一個民族進步、文明、民主和法治的程度,是區(qū)分進步與落后、民主與專制、法治與人治、文明與野蠻的標志。在現(xiàn)代法治國家,訴訟制度作為法治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曾談道:“權利法案的大多數(shù)規(guī)定都是程序性條款,這一事實絕不是無意義的。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基本區(qū)別”。
我國1999年憲法修正案正式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為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完善我國司法體制,提出了新的綱領和目標。而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初步發(fā)展則培育了公眾的權利觀念,并由此對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大背景下,通過增設新的訴訟制度以充實公民實體權利的實現(xiàn)途徑,通過完善現(xiàn)行訴訟制度以保障實體法律的公正實施,從而推進依法治國,加快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步伐,已經(jīng)成為我國法治建設的關鍵所在。
導論
第一章 公正審判權概述
一、公正審判權的概念、內(nèi)容及分類
(一)公正審判權的概念
(二)公正審判權的內(nèi)容
(三)公正審判權的分類
二、公正審判權的思想淵源
三、公正審判權的特征
四、公正審判權的適用范圍
(一)“刑事”的含義:空間上的適用范圍
(二)“指控”的含義:時間上的適用范圍
第二章 公正審判權的基礎性規(guī)定:《公約》第14條第1款和第2款
一、法庭前的平等權
二、由合格的、獨立的及中立的法庭審判的權利
(一)法庭的合格性
(二)法庭的獨立性
(三)法庭的中立性
三、審判公開的權利
(一)法庭審判的公開
(二)判決的公開
四、被推定為無罪的權利
第三章 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公約>第14條第3款
一、被告知指控的權利
二、準備辯護的權利以及與辯護人聯(lián)絡的權利
(一)準備辯護的權利
(二)與辯護人聯(lián)絡的權利
三、受審時間不被無故拖延的權利
(一)期間的起點和終點
(二)對期間的評價標準
四、出庭受審、辯護和獲得指定辯護的權利
(一)出庭受審的權利
(二)辯護的權利
(三)獲得指定辯護的權利
五、傳喚和詢問證人的權利
(一)詢問控方證人的權利
(二)傳喚己方證人出庭的權利
六、免費獲得翻譯人員幫助的權利
七、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
第四章 公正審判權的其他規(guī)定
一、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保障
二、上訴權
三、因為誤判而獲得賠償?shù)臋嗬?br>四、不受重復追究的權利
(一)不受重復追究的權利的效力范圍
(二)不受重復追究的權利的例外
五、不受事后制定的法律追究的權利
第五章 公正審判權的克減、保留和解釋
一、公正審判權的克減
(一)關于克減的一般規(guī)定
(二)公正審判權的克減
二、公正審判權的保留
(一)人權事務委員會對保留問題的解釋
(二)締約國對公正審判權的保留情況
三、公正審判權的解釋
(一)條約解釋規(guī)則的學說與《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guī)定
(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guī)定在公正審判權解釋中的體現(xiàn)
第六章 公正審判權與我國刑事訴訟
一、我國在保障公正審判權方面取得的主要成就
(一)公正審判權的基礎性規(guī)定
(二)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
(三)公正審判權的其他規(guī)定
二、我國在保障公正審判權方面存在的主要差距
(一)公正審判權的適用范圍
(二)公正審判權的基礎性規(guī)定
(三)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
(四)公正審判權的其他規(guī)定
三、影響公正審判權在我國全面確立的因素
四、我國批準《公約》時對公正審判權的保留問題
五、公正審判權在我國的進一步落實
(一)關于公正審判權時間上的適用范圍
(二)關于公正審判權的基礎性規(guī)定
(三)關于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
(四)關于公正審判權的其他規(guī)定
結語
附錄
參考文獻
后記
我國國內(nèi)學者對于公正審判權的內(nèi)容也存在不同的觀點。
觀點一:公正審判權包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不受任意逮捕或拘留,辯護權與法律援助,司法審查與人身保護令,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和沉默權,不受酷刑或不人道待遇或處分,司法獨立,及時和審判公開,被推定為無罪的權利,傳喚、詢問及盤問證人和對質(zhì)的權利,上訴權和復審權,生命權和死刑問題等內(nèi)容。①該觀點實際上是認為公正審判權包含《公約》第6條(生命權)、第7條(禁止酷刑)、第9條(人身自由與安全)、第10條(被剝奪自由的人的人格尊嚴和待遇)和第14條。
觀點二:公正審判權指《公約》第14條,具體內(nèi)容包括平等權,司法獨立(接受獨立法庭審判的權利),審判公開權,被推定為無罪的權利,被告知權,準備辯護和與律師聯(lián)絡,及時受審權,出庭受審、辯護和法律援助權,與證人對質(zhì)權,免費獲譯員幫助權,不自證其罪權,未成年人司法特殊保護權,復審權,刑事賠償權和不受重復追究的權利等。
觀點三:公正審判權是指《公約》第14條和第15條,具體內(nèi)容包括接近法院的權利,接受獨立、合格的和不偏不倚的法庭審判的權利,受到公開審判的權利,及時接受審判的權利,辯護權,被推定為無罪的權利,獲得免費翻譯的權利,在同等條件下傳喚有利于己的證人及盤問不利于己的證人的權利,不自證其罪的權利,不受重復追究的權利,上訴權,因為誤判而獲得賠償?shù)臋嗬筒皇苁潞笾贫ǖ姆勺肪康臋嗬。?br> 在我國國內(nèi)學者對公正審判權內(nèi)容所持的不同觀點中,觀點一與國外學者的觀點一存在相同的缺陷,觀點二與國外學者的觀點五相同,觀點三與國外學者的觀點三相同,因此在這里不再做過多的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