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刑事法翻譯系列·京師國際刑事法文庫:希臘刑法典
定 價:25 元
叢書名:外國刑事法翻譯系列·京師國際刑事法文庫
- 作者:陳志軍 著
- 出版時間:2010/6/1
- ISBN:9787565300615
- 出 版 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D954.54
- 頁碼:186
- 紙張:膠版紙
- 版次:1
- 開本:32開
希臘現(xiàn)行刑法黃頒布于1950年8月17日,迄今為止進行了數(shù)十次修正,最新的一次是2009年7月10日第3772/2009號法案所進行的修正。希臘刑法典分為總則、分則和附則三編?倓t部分包括8章,分則部分包括27章。
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來,為順應現(xiàn)代社會發(fā)展進步的歷史潮流,在堅定不移地推行改革開放的基本國策之同時,中國政府尤為注重社會主義法治的建設與發(fā)展。隨著立法日益健全,司法不斷完善,法學欣欣向榮,國家和社會已經(jīng)步入現(xiàn)代法治的軌道,從而有力地維護和推動了經(jīng)濟、政治、文化乃至整個社會全方位的發(fā)展與進步。在中國社會發(fā)展進步的歷程中,社會主義法治系統(tǒng)必將發(fā)揮日益重要的作用。這一系統(tǒng)的發(fā)展完善離不開現(xiàn)代法學理論的引導和推動。因此,進一步重視法學研究,尤其是外向型、國際型法學研究,無疑具有長遠的戰(zhàn)略意義,刑法學領域亦然。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刑科院)是北京師范大學重點建設的專門從事刑事法學研究的中國刑事法學領域首家且目前系唯一的具有獨立性、實體性、綜合性的新型學術研究機構和研究生培養(yǎng)單位。
陳志軍,男,1976年1月生,湖南新邵人。1998年7月畢業(yè)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學專業(yè),獲法學學士學位;2001年6月、2004年6月畢業(yè)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校刑法學專業(yè)、先后獲法學碩士學位、法學博士學位,F(xiàn)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律系刑法教研室教授。
主要學術成果《刑法司法解釋研究》(專著):獨譯《菲律賓刑法典》、《保加利亞刑法典》、《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刑法典》、《匈牙利刑法典》、《波蘭刑法典》、《冰島刑法典》、《土耳其刑法典》、《巴西刑法典》、《古巴刑法典》、《葡萄牙刑法典》;參編《新編中國刑法學通論》(副主編)、《英美刑法學》、《刑法分則實務研究》、《政法論壇》、《法商研究》、《比較法研究》、《法學評論》、《法學家》、《人民司法》等刊物上發(fā)表刑法學術論文四十余篇。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 刑法
Ⅰ.刑法的時間效力
Ⅱ.刑法的地域效力
Ⅲ.本法典和特別刑法的關系與術語解釋
第二章 犯罪
Ⅰ.一般規(guī)定
Ⅱ.行為的違法性
Ⅲ.行為的歸責
Ⅳ.應當歸責的減輕責任能力的罪犯
第三章 未遂與共犯
Ⅰ.未遂
Ⅱ.共犯
第四章 刑罰、保安處分與賠償
Ⅰ.主刑
Ⅱ.從刑
Ⅲ.保安處分
Ⅳ.賠償
第五章 刑罰的裁量
Ⅰ.一般規(guī)定
Ⅱ.累犯與慣犯
Ⅲ.并合罪
第六章 緩刑與假釋
Ⅰ.緩刑
Ⅱ.假釋
第七章 刑罰消滅事由
Ⅰ.時效
Ⅱ.放棄告訴
第八章 對未成年人的特別規(guī)定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侵害憲法罪
第二章 叛國罪
第三章 危害外國國家罪
第四章 危害自由行使政治權利罪
Ⅰ.危害政治機關和政府罪
Ⅱ.選舉犯罪
第五章 侵害國家權威罪
第六章 危害公共秩序罪
第七章 損害宗教安寧罪
第八章 有關兵役和征兵條件的犯罪
第九章 妨害貨幣罪
第十章 危害文書罪
第十一章 妨害司法管理罪
第十二章 公務犯罪
第十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四章 危害公共交通安全、電話通信和公用設施罪
第十五章 危害生命罪
第十六章 傷害罪
第十七章 決斗罪
第十八章 侵害人身自由罪
第十九章 侵害性自由罪與性剝削罪
第二十章 妨害婚姻與家庭罪
第二十一章 侵害名譽罪
第二十二章 侵害秘密罪
第二十三章 侵犯財產(chǎn)罪
第二十四章 侵犯財產(chǎn)權利罪
第二十五章 乞討罪與流浪罪
第二十六章 違警罪
Ⅰ.一般規(guī)定
Ⅱ.具體的違警罪
第二十七章 最后條款
第三編 附則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希臘共和國
關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協(xié)助的協(xié)定》
。2)行為地。希臘刑法典第16條規(guī)定:“行為地,是指行為人實施全部或者部分的犯罪作為或者不作為之地,或者結果發(fā)生之地,在未遂的情況下,包括行為人意圖導致結果之地。”
9.刑事責任能力(1)刑事責任年齡。希臘刑法典第127條第1款規(guī)定:“法院對已滿13周歲的未成年人所實施的行為的情節(jié)和其整體的人格進行審查后,如果認為有必要通過刑罰矯正來預防其實施新的犯罪的,可以判決將其禁閉于青少年專門羈押機構。”第126條第2款規(guī)定:“未滿13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只應當適用教育處分或者治療處分!笨梢姡ED刑法典確定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為13周歲。
(2)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希臘刑法典把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分為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和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兩種類型。希臘刑法典第34條規(guī)定:“如果行為人在實施行為之時因為精神病或者意識障礙,而不具有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質或者根據(jù)對行為違法性質的認識而行為之能力的,其所實施的行為不能歸責于行為人!钡36條第1款規(guī)定:“對因為第34條所指的精神狀況責任能力沒有完全喪失但被重大減弱的人,如果應當被歸責的,按照第83條規(guī)定的減輕的刑罰處罰!
。3)聾啞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希臘刑法典將聾啞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分為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和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兩種類型。第33條第l款規(guī)定:“如果聾啞人不具有認識其行為的違法性質或者根據(jù)對行為違法性質的認識而行為之必需的精神能力的,不可歸責!钡2款規(guī)定:“對不符合前款所指的適用條件的聾啞人,按照第83條規(guī)定的減輕的刑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