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指導:理論·制度·實踐》以刑法規(guī)范及其發(fā)展完善為主要研究對象的刑法學,是法學體系中一個極為重要的部門。而刑法學的發(fā)展和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刑法學研究和教育的發(fā)展狀況。因此,我們既要促進當下各種刑事法思想與理論的交流,力促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又不能忘記對年青一代人才的培養(yǎng),以期薪盡火傳、承傳不滅。這就對我國的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是專門從事刑事法研究的新型綜合性學術研究機構,經(jīng)教育部1999年11月批準,成為首批全國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百所重點研究基地之一,也是刑事法領域唯一的國家級重點研究機構。該“中心”依托中國人民大學雄厚的人文社會科學基礎與人大法學院堅實寬廣的法學學科實力,以具有輝煌業(yè)績和良好傳承的國家重點學科——刑法學科為龍頭,涵蓋刑事實體法、刑事程序法與刑事證據(jù)法、刑事偵查與刑事物證技術、刑事法律史等刑事法律學科群中的諸多領域。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生在“中心”的嚴格要求和精心培養(yǎng)下,勤于學習,勇于探索,撰寫的學位論文大多具有銳意創(chuàng)新之處。
于同志,安徽蒙城人,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暨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員,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刑庭法官。獨著《死刑裁量》、《刑法熱點裁判與規(guī)則適用》、《網(wǎng)絡犯罪》,合著《刑事審判前沿問題思考》、《刑法適用與審判實務》等專業(yè)書籍10余部,在《法學研究》等刊物發(fā)表論文80余篇,獲中國法學會第一屆中青年刑事訴訟法學優(yōu)秀成果獎、《人民司法》“東莞杯”征文一等獎等全國性科研獎勵10余次。
前言
第一章 中國案例指導的歷史考察
第一節(jié) 新中國成立至《公報》創(chuàng)辦前
一、新中國成立初期
二、20世紀60年代初期
三、改革開放初期
第二節(jié) 《公報》創(chuàng)辦至《二五綱要》出臺前
一、《公報》發(fā)布案例
二、以其他形式發(fā)布案例
三、組織或參與的案例選編
第三節(jié) 《二五綱要》實施以來
一、公報案例指導
二、其它形式的案例指導
第四節(jié) 地方法院的探索
一、先例判決
二、各地法院的跟進推動
第二章 案例指導的基本理論問題
第一節(jié) 案例指導的概念界定
一、案例指導制度
二、指導性案例
三、相關概念比較分析
第二節(jié) 案例指導的運作基礎
一、實踐理性
二、先例觀念
三、類型事實
四、判決文本
五、審級制度
第三節(jié) 案例指導的法律性質
一、能動司法的體現(xiàn)
二、成文立法的解釋
第四節(jié) 案例指導的價值蘊涵
一、公正
二、高效
三、權威
第三章 作為刑法解釋機制的案例指導
第一節(jié) 刑法適用需要統(tǒng)一解釋
一、彈性的刑法
二、建構的事實
三、能動的法官
第二節(jié) 刑法適用解釋現(xiàn)狀及其評價
一、刑法適用解釋的形式
二、刑法適用解釋的特點
三、刑法適用解釋的困境
第三節(jié) 指導性案例解釋的比較優(yōu)勢
一、指導性案例與法官個案解釋權
二、指導性案例與裁判規(guī)范的發(fā)現(xiàn)
三、指導性案例與案件事實的建構
……
第四章 罪刑法定原則下的案例指導
第五章 刑法案例指導機制的建構
第六章 刑法指導性案例的適用
參考文獻
后記
領悟案例傳遞的信息,統(tǒng)一了認識,解放了思想,增強了沖破禁區(qū)的勇氣。會議最后作了對“文化大革命”中判處的刑事案件進行全部復查,從中改判糾正冤假錯案的決定。會后,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向中共中央作了《關于抓緊復查糾正冤假錯案認真落實黨的政策的請示報告》,該報告于1978年12月29日經(jīng)中共中央批轉全國各地貫徹執(zhí)行,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復查糾正冤假錯案工作由此得以全面展開。
可以說,在人民法院復查糾正冤假錯案過程中,典型案例發(fā)揮了重要的指導作用。冤假錯案錯綜復雜,雖然有中央政策文件支持,但要在復查工作中正確把握原則性較強的政策規(guī)定,在當時法制很不健全的情況下,需要更為清晰、明確的指引。而案例能夠給人們以直觀感受,其形象化、具體化的特點又是具有抽象的法律原則、規(guī)則所無法比擬的優(yōu)勢。這正如大家在討論劉殿清案時所認識到的,像劉殿清這樣的人都平反了,那么,其他人的行為性質不如劉殿清嚴重,當然更應當?shù)玫狡椒。通過類比劉殿清案,人們也就理解了“反革命”的大致范圍。所以,即使在復查糾正冤假錯案工作的后期,最高人民法院也仍然比較重視運用典型案例指導審判實踐。例如,1983年1月2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fā)公、檢、法三黨組《關于進一步復查平反政法系統(tǒng)經(jīng)手辦理的冤、假、錯案的意見的報告》中說:“復查平反‘文革’中的冤、假、錯案剛開始時,我院和許多高級人民法院印發(fā)的一批典型案件,曾經(jīng)對復查工作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現(xiàn)在進一步復查,也應注意慎選典型案例,以指導下級人民法院掌握好政策,做好復查工作,把一切尚未平反的冤、假、錯案堅決予以平反過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