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繼續(xù)推出數(shù)據(jù)庫增值服務!國家法官學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隆重推出簡便易用、權威實用,打造“好讀好用”的案例!
權威的作者
國家法官學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至今已有10年,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自2020年起,叢書由國家法官學院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編輯,每年年初定期出版。
強大的規(guī)模
今年推出23本,含傳統(tǒng)和新近的所有熱點糾紛,這些案例是從全國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審結的近萬件典型案例中挑選出來的,具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和較強的代表性。
獨特的內容
不再有繁雜的案情,高度提煉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爭議焦點問題。
不再有冗長的分析,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后語”,展現(xiàn)裁判思路方法。
數(shù)據(jù)庫增值服務
2021年繼續(xù)推出數(shù)據(jù)庫增值服務,凡購買本書,掃描前勒口二維碼,即可在本年度免費使用往年同類案例數(shù)據(jù)庫,并可免費下載民法典全文及新舊對照。
序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法治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更是明確習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指導地位,為全面依法治國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近年來,人民法院始終將加強司法案例研究作為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途徑,通過發(fā)布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統(tǒng)一法律適用、提高審判質量,不斷推進人民法院嚴格公正司法。《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旨在完善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總結提煉典型案例的裁判規(guī)則和裁判方法,發(fā)揮司法規(guī)范、指導、評價、引領的重要作用,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全民法治意識和法治素養(yǎng),展現(xiàn)新時代我國法治建設新成就。
《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自2012年編輯出版以來,已連續(xù)出版9套,受到讀者廣泛好評。近年來,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國司法審判執(zhí)行工作的發(fā)展進程,順應審判執(zhí)行實踐需要,響應讀者需求,叢書2014年度新增金融糾紛、行政糾紛、刑事案例3個分冊,2015年度將刑事案例調整為刑法總則案例、刑法分則案例2個分冊,2016年度新增知識產權糾紛分冊,2017年度新增執(zhí)行案例分冊,2018年度將刑事案例擴充為4個分冊。自2020年起,叢書由國家法官學院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編輯,每年年初定期出版。在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叢書編委會現(xiàn)編輯出版《中國法院2021年度案例》系列叢書,共23冊。
《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以開放務實的態(tài)度、簡潔明快的風格,在編輯中堅持以下方法,努力把案例書籍變得“好讀有用”:一是高度提煉案例內容,控制案例篇幅,每個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內;二是突出爭議焦點,剔除無效信息,盡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內為讀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對裁判文書的再加工,大多數(shù)案例由案件的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后語”,高度提煉、總結案例的指導價值,力求引發(fā)讀者思考,為司法工作提供借鑒,為法學研究提供啟迪。
《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編輯工作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廣泛選編案例。國家法官學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每年通過各高級人民法院從全國各地法院匯集上一年度審結的典型案例近萬件,使該叢書有廣泛的精選基礎,優(yōu)中選優(yōu),可提供給讀者新近發(fā)生的全國各地多種類型的典型性案例。二是方便讀者檢索。為體現(xiàn)以讀者為本,叢書分卷細化,每卷下還將案例主要根據(jù)案由分類編排,每個案例用一句話概括裁判規(guī)則、裁判思路或焦點問題作為主標題,讓讀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目標案例。
中國法制出版社始終全力支持《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的出版,給了作者和編輯們巨大的鼓勵。2021年,叢書將繼續(xù)提供數(shù)據(jù)庫增值服務。購買本書,掃描前勒口二維碼,即可在本年度免費查閱往年同類案例數(shù)據(jù)庫。我們在此謹表謝忱,并希望通過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條編輯案例書籍、挖掘案例價值的新路,更好地服務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服務法治社會建設、服務學習研究法律的讀者。
《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既是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的辦案參考和司法人員培訓的實用教材,也是社會大眾學法用法的經(jīng)典案例讀本,同時是教學科研機構案例研究的良好系列素材。當然,案例作者和編輯在編寫過程中也難以一步到位實現(xiàn)最初的編寫愿望,客觀上會存在各種不足甚至錯誤,歡迎讀者批評指正。我們愿聽取各方建議,不斷擴寬深化司法案例研究領域,實現(xiàn)中國特色案例研究事業(yè)的新發(fā)展。
國家法官學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021年2月22日
一、財產保險糾紛
(一)機動車相關保險糾紛
1車上人員責任險與交強險保險競合時賠付方式的認定
——王某訴平安財保邳州支公司保險合同案
2被保險人主張保險理賠不以保險標的實際修復為前提
——南某訴人保江寧公司財產保險合同案
3駕駛越野車涉水行駛是否屬于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林某訴人保公司保險合同案
4保險公司銷售人員收取理賠材料的行為是否屬于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香橙物流公司訴小品財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案
5報險和定損并不是認定車輛損失與事故關聯(lián)性的唯一方式
——孟某訴財險北京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案
6保險公司采取APP錄單方式時,電子保單不能免除人工的提示與說明義務
——曲某訴太平洋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案
7保險公司錯誤為牽引車投保車上貨物責任險,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掛車上貨車受損的保險責任認定
——××物流公司、朱某訴華安財保公司保險合同案
8被保險人起訴侵權人要求賠償后,能否向本人投保的保險公司主張賠付保險金
——尹某訴平安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案
9“受益人”是否具有獨立的保險金給付請求權
——尹某訴太平洋財保云陽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案
10車輛貶值損失是否屬于保險賠償范圍
——賈某訴大地公司保險合同案
11車輛發(fā)動機涉水險的責任認定
——宋某訴人民財險商丘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案
12車損金額與實際維修金額間稅率差的認定
——王某訴太保公司財產保險合同案
13車損險保險金請求權轉讓效力及效力范圍
——中泰公司訴安邦公司保險合同案
14非營運車輛拼車行為性質的認定及案涉車輛待定損期間停車費的賠付問題
——陳某訴陽光保險涪陵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案
15改變車輛用途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形如何認定
——北汽公司訴永安公司財產保險合同案
16格式條款的體系性審查
——張某訴財險信陽公司財產保險合同案
17機動車損失險項下定損金額與實際修理費存在差異情形下的認定
——李某訴中國某某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案
18價值約定與內部管理的抗衡
——金某訴人壽杭州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案
19免責條款中的實習期是否包括增駕A2車型實習期
——鴻運公司訴人保財險管城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案
20如何認定財產保險合同約定“第一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及權利行使條件
——馬某訴人保襄陽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案
21投保人僅在投保單上簽字并不當然證明保險人對免責條款已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森勃運輸公司訴陽光財險重慶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案
22投保人舉證推翻其確認保險人履行免責條款提示說明義務事實的免責條款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會發(fā)公司訴渤海保險重慶分公司保險合同案
23以家庭自用車輛名義投保的網(wǎng)約車在非運營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能否獲賠商業(yè)險
——黃某訴財保北京公司財產保險合同案
24保險人援引的免責條款應具有合理性和關聯(lián)性
——秦龍公司訴人壽鎮(zhèn)江公司保險合同案
(二)其他財產保險糾紛
25保單僅載明“僅限符合安全運輸要求”,能否認定保險人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
——風景物流公司訴天安財保公司保險合同案
26財產損失險和責任險的區(qū)別與適用
——敏捷物流公司訴財保泉州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案
27出口信用保險“知險后出運”免賠條款適用的司法認定
——寶雄公司訴中信保重慶營業(yè)部、中信保公司進出口信用保險合同案
28火災財產損失數(shù)額無法確定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運用
——洪泰公司訴人保滁州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案
29險種錯配時承運人對承運貨物有無保險利益的認定
——賈某訴財保廈門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案
二、人身保險糾紛
(一)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糾紛
30保險格式合同中不同條款內容發(fā)生沖突應作出對投保人有利的解釋
——張某訴人壽陜西分公司人身保險合同案
31保險合同訴訟時效的起算應以知曉保險合同存在為前提
——于某、唐某訴財保渝中公司保險合同案
32保險責任確定后受益人將人身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第三人的行為有效
——顧某訴人壽吉林分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案
33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有義務協(xié)助保險公司進行死因調查
——周甲、周乙訴華泰財保重慶分公司保險合同案
34當事人舉證責任和舉證能力的再平衡
——歐某、佟乙訴大地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案
35對電子保單保險人是否履行免責條款提示與說明義務的司法認定
——周某、李乙訴財保重慶公司、財保南川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案
36發(fā)生意外事故后雇主因先行賠付取得的保險金請求權范圍的界定
——建安公司訴人保鎮(zhèn)江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案
37名義投保人與實際投保人不一致的保險合同效力
——楊某訴人壽山東分公司、產聯(lián)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案
38“符合承保條件”的判定應采用客觀評價標準
——彭某訴光大保險重慶分公司保險合同案
39損失補償原則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的適用
——仇某訴財保濟南分公司保險合同案
40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死因不明時的保險賠付訴訟舉證規(guī)則
——范某訴財險宜興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案
41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中對工程范圍存在爭議時的保險責任認定
——張甲訴財保云陽服務部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案
(二)重大疾病保險糾紛
42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時超過兩年不可抗辯期間的認定
——汪某訴人保重慶分公司保險合同案
43保險人可以對保險等待期內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拒賠
——張某訴保險江陰服務部健康保險合同案
44保險人作出的《理賠決定通知書》未同時送達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效力認定
——譚某、胡某訴人壽黔江支公司保險合同案
45復效制度在保險合同中的適用
——孫某訴人保石河子公司健康保險合同案
46人身保險合同中合同解除權的行使
——陳某訴人保豫南分公司人身保險合同案
47如實告知內容應以真實詢問內容為限
——何某訴人壽重慶公司人身保險合同案
(三)人壽保險糾紛
48人身保險合同復效中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
——范某訴人壽公司人壽保險合同案
49宣告死亡超過保險期等事實免責情形的認定
——陳某訴人壽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廣東公司人壽保險合同案
三、代位求償權糾紛
50保險代位求償權因源權利喪失而消滅
——財險廈門分公司訴王某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案
51保險人能否行使代位求償權要求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掛靠車輛實際經(jīng)營人與被掛靠方承擔連帶責任
——華泰公司訴萬通公司、張某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案
52保險人追償權和代位求償權的區(qū)分
——財險北分公司訴鄭某追償權案
53被保險人放棄索賠的認定
——太平洋北分公司訴劉某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案
54代駕司機及代駕信息服務平臺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的第三者
——人保揭陽公司訴宜行公司、王某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案
55貸款保證保險代位求償權案件的管轄權認定
——財險公司訴許某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案
56互聯(lián)網(wǎng)助貸保險合同的效力分析及證據(jù)認定規(guī)則
——財險寧波分公司訴林某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案
57試駕人員是否屬于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第三人”
——天平公司訴姚某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案
58租賃房屋發(fā)生火災承租人并不必然承擔賠償責任
——財保某支公司訴奧特曼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