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 導 讀
《法律援助法》制定情況介紹
第二部分 釋 義
章 總 則
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法律援助的概念】
第三條 【法律援助工作基本原則】
第四條 【政府保障職責】
第五條 【政府相關部門職責】
第六條 【公檢法機關的保障職責】
第七條 【律師協(xié)會職責】
第八條 【鼓勵群團組織、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條 【鼓勵社會力量提供支持】
第十條 【宣傳與監(jiān)督】
第十一條 【表彰與獎勵】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十二條 【法律援助機構的設立及其職責】
第十三條 【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以及設置站點】
第十四條 【值班律師】
第十五條 【政府購買】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義務】
第十七條 【法律援助志愿服務和志愿者】
第十八條 【對法律服務資源短缺地區(qū)的支持】
第十九條 【法律援助人員的職責】
第二十條 【法律援助人員的執(zhí)業(yè)要求】
第二十一條 【保密義務】
第三章 形式和范圍
第二十二條 【法律援助服務形式】
第二十三條 【法律咨詢服務方式以及保護知情權】
第二十四條 【申請刑事法律援助】
第二十五條 【應當通知辯護和可以通知辯護的范圍】
第二十六條 【特殊案件辯護人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權】
第二十八條 【強制醫(yī)療案件法律援助】
第二十九條 【被害人、原告人等申請法律援助】
第三十條 【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第三十一條 【民事和行政法律援助事項范圍】
第三十二條 【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再審案件法律援助】
第三十四條 【經濟困難標準】
第四章 程序和實施
第三十五條 【法律援助及時告知義務】
第三十六條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通知指派程序】
第三十七條 【公檢法機關保障值班律師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八條 【法律援助的管轄】
第三十九條 【轉交法律援助申請的程序】
第四十條 【代為提出法律援助申請】
第四十一條 【經濟困難狀況核查】
第四十二條 【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的人員】
第四十三條 【審查法律援助申請】
第四十四條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 【特定群體法律援助服務】
第四十六條 【法律援助人員相關義務】
第四十七條 【受援人的義務】
第四十八條 【終止法律援助的情形】
第四十九條 【不服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的救濟】
第五十條 【法律援助人員報告與提交材料】
第五章 保障和監(jiān)督
第五十一條 【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設】
第五十二條 【法律援助補貼】
第五十三條 【對受援人和法律援助人員緩減免相關費用】
第五十四條 【法律援助人員培訓制度】
第五十五條 【受援人相關權利】
第五十六條 【投訴查處制度】
第五十七條 【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監(jiān)督】
第五十八條 【法律援助信息公開制度】
第五十九條 【法律援助機構質量監(jiān)督措施】
第六十條 【律師協(xié)會考核與懲戒】
第六章 法 律 責 任
第六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責任】
第六十四條 【受援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法律援助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冒用法律援助名義并謀利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瀆職的處分】
第六十七條 【法律銜接】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群團組織參見本法開展法律援助】
第六十九條 【對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七十條 【軍人軍屬法律援助辦法的制定】
第七十一條 【施行日期】
第三部分 附 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