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是武漢大學恢復法學教育30周年。在以韓德培、馬克昌為代表的老一輩法學家的帶領下,法學院廣大師生員工辛勤耕耘,不斷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在人才培養(yǎng)、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和服務社會等方面均取得了顯著成績。《武大國際法評論》也將繼續(xù)秉承這種兼容并包、博采眾長、思想自由、百家爭鳴的學術傳統(tǒng),力圖向大家展示選題新穎、有獨到見解和學術價值的國際法理論優(yōu)秀成果,為進一步推動中國國際法學界的學術爭鳴、提升我國國際法學科餉研究水平貢獻一份力量。本卷為第十二卷,設有三個專題,分別探討了有關文物貿易與文物保護法、侵權法律適用和鹿特丹規(guī)則的問題,另有“專論”、“經典譯評”、“書評”與“武大國際法學人”四個欄目。
2009年是武漢大學恢復法學教育30周年。在以韓德培、馬克昌為代表的老一輩法學家的帶領下,法學院廣大師生員工辛勤耕耘,不斷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在人才培養(yǎng)、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和服務社會等方面均取得了顯著成績!段浯髧H法評論》也將繼續(xù)秉承這種兼容并包、博采眾長、思想自由、百家爭鳴的學術傳統(tǒng),力圖向大家展示選題新穎、有獨到見解和學術價值的國際法理論優(yōu)秀成果,為進一步推動中國國際法學界的學術爭鳴、提升我國國際法學科的研究水平貢獻一份力量。本卷為第十二卷,設有三個專題,分別探討了有關文物貿易與文物保護法、侵權法律適用和鹿特丹規(guī)則的問題,另有“專論”、“經典譯評”、“書評”與“武大國際法學人”四個欄目。
專題“文物貿易與文物保護法”共有五篇文章。郭玉軍教授、唐海清博士生的《文化遺產國際法保護的歷史回顧與展望》指出,《武裝沖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公約》形成了比較系統(tǒng)而具體的文化遺產保護制度,是文化遺產國際法保護發(fā)展中的里程碑。文化遺產國際法保護自20世紀中葉以來在保護體系、保護原則、保護范圍、保護模式等方面不斷發(fā)展,并呈現(xiàn)出保護理念科學化、法律淵源多元化、保護手段趨硬化、國內國際保護機制趨同化的發(fā)展趨勢。余誠博士生的《英美有關水下文化遺產保護的政策及立法介評》分析了英美有關水下文化遺產的政策、立法,指出其關注水下文化遺產中的私人利益、維護本國的既有利益的傳統(tǒng);而如今則體現(xiàn)出日益重視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并盡力平衡及協(xié)調蘊涵于水下文化遺產中的國家利益、公眾利益及私人利益的趨勢;并認為我國有關政策及立法可借鑒英美有關政策及立法予以完善。張函博士的《美國文化財產保護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介紹了《文化財產公約執(zhí)行法》與《國家被盜財產法》在美國文化財產保護上的重要性,指出后者的適用與前者的沖突削弱了《文化財產公約執(zhí)行法》的立法目的,實質上已經導致了文化財產保護法律的混亂!秶冶槐I財產法》以與《文化財產公約執(zhí)行法》一致的方式適用可以避免沖突和由此引起的混亂。仿照《武裝沖突中保護文化財產的海牙公約第二議定書》對1970年UNESCO公約進行修正,有助于促進世界范圍內文化財產的保護。
一、專題一:文物貿易與文物保護法
文化遺產國際法保護的歷史回顧與展望
英美有關水下文化遺產保護的政策及立法介評
美國文化財產保護法律制度研究——兼論1970年UNESCO公約中“保有方案”之弊
中美文物保護雙邊合作的新進展——以美國限制進口中國文物為視角
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法律問題探究——以比較法與國際私法為視角
二、專題二:侵權法律適用
跨國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與損害賠償
論侵權行為自體法的發(fā)展
論侵權法律適用中法院地法對外國法的限制——兼論我國涉外侵權法律適用法的未來立法選擇
美國《外國人侵權請求法》訴訟中的法律選擇
三、專題三:鹿特丹規(guī)則
論貨物控制權——以《鹿特丹規(guī)則》貨物控制權規(guī)定為中心展開
論《鹿特丹規(guī)則》批量合同下的貨方利益保護
四、專論
析WTO對發(fā)展中成員的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
保障措施領域DSB的審查標準問題探析
WTO爭端解決中上訴機構“完成分析”問題研究
五、經典譯評
巴托魯斯《法律沖突論》序
法律沖突論
六、書評
國際法本體的建構與自然國際法的復興——評《國際法本體論》
七、武大國際法學人
推薦讀《周鯁生教授傳略》
周鯁生教授傳略
周鯁生國際法思想評述
1.文化遺產概念的確立
文化遺產的概念可追溯至近代西方考古學中出現(xiàn)的“文物”一詞。20世紀初期出現(xiàn)的“文化財產”這一概念進一步擴大了“文物”的內涵。1954年《武裝沖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公約》和1970年《關: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均使用了文化財產的概念。1995年國際統(tǒng)一私法協(xié)會《關于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則使用了“culturalobjects”的概念。國際法文件中的文化遺產概念是在1972年《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中正式確立的。該公約第1條將文化遺產定義為:“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成分或結構、銘文、窟洞以及聯(lián)合體;建筑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筑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huán)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筑群;遺址: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lián)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可見,《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guī)定的文化遺產指的是文物、建筑群和遺址等有形的物質文化遺產。
文化財產與文化遺產這兩個概念既相互聯(lián)系又相互區(qū)別。“文化遺產”這個術語較新,更強調民族精神與身份承繼特性,內涵更為廣泛,如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無形的文化遺產,而“文化財產”的內涵較狹窄,多指有形的文化遺產而且偏重于經濟價值。
2.文化遺產概念的發(fā)展
文化遺產概念的發(fā)展經歷了三個主要階段。第一階段:世界文化遺產人選標準的變化推動了文化遺產概念的發(fā)展。1975年,世界遺產委員會首次頒布了《實施世界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規(guī)定了收錄《世界遺產名目》中的世界文化遺產的6條標準;1994年,世界遺產委員會又頒布了新的《實施世界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制定了新的世界文化遺產人選標準。1994年操作指南在1975年操作指南的基礎上新增了“技術類”遺產、“現(xiàn)存文化”遺產。第二階段:文化遺產、自然遺產的融合推動了文化遺產概念的發(fā)展。在傳統(tǒng)上,人們往往從“純文化”的視角孤立地看待文化遺產,將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截然分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