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危機時期公司治理與小股東法律保護》以公司治理與小股東法律保護的關系為起點,以公司治理作為貫穿全書的邏輯線索,闡述了目前我國小股東利益受到侵害的現(xiàn)狀、原因,并提出了對小股東法律保護的對策。作者對不同法系的幾個主要國家小股東法律保護的比較,讓我們從世界的角度審視了我國小股東法律保護的現(xiàn)狀。本書不是籠統(tǒng)地比較不同的法系對小股東利益保護的差異,而是分別對不同法系的具體內(nèi)容進行了比較,從而使得我們得到更多的小股東利益保護的經(jīng)驗做法。
第1章 緒論
1.1 研究背景及意義
1.2 相關概念
1.3 研究框架
第2章 相關文獻綜述
2.1 公司治理
2.2 大股東侵占
2.3 小股東法律保護
2.4 總結
第3章 公司治理與小股東法律保護
3.1 公司治理的構成及功能
3.2 小股東法律保護程度的公司治理體現(xiàn)
3.3 公司治理與小股東法律保護的關系
第4章 我國小股東利益受侵害的表現(xiàn)及公司治理原因
4.1 侵害小股東利益的主要方式
4.2 小股東利益受侵害的公司治理原因分析
第5章 小股東法律保護的國際比較及對我國的啟示
5.1 小股東法律保護的法理必要性
5.2 小股東法律保護的國際比較
5.3 國外小股東法律保護對我國的啟示
第6章 我國小股東法律保護現(xiàn)狀
6.1 小股東利益受侵害的現(xiàn)狀及原因分析
6.2 我國小股東法律保護的現(xiàn)狀分析
第7章 小股東法律保護的制度完善
7.1 小股東具體權利的法律完善
7.2 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
7.3 外部環(huán)境的完善
附錄1 案例匯編
附錄2 2010年小股東維權典型案例盤點
參考文獻
后記
代理理論認為股利政策是用以解決公司內(nèi)部人與外部人之間代理問題的機制。如果股利不支付給股東,有可能被內(nèi)部人轉(zhuǎn)用于個人目的或投入能為內(nèi)部人帶來私利的項目,因此外部股東偏好股利而非留存收益。股利政策作為公司治理研究的一個方面可以體現(xiàn)小股東受保護的程度。LLSV(2000)以來自33個國家的4103家公司的截面數(shù)據(jù)作為研究樣本,發(fā)現(xiàn)較之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投資者保護程度較好的普通法系國家的公司通常支付更高的股利,并且在普通法系國家中高成長機會公司較之低成長機會公司的股利支付率要低。因此,對小股東法律保護程度高的國家的投資者可以運用其法定權力從公司獲得股利,尤其是當公司再投資機會貧乏之時。LLSV的研究拓展了股利政策代理理論的應用范圍--股利不僅可以解決管理層與股東之間的代理問題,也是解決控股股東與少數(shù)股東之問代理問題的一種機制。Faccio Lang和Young(2001)通過對比西歐和東亞國家公司的股利政策,發(fā)現(xiàn)前者比后者支付更高的股利從而使內(nèi)部人掠奪的情況得以緩解。這是對LLSV結論的進一步證明。Mitton(2004)通過對來自19個新興市場國家的365家公司研究發(fā)現(xiàn),公司層面的公司治理要素對股利支付率產(chǎn)生重要影響,公司治理評級高的公司支付更高的股利,公司層面的公司治理與國家層面的小股東保護程度呈互補,即在投資者保護程度高的國家,公司層面的公司治理評級與股利支付正相關。因此,即使面臨相同法律環(huán)境的同一國家,各公司對小股東利益的保護程度也會有所差異,而股利政策是反映這種差異的體現(xiàn)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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