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制史(第3版)》系統(tǒng)論述了自古代埃及至現(xiàn)代世界各主要國家、地區(qū)法律發(fā)展的基本脈絡。在體例上有較大的創(chuàng)新,即將在其他外國法制史教材中一般各占一章篇幅的古代埃及、巴比倫、印度、希臘等國的法律制度,合成“法律文明的起源”第一章,第二章直接從羅馬法開始。同時,本書強化了古埃及法、希伯來法、羅馬公法、伊斯蘭法、歐洲聯(lián)盟法等內容,并關注到各主要國家法律發(fā)展的最新動態(tài)。此外,每章各附有若干插圖。全書結構新穎,內容豐富,既可以作為高等法律院校的本科生教材,也可作為法律專業(yè)研究生的參考讀物。
“博學”是復旦大學出版社重點推出的精品教材的品牌標志!安⿲W·法學系列”邀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北京大學法學院、武漢大學法學院、復旦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浙江大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等高校的著名法學家和學科帶頭人領銜主編,由上述高校及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廈門大學、中山大學、遼寧大學、南京大學、蘇州大學、安徽大學、山東大學、南昌大學、湘潭大學、蘭州大學等政法院校和綜合性大學法學院選派的資深教授、副教授聯(lián)袂參編,作者權威,陣容強大。在內容和體例上,既注重保留傳統(tǒng)教材的精華,又力求有所突破和創(chuàng)新,是一套面向21世紀、反映我國當今法學教育最新狀況的高品質法學教材。
何勤華,1955年生,法學博士、教授、法律史專業(yè)博士生導師,現(xiàn)任華東政法大學校長,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會長。自1984年以來一直在華東政法大學任教,講授《外國法制史》、《西方法學史》等多門課程。著有《西方法學史》(獲第十一屆中國圖書獎)、《中國法學史》(三卷)(獲2008年首屆中國法學優(yōu)秀成果專著一等獎)、《英國法律發(fā)達史》等30余部專著及合著,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等刊物上發(fā)表論文150余篇。1999年被評為“中國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學家”。2009年被評為國家高等學校教學名師。
李秀清,女,1966年生,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自1990年起在華東政法大學任教,講授《外國法制史》、《比較公法學》等多門課程。已出版《日耳曼法研究》等專著與合著,在《中國社會科學》及其他法學期刊上發(fā)表論文40余篇。
第一章 法律文明的起源
第一節(jié) 古埃及法
一、古埃及法的形成
二、古代埃及法律的基本內容
第二節(jié) 古巴比倫法
一、古巴比倫法的產(chǎn)生和發(fā)展
二、《漢穆拉比法典》
三、古巴比倫法的基本內容
第三節(jié) 希伯來法
一、希伯來法的起源與演變
二、希伯來法的內容
三、希伯來法的基本特征
四、希伯來法的歷史地位及其對后世的影響
第四節(jié) 古印度法
一、古印度法的產(chǎn)生與發(fā)展
二、古印度法的淵源
三、古印度法的基本內容
四、古印度法的基本特點
五、古印度法的歷史地位
第五節(jié) 古希臘法
一、古希臘法的形成和發(fā)展
二、雅典的法律制度
三、古希臘法對后世的影響
第二章 羅馬法
第一節(jié) 羅馬法概述
一、羅馬法的形成與發(fā)展
二、羅馬法的分類
三、羅馬法的基本特點
第二節(jié) 羅馬法的主要內容
一、羅馬私法的基本內容
二、羅馬公法的基本內容
第三節(jié) 羅馬法學家的貢獻
一、羅馬法學家活動概況
二、羅馬法學家的貢獻
第四節(jié) 羅馬法的歷史地位及影響
第三章 日耳曼法
第一節(jié) 日耳曼法的形成和發(fā)展
一、日耳曼法的形成
二、日耳曼法的發(fā)展
三、法律淵源
第二節(jié) 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
一、財產(chǎn)法
二、債權法
三、婚姻、家庭、繼承法
四、違法行為
五、審判制度
第三節(jié) 日耳曼法與其他法律體系的關系
一、日耳曼法與羅馬法
二、日耳曼法與教會法
三、日耳曼法與地方習慣法
第四節(jié) 日耳曼法對后世立法的影響
一、日耳曼法對中世紀西歐封建制法律的影響
二、日耳曼法對近代資本主義法律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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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教會法
第五章 伊斯蘭法
第六章 英國法
第七章 美國法
第八章 法國法
第九章 德國法
第十章 日本法
第十一章 俄羅斯法
第十二章 歐洲聯(lián)盟法
古埃及原則上實行一夫一妻制,但事實上存在著納妾和蓄婢的現(xiàn)象。結婚須訂立嚴格的契約,婦女為契約當事人的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與對方訂立契約。保存至今的卡巴什國王時期的一份婚姻合同曾明確規(guī)定:假如妻子另有所愛,與丈夫離婚,那么,她必須將聘禮的一半歸還給丈夫,并將婚姻存續(xù)期間妻子所得財產(chǎn)的三分之一交給丈夫。①
在家庭財產(chǎn)方面,妻子可以保留自己的全部財產(chǎn),而丈夫則有義務提供妻子的生活所需。為了共同生活,夫妻雙方都要提供一定財產(chǎn)作為家庭的共同財產(chǎn),丈夫對此共同財產(chǎn)享有三分之二的權益。
在親子關系方面,法定夫妻所生之子女為正宗,妾所生之子女受到歧視,甚至不承認其為家庭成員。如夫妻結婚多年無子女,則允許丈夫與女奴同居,所生子女為“收養(yǎng)子女”,自動獲得自由人身份,并為當然后嗣。
在古代埃及,離婚完全自由,雙方均有同等主張的權利。如系出于男方主張時,妻通常都能得到一筆巨款,而所有在婚姻存續(xù)關系中所生之子女都得有繼承父親財產(chǎn)的權利。實行由司法判決宣告離婚的方式,禁止以任何理由不經(jīng)司法判決宣告遺棄妻子的行為。②
在繼承制度方面,全體子女可平均繼承遺產(chǎn),但賦予長子某些特權。無子嗣者,由死者的兄弟或姐妹繼承。古埃及法規(guī)定,在保障法定繼承的前提下,可以提供一部分財產(chǎn)作為遺囑繼承。但也有銘文記載,某婦女完全剝奪了其子女的繼承權,某男子偏愛其幼女而明確表示她有權繼承其全部財產(chǎn)等。繼承均須依法進行,并進行登記、備案。據(jù)說阿蒙尼姆赫特三世時期留下來的一份遺囑是目前所知的世界上最早的一份遺囑。該遺囑據(jù)推斷是大約公元前1805年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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