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刑事法規(guī)、應用理論與司法實踐結(jié)合的典范,是一部刑事法理論應用教科書,即通過從案例中提煉出判決旨意,來提升或幫助讀者對相關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條文的理解,從而達到統(tǒng)一正確地適用刑事法律的目的。
本書以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十一個修正案和2018年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條文為主干,收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所有的至今仍未失效的法律、司法解釋和相關規(guī)定,拆開后分別附在相關刑法、刑事訴訟法條文之后,并將最高人民法院編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辦的《刑事審判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原刑事審判第一庭曾編的《刑事審判指導》和最高人民法院原刑事審判第二庭曾編的《刑事辦案指導》及最高人民法院原刑事審判第一庭曾主辦的《刑事審判要覽》上刊載的刑事案例(含析疑斷獄、法官釋法、辦案筆談等)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和專題案例加工提煉出判決旨意分別附相關刑法、刑事訴訟法條文之后編輯而成。
丁銀舟
男,1963年4月生,安徽省桐城市人。1983年7月至1995年8月在安徽省樅陽縣任高中教師,1995年9月至1998年7月在中南政法學院(現(xiàn)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攻讀中國刑法學研究生,獲法學碩士學位。先后任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公訴處副處長,安徽省南湖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安徽省九成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安徽省偵查邏輯辦案研究會副會長,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二級高級檢察官等。負責編輯出版《刑事辦案一書通》和《刑事辦案一書通(修訂版)》、編著出版《刑事辦案指導一書通》和《刑事辦案指導一書通(增補版)》,在《法商研究》《刑事法判解》《刑事司法指南》和《中國檢察官》等刊物上公開發(fā)表論文10余篇。
上冊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依據(jù)
第二條 刑法的任務
第三條 罪刑法定原則
第四條 適用刑法平等原則
□功不抵刑,在法律適用上人人平等
第五條 罪責相適應原則
▽同一個行為,不能被兩個犯罪構成重復評價(禁止重復評價原則)
第六條 我國領域內(nèi)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2000年1月25日)
▽境外公司在我國境內(nèi)犯罪的,我國具有管轄權
▽跨國犯罪案件管轄權的確定
第七條 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1980年9月10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全文)(1996年5月15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全文)(1998年12月29日)
▽具有中國國籍同時又持有外國護照的被告人國籍的認定
▽被告人在我國領域外犯最高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我國有刑事管轄權
第八條 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的犯罪
▽在對外國籍被告人裁量刑罰時,應當兼顧被告人所屬國的有關刑法規(guī)定
第九條 普遍管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jié)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guī)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決定(1987年6月23日)
▽刑事普遍管轄權的適用
第十條 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
第十一條 外交特權和豁免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1986年9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1990年10月30日)
第十二條 刑法的溯及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學習宣傳貫徹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通知(1997年3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guī)定若干問題的解釋(全文)(1997年10月1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工作中具體適用修訂刑法第十二條若干問題的通知(全文)(1997年10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第十二條幾個問題的解釋(全文)(1998年1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guī)定(全文)(2001年12月17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的通知(2003年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九七刑法實施后發(fā)生的非法買賣槍支案件,審理時新的司法解釋尚未作出,是否可以參照199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非軍用槍支、彈藥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審理案件請示的復函(全文)(2003年7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全文)(2011年5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全文)(2015年11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騙匯、逃匯犯罪案件聯(lián)席會議紀要(1999年6月7日)
▽新的司法解釋,對原有司法解釋的內(nèi)容作出修正的,應該適用新的司法解釋。但依據(jù)原司法解釋作出的生效裁判,不再變動
▽引用法條應當具體援引到款
▽只需援引刑法條款,不要援引刑法修正案條款,或同時援引
▽對于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1995年《解釋》施行以前實施的非法買賣槍支犯罪行為,應當適用2001年《解釋》
▽司法解釋的效力及于其解釋的法律施行期間
▽行為雖實施于司法解釋施行之前,但因該案的審理活動發(fā)生于司法解釋施行期間,故應適用司法解釋對該案進行定罪處罰
▽犯罪行為發(fā)生在新刑法實施以前且超過1979年刑法規(guī)定的追訴時效的,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行為涉及行為時法、行為后法和處理時法的法律適用
▽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施行時間的含義
▽在刑法修訂前玩忽職守,危害結(jié)果發(fā)生在刑法修訂實施以后,應適用結(jié)果發(fā)生時的法律
▽犯罪行為時的法律、進入訴訟階段的法律和審判時的法律,三者規(guī)定的法定刑不一樣,應適用被告人行為時到宣判時所有幾部法律中法定刑最輕的法律
▽對于同一個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最高司法機關先后作出了兩個司法解釋的,應當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對被告人最有利的司法解釋
▽立法解釋的效力應溯及刑法整個施行期間
▽二審期間因刑法修改及司法解釋出臺,導致相關定罪量刑標準發(fā)生變化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適用原則
第二章 犯罪
第一節(jié) 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
□行為人通過網(wǎng)絡實施的虛擬行為如果對現(xiàn)實生活中刑法所保護的客體造成危害構成犯罪的,應當受刑罰懲罰
▽犯罪構成的主要特征就是行為的主客觀相統(tǒng)一和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
第十四條 故意犯罪的概念
▽行為人主觀故意的認定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認定
▽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兩罪區(qū)別的認定
▽間接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區(qū)別的認定
▽故意與過失的主觀心態(tài)都是針對法定的危害社會的結(jié)果的
▽因果關系錯誤中的事前故意不影響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作為與不作為的概念及其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認定
▽先行行為產(chǎn)生的義務,是指由于行為人先前實施的行為致使法律所保護的某種權利處于危險狀態(tài)而產(chǎn)生的防止危害結(jié)果發(fā)生的義務
▽明知其先行行為可能引發(fā)嚴重危害后果,能采取而不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予以防止,其行為系不作為犯罪
▽玩危險游戲致人死亡案件中行為人主觀心態(tài)的認定
第十五條 過失犯罪的概念
▽疏忽大意過失和過于自信過失的認定
▽疏忽大意的過失和意外事件區(qū)別的認定
▽過于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區(qū)分的認定
▽特殊環(huán)境下,被告人行為致人死亡,如何評價被告人的主觀罪過,繼而認定被告人的行為究竟是故意傷害還是過失致人死亡抑或意外事件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
▽刑法上因果關系的認定
▽刑法上因果關系中責任的認定
▽刑法上因果關系的條件性和多樣化及其刑事責任的認定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的認定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問題的答復意見(全文)(2002年7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03〕甘行終字第98號請示的答復(2004年7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年1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過失致人重傷是否應負刑事責任的批復(全文)(1990年6月4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于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有關問題的答復(全文)(2003年4月18日)
□刑事案件被告人年齡認定尤其是臨界年齡認定采用原則為戶籍優(yōu)先原則、書證優(yōu)先原則、參考鑒定原則
▽對罪行極其嚴重的未成年被告人除另有從重情節(jié)外,一般可不判處無期徒刑
▽當戶籍證明與其他證明材料相矛盾時,被告人年齡的認定
▽戶籍登記與其他證據(jù)之間存在矛盾,被告人年齡的準確認定
▽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認定應當把握的基本原則
▽公安機關無正當理由變更原始戶籍登記中的出生日期,且變更后的信息與在案證據(jù)存在沖突的,應從證據(jù)合法性和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嚴格進行審查判斷
第十七條之一 老年人的刑事處罰原則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wèi)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guī)定(1989年8月1日)
□因吸毒產(chǎn)生神志異常而犯罪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
▽限定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刑罰適用原則
▽原因自由行為及其刑事責任的認定
▽對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被告人一般不宜適用死刑
▽醉酒狀態(tài)下實施犯罪,量刑時可酌情考慮導致行為人醉酒的原因,予以從輕處罰
▽因吸毒長期處于精神障礙狀態(tài),在病情緩解期再次吸毒陷入精神障礙過程中駕駛機動車的,宜認定行為人具有限定責任能力
▽對于自陷入精神障礙的行為人,應當根據(jù)其自陷時對危害結(jié)果的認識和意志狀態(tài)認定其對結(jié)果所持的主觀罪過
▽在嚴重暴力犯罪案件中,對具有輕度精神障礙,認識和控制能力所受影響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不從輕處罰
▽智力障礙者的刑事責任能力的審查認定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處罰原則
▽盲人的認定標準
▽對于盲人犯罪的,如何適用刑法對其從寬處罰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wèi)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wèi)制度的指導意見(全文)(2020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人民警察執(zhí)行職務中實行正當防衛(wèi)的具體規(guī)定(全文)(1983年9月14日)
●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實施防衛(wèi)并造成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重大損害的,屬防衛(wèi)過當
●實施防衛(wèi)行為并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批準逮捕
●因民事矛盾引發(fā)的故意傷害,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屬防衛(wèi)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