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2023 2023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一本通(第二卷):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定 價:118 元
本書特點: (1)真正緊扣官方教材,涵蓋了更多、更全、最具可考性的精要考點; 。2)依托近幾年考題,真正將考題與考點鏈接,根據考點的考查情況提示考點; 。3)將重點法條與考點結合起來,方便考生理解與記憶,實現融會貫通。 內容欄目設置: 【復習指引】統計本學科近幾年法考客觀題的考查情況,根據不同學科的特點引領考生用高效的方式復習并掌握得分考點。 重點標星:統計本學科章節(jié)近幾年的考查情況,提醒考生根據此學科及章節(jié)在客觀題考試中的重要程度來確定投入的時間和精力,星星數量與重要程度成正比,最多五顆星。 正文部分:正文結構嚴格按照考綱設計,根據客觀題考試試卷結構分為試卷一和試卷二,對于關鍵詞部分雙色標注,將復雜、難懂的內容轉化為表格、圖示,易于考生記憶。 【命題點撥】在重點中提煉重點,預測本部分內容可能出現的客觀題命題范圍。
本書8大功能 1.法律法規(guī) 依據大綱 全面收錄 2.司法解釋 化零為整 簡約記憶 3.重點法條 ?季x 顯著標識 4.命題題眼 直擊考點 破解陷阱 5.歷年真題 永恒經典 題在變考點永不變 6.模擬練習 牛刀小試 鞏固加強 7.核心考點 重點難點 一網打盡 8.實用圖表 典型示例 濃縮精華
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編總則(第1~101條)第一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第1~12條)第二章犯罪(第13~31條)第一節(jié)犯罪和刑事責任(第13~21條)第二節(jié)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第22~24條)第三節(jié)共同犯罪(第25~29條)第四節(jié)單位犯罪(第30~31條)第三章刑罰(第32~60條)第一節(jié)刑罰的種類(第32~37條之一)第二節(jié)管制(第38~41條)第三節(jié)拘役(第42~44條)第四節(jié)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第45~47條)第五節(jié)死刑(第48~51條)第六節(jié)罰金(第52~53條)第七節(jié)剝奪政治權利(第54~58條)第八節(jié)沒收財產(第59~60條)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第61~89條)第一節(jié)量刑(第61~64條)第二節(jié)累犯(第65~66條)第三節(jié)自首和立功(第67~68條)第四節(jié)數罪并罰(第69~71條)第五節(jié)緩刑(第72~77條)第六節(jié)減刑(第78~80條)第七節(jié)假釋(第81~86條)第八節(jié)時效(第87~89條)第五章其他規(guī)定(第90~101條)第二編分則(第102~451條)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第102~113條)第109條【叛逃罪】第110條【間諜罪】第111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39條之一)第114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6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第118條【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20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第127條【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第128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第133條【交通肇事罪】第133條之一【危險駕駛罪】第133條之二【妨害安全駕駛罪】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yè)罪】第136條【危險物品肇事罪】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140~231條)第1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141條【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第149條【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的法條適用原則】第151條【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第153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第156條【走私共犯】第157條【武裝掩護走私、抗拒緝私的處罰規(guī)定】第163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170條【偽造貨幣罪】第171條【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第172條【持有、使用假幣罪】第173條【變造貨幣罪】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180條【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第191條【洗錢罪】第193條【貸款詐騙罪】第196條【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第198條【保險詐騙罪】第201條【逃稅罪】第204條【騙取出口退稅罪】第205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第219條【侵犯商業(yè)秘密罪】第224條【合同詐騙罪】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第226條【強迫交易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232~262條之二)第232條【故意殺人罪】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罪】第234條【故意傷害罪】第236條【強奸罪】第238條【非法拘禁罪】第239條【綁架罪】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罪】第241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第243條【誣告陷害罪】第244條【強迫勞動罪】第246條【侮辱罪】【誹謗罪】第247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第254條【報復陷害罪】第258條【重婚罪】第260條【虐待罪】第261條【遺棄罪】第262條【拐騙兒童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263~276條之一)第263條【搶劫罪】第264條【盜竊罪】第266條【詐騙罪】第267條【搶奪罪】第269條【搶劫罪】第270條【侵占罪】第271條【職務侵占罪】第272條【挪用資金罪】第273條【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4條【敲詐勒索罪】第275條【故意毀壞財物罪】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277~367條)第277條【妨害公務罪】【襲警罪】第279條【招搖撞騙罪】第291條之一【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第293條【尋釁滋事罪】第294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fā)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第305條【偽證罪】第307條【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第310條【窩藏、包庇罪】第312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8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第321條【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第335條【醫(yī)療事故罪】第338條【污染環(huán)境罪】第347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第348條【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9條【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第353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第358條【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第359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第360條【傳播性病罪】第363條【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第368~381條)第八章貪污賄賂罪(第382~396條)第382條【貪污罪】第384條【挪用公款罪】第385條【受賄罪】第388條【受賄罪】第388條之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第389條【行賄罪】第395條【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第396條【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第九章瀆職罪(第397~419條)第397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第398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第399條【徇私枉法罪】第400條【私放在押人員罪】第411條【放縱走私罪】第417條【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第420~451條)附則(第452條)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總則(第1~108條)第一章任務和基本原則(第1~18條)第1條【立法宗旨】第2條【本法任務】第3條【專門機關職權】第4條【國家安全機關職權】第5條【法、檢獨立行使職權】第6條【訴訟原則】第7條【三機關相互關系】第8條【檢察監(jiān)督】第9條【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第10條【兩審終審】第11條【審判公開及辯護】第12條【法院統一定罪】第13條【陪審制】第14條【保障訴訟權利】第15條【認罪認罰從寬】第16條【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第17條【外國人刑事責任的追究】第18條【刑事司法協助】第二章管轄(第19~28條)第19條【職能管轄】第20條【基層法院管轄】第21條【中級法院管轄】第22條【高級法院管轄】第23條【最高法院管轄】第24條【級別管轄變通】第25條【地域管轄】第26條【優(yōu)先、移送管轄】第27條【指定管轄】第28條【專門管轄】第三章回避(第29~32條)第29條【回避理由和方式】第30條【辦案人員行為之禁止】第31條【回避的決定及效力】第32條【其他人員的回避】第四章辯護與代理(第33~49條)第33條【自行辯護與委托辯護】第34條【委托辯護人的時間】第35條【指定辯護】第36條【值班律師】第37條【辯護人責任】第38條【偵查階段辯護律師的權利】第39條【辯護律師權利】第40條【辯護律師權利】第41條【辯護人權利】第42條【辯護人的告知義務】第43條【律師調查取證權】第44條【辯護人的義務】第45條【被告人拒絕辯護】第46條【訴訟代理】第47條【訴訟代理人】第48條【辯護律師的保密義務及例外】第49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申訴、控告權】第五章證據(第50~65條)第50條【證據的概念及種類】第51條【舉證責任】第52條【依法定程序收集證據】第53條【法律文書忠實于事實真相】第54條【向單位和個人收集證據】第55條【證明標準】第56條【非法證據排除】第57條【人民檢察院對非法證據的調查核實】第58條【法庭對非法證據的調查核實】第59條【人民檢察院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明】第60條【非法證據排除的證據標準】第61條【證人證言的審查判斷】第62條【證人的資格與義務】第63條【保障證人安全的義務】第64條【保護證人安全的措施】第65條【證人作證的經濟保障】第六章強制措施(第66~100條)第66條【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概括性規(guī)定】第67條【取保候審的條件及執(zhí)行機關】第68條【取保候審的方式】第69條【保證人的條件】第70條【保證人的義務】第71條【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第72條【保證金的確定】第73條【保證金的退還】第74條【監(jiān)視居住的條件及執(zhí)行機關】第75條【監(jiān)視居住地點及通知】第76條【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折抵刑期】第77條【被監(jiān)視居住人的義務】第78條【監(jiān)視居住的方法】第79條【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期間】第80條【逮捕的批準、決定和執(zhí)行機關】第81條【應當逮捕的情形】第82條【拘留的條件】第83條【異地拘留、逮捕的執(zhí)行】第84條【扭送】第85條【拘留程序】第86條【拘留后的訊問】第87條【提請逮捕】第88條【審查批準逮捕中的訊問犯罪嫌疑人】第89條【審查批準逮捕的決定主體】第90條【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決定】第91條【提請批捕和批捕的時限】第92條【不批捕的異議】第93條【逮捕的程序】第94條【逮捕后的訊問】第95條【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第96條【強制措施的變更或撤銷】第97條【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第98條【逾期羈押的變更】第99條【被追訴方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第100條【偵查監(jiān)督】第七章附帶民事訴訟(第101~104條)第101條【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第102條【保全措施】第103條【調解】第104條【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第八章期間、送達(第105~107條)第105條【期間及其計算】第106條【期間的耽誤與恢復】第107條【送達】第九章其他規(guī)定(第108條)第108條【有關用語的解釋】第二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第109~182條)第一章立案(第109~114條)第109條【立案偵查機關】第110條【立案材料來源】第111條【報案、控告、舉報的形式及注意事項】第112條【立案程序】第113條【立案監(jiān)督】第114條【自訴案件的起訴與受理】第二章偵查(第115~168條)第115條【偵查】第116條【預審】第117條【申訴或者控告】第118條【訊問主體和場所】第119條【訊問地點、期間】第120條【訊問程序】第121條【訊問聾啞人的要求】第122條【訊問筆錄】第123條【全程錄音錄像】第124條【詢問證人的地點、方式】第125條【詢問證人的程序】第126條【詢問證人筆錄】第127條【詢問被害人的法律適用】第128條【勘驗、檢查的主體】第129條【犯罪現場的保護】第130條【勘驗、檢查的證明文件】第131條【尸體解剖】第132條【人身檢查】第133條【勘驗、檢查筆錄】第134條【復檢、復查】第135條【偵查實驗】第136條【搜查的主體】第137條【協助義務】第138條【搜查證與無證搜查】第139條【搜查程序】第140條【搜查筆錄】第141條【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的范圍】第142條【查封、扣押清單】第143條【扣押郵件、電報】第144條【查詢、凍結財產】第145條【對查封、扣押、凍結物的處理】第146條【鑒定的啟動】第147條【鑒定的程序】第148條【鑒定意見的告知及異議】第149條【精神病鑒定的期間】第150條【技術偵查的范圍】第151條【技術偵查的批準】第152條【技術偵查的限制】第153條【喬裝偵查、控制下交付】第154條【技術偵查所獲材料的使用】第155條【通緝】第156條【一般偵查羈押期限】第157條【特殊偵查羈押期限】第158條【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第159條【重刑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第160條【偵查羈押期限的重新計算】第161條【聽取律師意見】第162條【偵查終結的條件和手續(xù)】第163條【偵查中的撤銷案件】第164條【檢察院偵查法律的適用】第165條【自偵案件中的拘留、逮捕】第166條【自偵中對被拘留人的處理】第167條【自偵中決定逮捕的時間】第168條【自偵偵查終結的處理】第三章提起公訴(第169~182條)第169條【公訴權由檢察院統一行使】第170條【監(jiān)察機關移送案件的審查起訴】第171條【審查起訴的內容】第172條【審查起訴的期限】第173條【審查起訴程序】第174條【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第175條【補充偵查】第176條【提起公訴的條件、程序】第177條【不起訴的條件】第178條【不起訴決定的宣布和送達】第179條【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第180條【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第181條【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第182條【特定情形的撤案、不起訴】第三編審判(第183~258條)第一章審判組織(第183~185條)第183條【合議庭組成】第184條【合議庭活動原則】第185條【審判委員會】第二章第一審程序(第186~226條)第186條【對公訴案件的審查】第187條【開庭前準備】第188條【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第189條【出庭支持公訴】第190條【開庭】第191條【宣讀起訴書、訊問被告人】第192條【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第193條【強制證人出庭作證及例外】第194條【調查核實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第195條【調查核實物證、書證】第196條【休庭與庭外調查】第197條【調取新證據】第198條【法庭辯論和最后陳述】第199條【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第200條【評議、判決】第201條【認罪認罰案件】第202條【宣告判決】第203條【判決書】第204條【延期審理】第205條【補充偵查的期限】第206條【中止審理】第207條【法庭筆錄】第208條【公訴案件審限】第209條【審判監(jiān)督】第210條【自訴案件范圍】第211條【自訴案件審查后的處理】第212條【自訴案件的調解、和解與撤訴】第213條【反訴】第214條【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的案件】第215條【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第216條【簡易程序的審判組織和支持公訴】第217條【征求和確認被告人的意見】第218條【法庭辯論】第219條【審理程序簡化】第220條【審理期限】第221條【簡易程序轉化為普通程序】第222條【速裁程序的適用條件】第223條【不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第224條【程序簡化】第225條【審限】第226條【速裁程序適用不當的處理】第三章第二審程序(第227~245條)第227條【上訴的主體】第228條【抗訴的主體】第229條【公訴案件被害人的請求抗訴】第230條【上訴、抗訴的期限】第231條【上訴的程序】第232條【抗訴的程序】第233條【全面審查】第234條【開庭審理、不開庭審理】第235條【二審檢察人員出庭】第236條【二審后處理】第237條【上訴不加刑及其限制】第238條【違反法定程序的處理】第239條【重審】第240條【對裁定的二審】第241條【重審期限】第242條【二審的法律適用】第243條【二審期限】第244條【二審判決、裁定的效力】第245條【查封、扣押、凍結物品的保管與處理】第四章死刑復核程序(第246~251條)第246條【死刑立即執(zhí)行核準權】第247條【死刑立即執(zhí)行核準程序】第248條【死緩核準權】第249條【死刑復核程序的合議庭】第250條【死刑復核案件的處理】第251條【死刑復核的程序要求】第五章審判監(jiān)督程序(第252~258條)第252條【申訴人的主體范圍及效力】第253條【因申訴而重新審判的情形】第254條【提起再審的主體、理由】第255條【再審法院】第256條【再審的審理】第257條【再審案件的強制措施、可以中止執(zhí)行】第258條【再審期限】第四編執(zhí)行(第259~276條)第259條【執(zhí)行根據】第260條【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判決的執(zhí)行】第261條【死刑令簽發(fā)及死緩的處理】第262條【死刑的停止執(zhí)行】第263條【死刑的執(zhí)行程序】第264條【死緩、無期、有期徒刑、拘役的執(zhí)行】第265條【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情形】第266條【檢察院對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監(jiān)督】第267條【檢察院對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監(jiān)督】第268條【監(jiān)外執(zhí)行的終止】第269條【管制、緩刑、假釋的執(zhí)行】第270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執(zhí)行】第271條【罰金的執(zhí)行】第272條【沒收財產的執(zhí)行】第273條【新罪、漏罪的追訴及減刑、假釋】第274條【對減刑、假釋的監(jiān)督】第275條【錯案、申訴的處理】第276條【執(zhí)行的監(jiān)督】第五編特別程序(第277~307條)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第277~287條)第277條【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原則】第278條【指定辯護】第279條【社會調查】第280條【限制逮捕措施】第281條【法定代理人和其他人員在場制度】第282條【附條件不起訴】第283條【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jiān)督考察】第284條【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第285條【不公開審理】第286條【犯罪記錄封存】第287條【其他規(guī)定】第二章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第288~290條)第288條【適用和解的條件】第289條【和解協議制作】第290條【和解的法律效果】第三章缺席審判程序(第291~297條)第291條【缺席審判的條件】第292條【送達】第293條【辯護】第294條【上訴、抗訴】第295條【重新審理】第296條【對患有嚴重疾病的被告人的缺席審判】第297條【被告人死亡的審理與判決】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第298~301條)第298條【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條件和啟動】第299條【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審理】第300條【涉案財產的處理】第301條【終止審理】第五章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yī)療程序(第302~307條)第302條【強制醫(yī)療的對象】第303條【強制醫(yī)療的決定主體和程序】第304條【對強制醫(yī)療案件的審理】第305條【強制醫(yī)療決定的作出及異議】第306條【強制醫(yī)療必要性的審查和解除】第307條【強制醫(yī)療的監(jiān)督】附則(第308條)第308條【軍保部門、海警局、監(jiān)獄的偵查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qū)矯正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行政法規(guī)制定程序條例規(guī)章制定程序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一章總則(第1~5條)第二章行政復議范圍(第6~8條)第6條【復議范圍】第7條【規(guī)定的審查】第三章行政復議申請(第9~16條)第9條【復議期間】第10條【復議申請人】第12條【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第13條【對其他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復議申請】第14條【訴訟或裁決】第15條【其他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第16條【復議與訴訟的選擇】第四章行政復議受理(第17~21條)第19條【復議之后的行政訴訟】第五章行政復議決定(第22~33條)第22條【書面審查原則及例外】第26條【復議機關對規(guī)定的處理】第27條【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處理】第28條【復議決定的作出】第29條【行政賠償】第30條【自然資源確權案件的復議前置及終局裁決】第33條【不履行復議決定的處理】第六章法律責任(第34~38條)第七章附則(第39~4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