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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塑積極政治信任:當代中國人大代表的角色需求與身份建構 讀者對象:法學、政治學、公共管理等相關人文社會科學愛好者,及各級黨校、黨政機關特別是各級人大系統(tǒng)的公務人員
本書將政治信任作為理解和建構人大代表身份的重要切入點,將形塑積極政治信任視為當代中國政治信任建構的重要目標。作者通過梳理中國政治信任體系中人大代表的歷史與現(xiàn)實,深刻總結人大代表之于積極政治信任的支持要素、代表邏輯和實踐形態(tài),詳細探討作為政治溝通者、政府監(jiān)督者、關鍵立法參與者、利益協(xié)調者這四種人大代表的重要身份與積極政治信任之間的關系,進而給出對策建議:把握好人大代表身份建構的基本方向和路徑;支持和形成有層次、成體系化的人大代表身份體系;重視和完善人大代表身份實踐的程序和技術細節(jié);持續(xù)和引導具有正反饋效應的身份實踐創(chuàng)新。
政治信任問題在中國遠不是一個單純的理論問題,而是一個重大的現(xiàn)實問題。隋斌斌博士的《形塑積極政治信任:當代中國人大代表的角色需求與身份建構》,就是一本直面重大現(xiàn)實政治問題的專業(yè)著作。我曾經(jīng)在多個場合反復強調,“講政治”是中國歷史傳統(tǒng)和社會現(xiàn)實的重要特色,但對于一名政治學者來說,不僅要講政治,更要講政治科學。隋博士的這一著作,就是把“講政治”和“講政治科學”有機結合的一項創(chuàng)新性研究成果!髡邚恼慰茖W的角度,對人大代表及其政治信任問題作了相當系統(tǒng)的專業(yè)分析,得出了許多獨到的結論。無論對于更加深入理解當代中國的信任問題,還是對于更加全面地理解人大代表的角色與身份,這一研究都有著與眾不同的參考價值。
——北京大學講席教授、深圳大學政府管理學院院長 俞可平
本書基于政治信任角度對中國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依托——人大代表的角色和身份進行探討,著力從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對轉型期中國政治信任建構的目標形態(tài)進行深入分析,預判轉型期中國政治信任建構對人大代表潛在角色需求,系統(tǒng)闡述人大代表不同子身份與積極政治信任之間的關系,提出積極政治信任視域下人大代表身份建構的重點、體系架構、現(xiàn)實問題和動力機制等。整體上看,該著作在人大代表履職角色和身份研究領域屬于首作,具有創(chuàng)新性和前沿性。
——外交學院外交學與外事管理系教授 王春英
積極政治信任視域下人大代表身份建構需要厘清的四個關鍵問題:
人大代表如何在執(zhí)政黨/政府決定和社會支持之間取得動態(tài)均衡?
如何看待積極政治信任視域下人大代表履職行為中的價值排序和價值實現(xiàn)方式?
人大代表與民眾之間建立何種關系?
人大代表、政府與民眾之間建立何種關系?
“我們都需要理性表達”·“我們的聲音要能夠被彼此聽到”·“說了管用和說了算話”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實現(xiàn)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載體。在人大制度體系中,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橋梁,是全過程人民民主制度程序的重要實踐者。黨的二十大指出,加強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設,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眾的聯(lián)系。黨的十九大指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tǒng)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須長期堅持、不斷完善。作為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要能夠真正將黨的領導與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進行有機的結合,將三者實現(xiàn)真正融合,關鍵是要能夠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體現(xiàn)者和執(zhí)行者——人大代表的作用切實發(fā)揮出來。對于處于轉型期的中國而言,人大代表作用的發(fā)揮,核心目標是能夠提升人民群眾對黨和政府行為的正向認知。就是說,通過人大代表作用的發(fā)揮,能夠引導人民群眾建立對黨和政府理性的正向認知和期待。也可以認為,人大代表身份的正確建構和行使是轉型期中國政治信任形塑和建構的關鍵環(huán)節(jié)。
從政治發(fā)展的視角,政治信任是實現(xiàn)和確保政治系統(tǒng)合法性和政治穩(wěn)定的保障,同時也是政治變革的動力和重要目標。對于全面改革轉型中的中國來講,政治、經(jīng)濟、社會和文化的快速變革使得政府和民眾二者對彼此的行為認知具有更加鮮明的動態(tài)化和不確定性的特征。在轉型所帶來的過渡期,新舊兩種政治文化、政治心理交織重疊,共同存在和作用于政治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培育和建構何種模式的政治信任形態(tài)能夠從根本上適應轉型帶來的諸多問題和挑戰(zhàn),進而促進不同層面的民眾對政府及政府所依托的政治價值、制度體系和行為模式形成動態(tài)體認和理性認同,這是非常關鍵的問題。而另一層面,轉型期的不確定性還意味著,政府對民眾的期望、價值理念的體認也是政治信任的一部分,對于政治發(fā)展也是非常重要的。政府和民眾之間持續(xù)動態(tài)性的互相體認構成了轉型期中國政治信任的基本形態(tài)。
而在轉型過渡所帶來的利益和價值多元復合多變的現(xiàn)實形態(tài)下,當前中國政治信任有著非常典型的多重化、多元素交織所形成的矛盾化、復雜化的特點。這體現(xiàn)為兩點:一是彌散性政治信任度高,但特定政治信任度低;二是中央到地方層層遞減的政治信任“差序格局”。這兩點是相互映射的,客觀體現(xiàn)出在政治文化從臣民型向公民型轉型過渡期間,中國社會對政府及其背后的政治制度體系、政治過程的態(tài)度認知對上述兩種文化的同時映射。在重視系統(tǒng)和整體性文化思維下,民眾認知政府和政治不可避免地將傳統(tǒng)“父母官”“愛民”等人本思想作為判斷中央政府和宏觀政治的標準。但在另一層面,轉型過程中,個人權利意識的勃發(fā)、社會利益多元化、權威主體多元化的現(xiàn)實則意味著民眾對具體的政府、政黨行為、政策、制度設計具備了更加明確和直接的要求。在兩種文化和趨勢的撞擊過程中,一種持續(xù)的、動態(tài)的、理性的制度化政治信任形態(tài)的建構格外關鍵。而其建構的核心,就在于能夠在臣民文化和公民文化之間達成一種均衡,要能夠促使政府與民眾之間建構一種活躍的信息溝通機制,形成二者認知的動態(tài)均衡。要達成這一點,關鍵在于建制化的中間性溝通載體或平臺的存在。而在中國既有的政治結構中,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核心行動體,也是官民政治溝通的重要橋梁和紐帶,是建構政治信任的重要制度資源,對轉型期良性政治信任的培育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非常有必要嘗試探討:如何通過人大代表的身份建構來實現(xiàn)良性政治信任機制的達成。
但長期以來,對于人大代表在中國政治發(fā)展中作用的探討,集中體現(xiàn)于人大代表選舉、履職方式和體制機制層面。將政治信任問題和人大代表身份建構問題結合起來進行研究,尚難找到直接對應的研究實例和報告。學界對此問題一般集中于間接探討,其主要維度有三個:
維度一:人大代表能否成為政治信任所必需的政治溝通和價值傳遞的中間渠道。此維度集中研究人大代表作為黨和國家聯(lián)系群眾的橋梁紐帶作用的發(fā)揮。這種維度的研究集中于兩個層面。一是從程序和機制建設層面對人大代表在人大會中、會后諸多政治溝通環(huán)節(jié)進行研究。此類研究主要集中于部分研究人大工作機制的學者和人大自身的研究人員,研究焦點集中于人大代表政治表達和溝通層面具體的制度和機制的設計與改進。此層面研究的一種潛在指向在于:以人大代表身份改革作為政治體制改革的現(xiàn)實切入點,以點帶面,促動政治溝通和政治信任體系的建構和持續(xù)完善。比如浦興祖、于建嶸等學者提出“人大代表專職化”。另一層面的研究集中于在政府和社會溝通、社會不同主體溝通過程中,人大代表作為中間介質的身份角色研究。此層面研究在“社會主義協(xié)商民主”大背景下得到拓展。一種比較積極的觀點認為,人大代表在基層協(xié)商民主和立法協(xié)商實踐中發(fā)揮重要作用(楊波、黃衛(wèi)平,2007;陳家剛,2017)。尤其圍繞以人大為平臺的公共預算協(xié)商民主實踐、人大代表工作站的民主實踐等進行人大代表政治參與和政治溝通的探討,將基層人大代表政治身份和角色的功能性探討提上了新的層面。整體來看,在政治溝通領域,一種基本共識在于:在中國現(xiàn)行的政治框架和政治環(huán)境下,完善基層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特別是實現(xiàn)基層人大代表身份的科學建構是強化基層官民政治溝通,促進民眾積極認知政府行動的重要體制改革切入點。
維度二:人大代表能否在多重角色的均衡中成為國家意志和選民期待之間的均衡者。此維度的研究關注從身份和角色均衡的角度思考人大代表是否能夠通過多重身份角色調適而創(chuàng)設出某種有利于政府和選民之間意志調和的中庸身份狀態(tài)。比如歐博文認為“多種多樣的和相互矛盾的期望會在人大代表身上產(chǎn)生角色沖突,卻可以重新創(chuàng)造和界定代表角色以緩和角色張力”,作為好的代理人或進諫人,人大代表可以在國家意志和選民期望之間創(chuàng)設某種折中或均衡。這其實是在探討人大代表是否能夠從多種身份角色互動中均衡形成一種有利于國家/政府意志和選民期待相折中的身份。
維度三:人大代表是否能夠成為社會權力表達的中介,成為政治信任所依托的政治穩(wěn)定機制形成的關鍵環(huán)節(jié)。這個維度下,學者們大多從代表和選民的“責任—代理”或“責任—委托”的架構來思考人大代表社會層面的存在意義,并由此探索政府和公民互動溝通、增強彼此間信任的穩(wěn)定性。比如,美國學者墨寧(Melanie FManion)在觀察中提出地方人大代表“代表意識”和“代表效能”的提升在某種程度上依托于地方政府維穩(wěn)的需求。中國學者蔡定劍則認為人大代表應擔負解決社會矛盾的職責和扮演此類功能化角色,成為社會權益表達的一種出口,要讓人大代表有能力、有動力幫選民解決問題,以此來促動社會的安定和穩(wěn)定。
因此,盡管理論和實踐層面對人大代表身份及其背后潛在的政治信任問題進行探討并不是一個全新的命題,但迄今為止,國內(nèi)外學界還沒有對人大代表身份建構和政治信任進行結合研究。這使得,長期以來,在我國的政治發(fā)展和治理研究中,人大代表研究與政治信任研究總是被不自覺地自然分割在兩個領域內(nèi)。兩個領域的研究盡管有眾多的、優(yōu)秀的研究成果,但是這些研究成果缺乏相互之間知識意義上的呼應和邏輯上的相互印證,使得中國政治發(fā)展研究,在知識匯集與學理提煉方面,缺乏應有的價值和理論深度。
因此,在政治信任問題,尤其是政府公信力問題已然成為影響我國政治經(jīng)濟社會良性發(fā)展的關鍵議題時,嘗試以最顯性的人民代表——人大代表身份建構為切入點對轉型期中國政治信任建構進行探討,深入推進人大代表——政治信任之間的協(xié)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和理論意義。
從理論層面,以政治信任的視域理解和分析人大代表的身份建構能夠把人大代表身份建構與政治信任建構結合起來,使兩個領域的改革和理論發(fā)現(xiàn),各自為對方構成了外部的要求與動力,形成相互配合、相互促進的系統(tǒng)研究格局。這有利于我們從新的理論層面探討人大改革和相關制度供給,同時為轉型期良性政治信任的建構提供理論支持。
從實踐層面,將人大代表身份建構置于轉型期中國良性政治信任建構的背景下進行考量,可以發(fā)現(xiàn)造成人大代表身份多重性和有限性的歷史軌跡和囊括其中的政治、經(jīng)濟、社會、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綜合作用,涉及中國整體政治、社會和文化變遷方方面面。也能夠發(fā)現(xiàn),轉型期一種良性的政治信任結構和形態(tài)的建構并不能僅僅基于整體、彌散性政治信任,還必須基于特定政治信任的穩(wěn)定存續(xù),要能夠依托人大代表這樣的具體的民意代表為民眾和政府二者建構一種穩(wěn)固的、相互性、動態(tài)性的政治體認。尤其是要能夠通過基層人大代表的行動,提升政府在民眾關注問題中的“在場”性,讓黨政領導人和其主導的政府機構能夠在價值表達和行動上具備和不同層面民眾的“共情”能力。
由此,本書著力從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對政治信任建構目標下人大代表身份建構進行研究。從具體研究側重點看,本書更加偏重于實證研究,或者說側重于以理論假設為基礎,對轉型期政治信任建構目標下人大代表身份建構進行系統(tǒng)的實證研究。
隋斌斌,女,政治學博士、博士后,中共交通運輸部黨校副研究員。2010年畢業(yè)于中共中央黨校研究生院政治學專業(yè)。主要研究方向為基層政府治理、人大制度和交通運輸公共政策。主持完成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1項,承擔或參與完成多項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面上項目和省部級項目。在《經(jīng)濟社會體制比較》《新視野》《領導科學》等專業(yè)期刊發(fā)表論文30余篇。
推薦序/俞可平
緒 論 / 1
一、研究背景 / 1
二、核心概念 / 6
三、主要觀點 / 13
第一章
轉型期中國政治信任建構目標分析 / 18
第一節(jié) 轉型期中國政治信任的兩個基本現(xiàn)實 / 19
一、高彌散性政治信任與特定政治信任損耗并存 / 19
二、自上而下差序政治信任格局與潛在不信任上移并存 / 25
第二節(jié) 轉型期中國政治信任:對政治治理的影響與復雜生成環(huán)境 / 28
一、轉型期中國政治信任格局對政治治理的影響 / 28
二、政治信任生成環(huán)境復雜化與影響多元化 / 31
第三節(jié) 轉型期中國政治信任建構目標:形塑積極政治信任 / 37
一、轉型期中國政治信任形塑的主要目標 / 37
二、積極政治信任的內(nèi)涵和主要特點 / 40
三、積極政治信任之于政治治理:五個基本要求 / 45
四、積極政治信任對轉型期中國政治治理提出新的要求 / 49
第二章
人大代表與積極政治信任:歷史與現(xiàn)實 / 53
第一節(jié) 中國政治信任體系中的人大代表 / 54
一、中國近現(xiàn)代政治信任體系中的代表 / 54
二、革命時期中國共產(chǎn)黨形塑政治信任過程中對代表政治的倚重 / 55
三、1949年新中國成立后政治信任體系中的人大代表 / 58
第二節(jié) 人大代表之于積極政治信任:支持要素 / 61
一、人大代表是積極政治信任的重要制度性來源 / 61
二、人大代表是形塑積極政治信任的制度性行動載體 / 62
第三節(jié) 兩種代表邏輯與人大代表積極角色發(fā)揮困境 / 66
一、人大代表行動面臨的兩種代表邏輯 / 67
二、兩種代表邏輯達成均衡的現(xiàn)實困境 / 70
三、兩種代表邏輯下的人大代表面臨的潛在困境 / 72
四、人大代表突破代表邏輯困境的兩個路徑選擇 / 74
第三章
人大代表身份建構與積極政治信任目標 / 79
第一節(jié) 人大代表之于積極政治信任:身份要求 / 79
一、以人大代表為連接者的積極政治信任:目標形態(tài) / 79
二、積極政治信任目標下人大代表的身份功能要求 / 80
第二節(jié) 功能維度下人大代表身份體系 / 83
一、人大代表的主身份:人民代表 / 83
二、代議政治的代表邏輯賦予人大代表多元子身份 / 85
三、黨的先鋒隊代表邏輯下人大代表的身份特質:有用與有限 / 92
第三節(jié) 人大代表身份建構與積極政治信任目標:趨勢與張力 / 96
一、強化雙向回應性——積極政治信任視域下人大代表身份功能建構的基本趨勢 / 96
二、有限和有用共同作用下的代表性強化——人大代表身份建構張力 / 98
三、積極政治信任目標下人大代表身份體系建構的基本預設 / 100
第四章
作為政治溝通者的人大代表與積極政治信任 / 102
第一節(jié) 作為政治溝通者的人大代表:兩個維度下的多元身份 / 103
一、政府維度下人大代表政治溝通者的身份 / 104
二、社會維度下人大代表政治溝通者的身份 / 106
三、政府和社會雙維度下權變的政治溝通者 / 109
第二節(jié) 人大代表政治溝通者的身份實踐與積極政治信任 / 111
一、作為政治溝通者的人大代表與積極政治信任:正式的制度引導 / 112
二、作為政治溝通者的人大代表與積極政治信任:政府創(chuàng)新層面的制度實踐 / 114
三、作為政治溝通者的人大代表與積極政治信任:社會的行動 / 131
四、作為政治溝通者的人大代表與積極政治信任:代表自身的成長與實踐 / 134
第三節(jié) 人大代表政治溝通者的身份與積極政治信任建構 / 138
一、進諫者:實踐中人大代表的重要政治溝通者身份 / 139
二、作為進諫者的人大代表與積極政治信任 / 140
三、作為政治溝通者的人大代表與積極政治信任:綜合視角的分析 / 144
第五章
作為政府監(jiān)督者的人大代表與積極政治信任 / 149
第一節(jié) 作為政府監(jiān)督者的人大代表:正式的制度身份 / 150
一、作為政府監(jiān)督者的人大代表:理論和正式制度層面的共同促動 / 150
二、作為政府監(jiān)督者的人大代表:監(jiān)督的有效性和有限性 / 154
第二節(jié) 發(fā)展中的政府監(jiān)督者:實踐形態(tài) / 159
一、黨內(nèi)監(jiān)督有價值的參與者和協(xié)同者 / 160
二、政府間監(jiān)督的傳導者和倡議者 / 163
三、社會監(jiān)督政府的重要倡導者和執(zhí)行者 / 165
四、作為政府監(jiān)督者的人大代表:與政治溝通者身份的高度重合 / 170
第三節(jié) 人大代表政府監(jiān)督者的身份與積極政治信任建構 / 173
一、黨內(nèi)監(jiān)督治理行動中有價值的參與者與積極政治信任 / 173
二、政府間監(jiān)督的傳導者和倡議者與積極政治信任 / 175
三、社會監(jiān)督的重要倡導者和執(zhí)行者與積極政治信任 / 177
四、作為政府監(jiān)督者的人大代表與積極政治信任:綜合視角的分析 / 182
第六章
作為關鍵立法參與者的人大代表與積極政治信任 / 186
第一節(jié) 關鍵立法參與者:人大代表的重要制度身份 / 187
一、作為關鍵立法參與者的人大代表:正式的制度身份 / 187
二、作為關鍵立法參與者的人大代表:身份的外延性 / 189
三、作為關鍵立法參與者的人大代表:身份的有限性 / 191
第二節(jié) 作為關鍵立法參與者的人大代表:身份實踐的兩個向度 / 196
一、作為關鍵立法參與者的人大代表:中國法治進程的重要參與者 / 196
二、作為關鍵立法參與者的人大代表:立法民主體現(xiàn)者 / 200
三、作為關鍵立法參與者的人大代表:立法精英抑或政治民主體現(xiàn)者 / 207
第三節(jié) 人大代表關鍵立法參與者的身份與積極政治信任建構 / 209
一、作為關鍵立法參與者的人大代表與積極政治信任:正向契合 / 210
二、作為關鍵立法參與者的人大代表與積極政治信任:現(xiàn)實挑戰(zhàn) / 212
三、作為關鍵立法參與者的人大代表與積極政治信任:綜合視角的分析 / 218
第七章
作為利益協(xié)調者的人大代表與積極政治信任 / 220
第一節(jié) 人大代表:改革開放催生出的利益協(xié)調者 / 221
一、人大代表的一種隱性身份:利益協(xié)調者 / 221
二、作為利益協(xié)調者的人大代表:黨的群眾路線的重要環(huán)節(jié) / 224
三、作為利益協(xié)調者的人大代表:理性選擇下的利益溝通者與調和者 / 228
第二節(jié) 作為利益協(xié)調者的人大代表:正向協(xié)調或負向協(xié)調 / 231
一、和諧社會目標下的正向利益協(xié)調者 / 231
二、狹隘利益抑或低效參與主導下的負向利益協(xié)調者 / 237
三、成為正向利益協(xié)調者:誰在主導? / 240
第三節(jié) 人大代表利益協(xié)調者的身份與積極政治信任建構 / 243
一、正向利益協(xié)調者的人大代表與積極政治信任:契合與挑戰(zhàn) / 243
二、負向利益協(xié)調者的人大代表與積極政治信任:相逆下的問題預警 / 248
三、作為利益協(xié)調者的人大代表與積極政治信任:綜合視角下的反思與啟示 / 250
第八章
總結和展望:多元有限身份下的人大代表與積極政治信任 / 254
第一節(jié) 人大代表與積極政治信任:契合點的進一步探析 / 255
一、政治信任建構的過程與結果并重 / 255
二、建構一個互惠型的政治市場 / 258
三、形塑和建構制度化不信任機制 / 263
第二節(jié) 積極政治信任視域下人大代表:身份需求的進一步解析 / 266
一、人大代表子身份在有限性的同時具備建設性 / 266
二、人大代表子身份分層次、協(xié)同發(fā)揮作用 / 274
第三節(jié) 積極政治信任視域下人大代表身份建構:需要厘清四個關鍵問題 / 276
一、人大代表如何在執(zhí)政黨/政府決定和社會支持之間取得動態(tài)均衡? / 276
二、如何看待積極政治信任視域下人大代表履職行為中的價值排序和價值實現(xiàn)方式? / 279
三、人大代表與民眾之間建立何種關系? / 283
四、人大代表、政府與民眾之間建立何種關系? / 287
第四節(jié) 積極政治信任視域下人大代表身份建構要點 / 290
一、把握好人大代表身份建構的基本方向和路徑 / 290
二、支持和形成有層次、成體系化的人大代表身份體系 / 291
三、重視和完善人大代表身份實踐的程序和技術細節(jié) / 294
四、持續(xù)和引導具有正反饋效應的人大代表身份實踐創(chuàng)新 / 295
參考文獻 / 298
一、專著 / 298
二、期刊論文 / 302
圖表目錄
圖0-1 以人大代表為連接的“積極政治信任”關系圖 / 14
圖0-2 黨的先鋒隊代表邏輯下人大代表身份運行邏輯 / 15
圖2-1 黨領導下的國家政權組織體系 / 68
圖2-2 執(zhí)政黨通過人大將自身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 / 69
圖3-1 代議機關代表身份關系圖 / 90
圖3-2 代議政治代表邏輯下人大代表身份體系 / 92
圖4-1 政府維度下人大代表政治溝通者身份體系 / 106
圖4-2 兩個維度下人大代表政治溝通者身份分析 / 111
圖4-3 2016年基層人大代表換屆選舉期間,海口市龍華區(qū)人大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提問 / 115
圖4-4 2019年兩會期間,上海市寶山區(qū)“一府兩院”部門主要領導現(xiàn)場接待人大代表 / 117
圖4-5 溫嶺市石塘鎮(zhèn)2018年人大代表公共預算民主懇談會 / 118
圖4-6 寧波市北侖區(qū)人大代表民生夜詢會 / 119
圖4-7 深圳市南山區(qū)南山街道月亮灣片區(qū)人大代表社區(qū)聯(lián)絡站 / 121
圖4-8 寧波市海曙區(qū)白云街道人大代表聯(lián)絡站來訪答復登記表 / 122
圖4-9 在社區(qū)和一個公園的交界處,敖建南(佩戴話筒者)為人大代表介紹圍欄入口的便民化改進情況 / 125
圖4-10 深圳月亮灣片區(qū)人大代表社區(qū)聯(lián)絡站網(wǎng)頁上的《代表連線》欄目的信息公示 / 127
圖4-11 2019年全國兩會期間,央視和央視網(wǎng)播出的兩會代表在線回答民眾提問的《兩會有啥事我們幫你問》
節(jié)目 / 128
圖4-12 人大代表黃細花微信公眾號的頁面 / 136
圖4-13 人大代表進諫者身份實踐中的溝通對象 / 141
圖5-1 2017年上海市人代會,政府部門領導現(xiàn)場回應代表咨詢 / 164
圖6-1 當代中國立法體系示意圖 / 197
圖6-2 北京市區(qū)人大代表在街道與物業(yè)公司、酒店餐飲企業(yè)代表座談交流 / 202
圖6-3 深圳市南山區(qū)月亮灣片區(qū)人大代表社區(qū)聯(lián)絡站同時也是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聯(lián)系點 / 204
表1-1 2005—2019年中國信用小康指數(shù)89.6:向信用監(jiān)管邁進 / 20
表2-1 兩種代表邏輯異同比較 / 71
表3-1 選舉民主和協(xié)商民主下的代表身份趨向比較 / 98
表5-1 人大代表主要政府監(jiān)督權 / 152
表5-2 溫嶺市2015年國土資源局預算民主懇談代表意見 / 171
表8-1 三個維度下人大代表身份側重分析 / 275
表8-2 人大代表子身份分類比較表 / 276
一、人大代表的主身份:人民代表
規(guī)范層面,人大代表身份主要包含三重屬性。一是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主要組成人員。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的主要組成人員,是國家權力機關的主體。二是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即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人民意志轉化為國家意志的必需的中間環(huán)節(jié)。人大代表承載了民意,其集體意志直接影響民意的傳遞和實現(xiàn)。這也意味著,人大代表是人民公仆。為人民服務是人大代表的根本工作目標。人大代表維護人民利益,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jiān)督。三是人大代表是模范帶頭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七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并公布施行。 2009年、2010年、2015年該法做了三次修改。(以下簡稱《代表法》)第四條規(guī)定:代表模范遵守憲法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chǎn)、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xié)助憲法和法律實施。
人民代表身份是人大代表核心政治身份。此身份意味著人大代表是維護人民權力的重要主體,是人民群眾的政治代表和代言人。代表工作的落腳點就是更好地、充分地進一步發(fā)揮好代表的作用,即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參加行使國家權力。這種人民主體性意味著人大代表身份的政治性和責任性,同時也表明了人大代表的精英屬性,即這一群體在道德層面和公共行動層面都應當具有示范效應。
因此,與西方國家議員相比,人大代表在代表的人群層面具有相對鮮明的整體性或集體性屬性。人大代表往往被視為人民群眾派到國家權力機關的使者。即是說,人大代表來自人民群眾,代表人民群眾行使治理國家的權力。人民代表的身份具有典型的人民委托論或人民主權的色彩。從規(guī)范層面上看,相對于西方議會議員更大層面上只對選區(qū)選民負責的特點,中國人大代表比西方議會議員具有更廣泛的公共責任。
其次,與西方國家議員相比,人大代表和選民的關系應當更加密切。與西方國家議會或國會不同的是,中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中國共產(chǎn)黨革命勝利后建立的無產(chǎn)階級的代表機關。黨關于人民的思想,賦予新政權以新的屬性和新的追求。按照這樣的邏輯,作為無產(chǎn)階級代表機關的代表,人大代表應當比西方議員更體現(xiàn)人民主權的特質。在具體法律規(guī)范中,人大代表的代表者身份特質首先集中體現(xiàn)于選民與人大代表的責任關系上。按照中國憲法和法律的規(guī)定,人大代表是由選民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選舉產(chǎn)生。人大代表必須對選民負責,接受選民監(jiān)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有權依法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而在西方國家,議員一經(jīng)產(chǎn)生,如果其表現(xiàn)不符合選民期待,大多數(shù)情況下只能通過議會罷免或下一次選舉投票的方式罷免。相對于西方國家議員,中國的選民對人大代表具有更大的影響力。緣于此,相對于西方國家議員,中國的人大代表應當對選民擔負更加直接的責任。
二、代議政治的代表邏輯賦予人大代表多元子身份
人大代表人民代表的主身份事實上是通過其實踐中的子身份得以體現(xiàn)和支撐實現(xiàn)的。這些子身份主要來自人大代表在現(xiàn)實層面的政治功能的發(fā)揮。這些政治功能有顯性的,也有隱性的,并且從根本上受到代議政治代表邏輯和黨的先鋒代表邏輯的共同影響。
首先,人大代表不能夠脫離代議機關代表的基本功能性身份范疇。從中國人大制度本身看,盡管在組織形式和階層構成層面,人大制度和議會制有著不同,但從根本的存在和運作邏輯上,二者都始終不能脫離人民主權原則,也不能脫離作為政府和民眾之間中間性政治代表機構的角色定位和制度安排。因此,盡管人大代表的代表者身份在中國特定歷史、國情、文化以及現(xiàn)實政治架構決定下與西方代議機關代表有著諸多不同,但不能脫離代議政治的大范疇。人大代表始終是通過法定程序選舉產(chǎn)生的國家權力機關代表,要代表人民參與政治過程,并借此維護和實現(xiàn)人民的權益,使得人民主權成為切實的政治行動和政治現(xiàn)實。人大代表的人民代表者身份不是憑空存在的,而是需要代議政治的功能性身份要素作為支持。
在現(xiàn)代政治體系中,代議機關中的代表究竟是一群什么樣的人?他們肩負何種職責?這兩個問題的回答有助于我們從一種結構—功能的角度解析代議機關代表的身份問題。而事實上此問題的解析首先需要回歸到“代表”這一概念本身。
作為一個政治理念和實踐,代表出現(xiàn)在早期現(xiàn)代。起初的代表并不是一個政治概念。按照約翰·基恩和漢娜·費尼切爾·皮特金的研究,代表產(chǎn)生于中世紀背景下皇權與教權、中央與地方的互動中。教皇為了加強教會統(tǒng)治向其轄區(qū)派遣主教代表其行使神權。同時,在以增加稅收擴大財源的需求下,歐洲君主要求有一個代表人居于君主和地方之間,通過他們的協(xié)調和允諾,讓地方承擔繳納特別附加稅責任。后一行為對政治性代表的形成起了非常重要的初始推動作用。起初,居于國家和社會之間的代表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君主強化對地方的行政控制和對其施加義務的一種方式。因此,在代表制度實行的早期,地方代表更多的是對君王的稅收意見表示同意,而隨著發(fā)展,這些代表逐步有了地區(qū)意識和權利意識,開始對君王的指令表示異議。因此,在很大意義上,早期的代表是社會自下而上與國家進行互動的一個產(chǎn)物。從結構—功能的角度,現(xiàn)代政治體系中的代表在起始層面之所以能夠存續(xù)和發(fā)揮效用,核心的緣由在于:代表居間溝通表達和回應社會作用的發(fā)揮使得其自身成為政治體系中重要的不同方的利益呈現(xiàn)者、溝通者和均衡者!
從功能的維度,無論是出于哪種觀點,代議機關代表的核心身份是利益代表者。而在利益代表者的身份之下,代議機關代表在功能層面具有四種政治身份,那就是政治溝通者、政府監(jiān)督者、關鍵立法參與者和利益協(xié)調者。
政治溝通者。最基礎地,代議機關代表必須是一個良好的政治溝通者,能夠傾聽選民聲音,表達選民政治訴求。
政府監(jiān)督者。代議機關代表選民對政府行為進行監(jiān)督,確保政府能夠在民眾意志下行動,能夠體現(xiàn)和維護民眾利益。
關鍵立法參與者。代議機關是立法機關,享有整體意義上的立法權,是一國法定意義上的立法者。代議機關代表盡管很多時候被稱為立法者,但嚴格意義上講,他們應當被稱為“關鍵立法參與者”或“擁有重要影響力的立法參與者”。代表核心職責之一就是提出、審議和表決法律案,他們的其他核心職責——提出和審議議案、聯(lián)系選民、質詢、辯論等都可以對國家立法產(chǎn)生影響。而相對于一般的立法參與者,代議機關代表在立法層面的突出作用或特有權力在于他們可以提出法律議案并擁有對法律案通過的表決權。因此,代議機關代表嚴格意義上講是具有直接影響力,對立法起到重要作用的“關鍵立法參與者”。
利益協(xié)調者。代議機關代表代表的是組織化的選民利益。在不同利益交織互動的現(xiàn)實下,代表對組織化利益的判斷和認識必須經(jīng)過一個利益協(xié)調和利益均衡的過程,同時代表還可能在組織化利益和全局利益之間進行均衡和取舍。
通過這四個身份,代議機關代表利益代表者的角色得以確立并和其他形式的政治代表有了區(qū)分。在這個層面,相對于君主、政黨這類形式的政治代表,作為中間機制代議機關代表具有鮮明的民眾賦權的性質,是政府、政黨和社會間溝通的必經(jīng)渠道。從這四個身份出發(fā),在國家和一個不斷趨于組織化的市民社會的對話過程中,代議機關代表成為二者之間一個發(fā)揮重要作用的連接者。無論對于政府,還是對于社會,代議機關代表都是重要的中間機構。于政府而言,代議機關代表是其實現(xiàn)執(zhí)政和治理合法性的重要中間平臺。于社會而言,代議機關代表承擔著類似于將普通民眾身份由簡單的“被治理者”上升為“國家主人”的中轉任務。代議政治的代表邏輯下,人大代表在政治功能層面必然要具有政治溝通者、政府監(jiān)督者、關鍵立法參與者和利益協(xié)調者的身份定位。
作為政治溝通者的人大代表。無論是人大會議期間還是閉會期間,政治溝通都是人大代表一以貫之的重要政治功能。通過會議和閉會期間不同形式的政治表達和互動,人大代表得以聯(lián)系群眾,并成為政黨/政府和群眾之間的橋梁。因此,人大代表是中國政治過程中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政治溝通者。
作為政府監(jiān)督者的人大代表。監(jiān)督政府是人大代表非常重要的規(guī)范性職能。會議期間,人大代表可以針對政府某項工作發(fā)起質詢、詢問,享有審議、表決政府預算案、任免政府官員的權力。閉會期間,人大代表調研、視察、執(zhí)法檢查、約談等行為在本質上也是一種政府監(jiān)督行為。因此,人大代表從規(guī)范和實踐兩個層面都發(fā)揮著政府監(jiān)督者的身份職能。作為監(jiān)督者的人大代表,其身份本質上也是基于人民主權的邏輯,代表國家和人民對廣義的政府行為進行監(jiān)督,確保公權力執(zhí)掌機構代表和維護人民的利益。
作為關鍵立法參與者的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是黨領導人民依法執(zhí)政的重要中間平臺和橋梁。人大代表在人大會議期間享有提起、審議和表決法律案的權力。在人大閉會期間,人大代表進行的調研、視察、執(zhí)法檢查等活動在相當大程度上是一種立法信息收集活動。此層面身份的核心要義在于,人大代表代表人民進行立法,從根本上維護和實現(xiàn)人民的利益。
作為利益協(xié)調者的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是政府決策民主化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執(zhí)政黨在國家治理過程中遵循和體現(xiàn)民主集中制原則的重要依托。通過人大代表的行動,不同層面、不同屬性的群體利益以組織化、公開化的形態(tài)進入政府議程中來,實現(xiàn)互動,進而達成一定程度的利益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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