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憲法首先是法律,是調(diào)整人們行為的行為規(guī)范。作為一種法現(xiàn)象,憲法并沒有與人類社會的一般法現(xiàn)象共生,而是人類法律文明發(fā)展到特定歷史階段的產(chǎn)物。目前國際憲法學界普遍認可的最早的憲法性文件是1215年英國《自由大憲章》。為什么說在《自由大憲章》之前,人類社會可能會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規(guī)范這一法現(xiàn)象的存在,但最高法卻不具有憲法的特性呢?這個問題是近現(xiàn)代憲法賴以有效生存的正當性邏輯起點。蓋由《自由大憲章》有兩個重要特征:一是規(guī)定了作為享有國家最高權力的國王也要受到《自由大憲章》的約束,國王的權威不能大過憲法;二是法律規(guī)定的個人自由不得被掌握國家權力的機關、組織和個人隨意剝奪。這就意味著,只有旨在追求人人平等身份和個人自由價值的法律規(guī)范,才能達到憲法的基本要求。由此,憲法作為一種法現(xiàn)象的內(nèi)在邏輯就有效生成了,這就是憲法作為一種法現(xiàn)象,它追求法規(guī)范超越于世俗社會最高政治權威的效力,就是說,憲法實現(xiàn)的法功能是法對人的治的功能,這就從根本上改變了法由人制定,法的權威不可能超越于制定的人的權威這一人治價值命題的束縛,因此,在憲法的治理下,任何特權現(xiàn)象都不具有生存的正當性和合法性。憲法無差別地保障每一個個人的合法權利與自由,奠定了人民共和等現(xiàn)代政治合法性價值的規(guī)范基礎,凡是不保護人民權力和公民權利的法律規(guī)范,就不具有現(xiàn)代性。
從1986年9月師從王叔文先生學習和研究憲法學以來,已逾37個年頭。在將近40年的憲法學研究生涯中,我對憲法學和憲法性質的認識前后有很大的變化。從1982年9月入學北京大學法律系學習法律以后,我就記住了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的特性。但憲法為什么是根本法,為什么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對這些最基礎的問題我一直含含糊糊,很長一段時間只能是人云亦云了。只記得大學課堂上肖蔚云老師曾經(jīng)從憲法制定機關、憲法制定程序、憲法規(guī)定內(nèi)容和憲法法律效力四個方面與普通法律相區(qū)別來論證憲法的根本法特性。進入21世紀,我開始關注憲法學的一些基礎性概念的正當性及其內(nèi)在邏輯,對憲法原則產(chǎn)生了興趣,在《中國法學》2001年第4期上發(fā)表了《論憲法原則》一文,從憲法的法治性質出發(fā),指出了憲法區(qū)別于普通法律的反對特權功能。這篇文章在憲法學界影響還是比較大的,一些憲法學者還撰文與我商榷關于憲法原則性質和功能的學術觀點,這逼迫我去認真思考如何才能把憲法的核心概念和價值講清楚,邏輯上講通暢,故把學術研究的重心轉向了憲法邏輯學的理論構造上。過去的20年,雖然尚未構建起科學和完整的憲法邏輯學體系,但是說話講邏輯確實給我的科研工作帶來了巨大的便利。我發(fā)現(xiàn),只要從底層邏輯的視角去審視憲法問題,往往都會有重大的發(fā)現(xiàn),并且可以提出一些比較扎實的學術觀點。由此,我的學術重心和特色都與憲法邏輯問題緊密地結合在一起。
回顧過去20幾年在憲法邏輯學領域的開拓和耕耘,確實做了一些事,發(fā)表了一些有一定學術價值的學術論文。恰逢當代中國出版社前總編輯冀祥德教授的抬舉和厚愛,囑咐當代中國出版社劉文科編輯具體負責收集和整理我在過去30幾年憲法學研究中發(fā)表過的與憲法學基礎理論相關的學術論文,特別是從憲法邏輯學的視角來研究憲法基本問題的論文。感謝王茵副總編輯在接手當代中國出版社編輯出版工作后對本人的學術專集出版的高度重視,又親自陪同劉文科編輯與我當面確認了文集中的各篇論文選用的恰當性和價值。在此,對上述三位曾經(jīng)是和現(xiàn)在是當代中國出版社的社科院同事表示衷心感謝。
本書的出版適逢本人承擔了JY部委托的重大課題中國自主的憲法學體系創(chuàng)新研究任務。這是一個相當艱巨的學術重任。要建立中國自主的憲法學體系,必須要從源頭抓起,抓一些基本概念和范疇,特別是要重視憲法學知識體系的邏輯自洽性。從憲法邏輯學的視角來看,不合邏輯的東西都是沒有學術生命力和實踐存在價值的,因此,本人早年關于憲法邏輯學的研究成果和學術積累可以為下一步構建中國自主的憲法學體系提供一些學術方案,增強一些學術自信。我以為,中國自主的憲法學體系建設,不僅要關注憲法自身的邏輯,還需要關注憲法與部門法的關系,繼而還要將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的政策要求對應到中國自主的憲法學體系構建中,從憲法作為根本法的法律特性與憲法學的對應關系來看,只有憲法學的知識體系成為中國法學的核心知識要點,憲法學成為其他法學學科的知識體系的邏輯起點,中國自主的法學體系才真正可能在規(guī)范的學術平臺上加以討論。
就憲法學體系的創(chuàng)新來說,目前我領銜的JY部重大項目課題組還沒有形成整體思路,但我想建立中國自主的憲法學創(chuàng)新理論體系大概需要解決以下四個方面的底層邏輯問題:
一是要確立現(xiàn)代憲法學就是現(xiàn)代法理學的底層邏輯,法理學不能僅僅依靠單純的概念空轉,必須要有一定概念關聯(lián)技術,而要在概念之間建立可靠的邏輯聯(lián)系,價值論是無法逃避的,所以說,憲法學是最可靠的實證法理學。將傳統(tǒng)的法理學的概念體系納入現(xiàn)代憲法學中,再另行組織法律語言學、法律邏輯學等交叉型的基礎學科來研究法理學所面對的基礎性法律規(guī)范構造問題,可以解決法理學的根本出路問題。
二是要確立憲法學在法學體系中的核心地位,這個判斷是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相結合的重大理論判斷。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健全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既然在法治實踐的層面,憲法都是其他部門法的核心,那么,作為研究法現(xiàn)象的法學體系如何能夠拋棄這種底層邏輯各自為政呢?所以,基于存在決定意識、經(jīng)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和方法,憲法學必須是法學體系的核心,憲法學不發(fā)達,其他部門法學的知識就缺少可靠性,就無法造就中國自主法學體系的整體繁榮和進步。部門法學必須解決憲法在本部門法領域怎樣將憲法具體了的問題,這是一個非常難的技術活,需要大量的法理創(chuàng)新。
三是要關注中國自主的憲法學體系結構必須是以政治憲法學為基礎的混合型憲法學。在中國搞憲法學,離開了黨的領導這個基本前提什么都講不清楚,一些人企圖用憲法教義學或者是憲法解釋技術來推動中國憲法學的發(fā)展,這是根本行不通的法理邏輯,法學技術問題可以交給法律語言學和法律邏輯學解決。憲法學在規(guī)范層面主要應當講清楚憲法作為根本法的社會功能問題,我個人認為,憲法的最大制度功能就是實現(xiàn)法治價值,最大的社會功能就是反對特權。除了憲法能夠承擔上述使命,部門法學根本沒有能力去回答上述根本性問題。
四是要強化應用憲法學的知識積累和學科體系建設。傳統(tǒng)憲法學的知識性質的法律性不夠強,與政治學的學科性質過于靠近。我們說搞政治憲法學不等于簡單地把政治學并入憲法學,而是要在政治學和憲法學之間建立比較清晰和可靠的法理邏輯聯(lián)系。要突出憲法學的特點,就是要把法治建設的重大問題納入憲法學研究體系,例如,要把涉外法治作為應用憲法學的重要課題。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涉外法學就是應用憲法學。不從應用憲法學的角度去思考涉外法治,涉外法治中最基礎性的理論問題就沒有解決的邏輯路徑。依靠傳統(tǒng)的法學理論,尤其是傳統(tǒng)的國際法學理論去構建自主的涉外法學框架,只能是緣木求魚,此路不通。
所以說,要構建自主的中國法學體系并不難,只需要稍微調(diào)整一下研究視角,關注法學學科內(nèi)部的底層邏輯就行。其中,憲法學的地位不能再被忽視了。值此之際,我希望憲法學中的底層邏輯問題得到更多的學術關注,建立和完善合憲性審查機制是解決這個問題的實踐路徑,所以,中國自主的憲法學創(chuàng)新體系需要合憲性審查活動來提供和驗證具體的素材和相關學術結論。我們翹首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