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按照《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的篇章結構設計各個章節(jié),涵蓋了合同的一般規(guī)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等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本書從“條文主旨”、“關聯(lián)規(guī)定”和“理解與適用”三個維度,逐條對《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的內容進行深度剖析,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立足于合同法基礎理論,厘清各個條文的法理依據(jù);著眼于民商事審判實踐,回應合同糾紛案件中的疑難問題。
本書的分析和闡釋深入淺出,結構清晰,詳略得當,力圖為廣大法律共同體學習《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司法解釋》提供兼具理論性與實用性的權威讀本,以期助力民法學的發(fā)展,推動整個社會全面理解好、實施好、貫徹好《民法典》。
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一級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兼召集人,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副組長,首屆全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委員,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萬人計劃”哲學社會科學領軍人才,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
朱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典編纂工作專班成員。
目錄
一、一般規(guī)定
第一條 合同條款的解釋規(guī)則
第二條 交易習慣的認定
二、合同的訂立
第三條 合同成立與合同內容
第四條 以競價方式訂立合同
第五條 合同訂立中的第三人責任
第六條 預約合同的認定
第七條 違反預約合同的認定
第八條 違反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第九條 格式條款的認定
第十條 格式條款的提示與說明
三、合同的效力
第十一條 缺乏判斷能力的認定
第十二條 批準生效合同的法律適用
第十三條 備案合同或者已批準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條 同一交易多份合同的效力認定
第十五條 名實不符與合同效力
第十六條 不導致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guī)定
第十七條 合同違背公序良俗的認定
第十八條 違反限權性或賦權性規(guī)定的合同的效力
第十九條 無權處分的合同效力
第二十條 越權代表的合同效力
第二十一條 職務代理與合同效力
第二十二條 印章與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條 代表人或者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
第二十四條 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的
法律后果
第二十五條 價款返還及其利息計算
四、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 違反從給付義務的救濟
第二十七條 清償型以物抵債協(xié)議的法律適用
第二十八條 擔保型以物抵債協(xié)議的法律適用
第二十九條 利他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條 第三人代為清償?shù)姆蛇m用
第三十一條 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對待給付判決、先履行判決
第三十二條 情勢變更制度的適用
五、合同的保全
第三十三條 怠于行使權利影響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認定
第三十四條 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 代位權訴訟的管轄
第三十六條 代位權訴訟與仲裁協(xié)議
第三十七條 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相對人的訴訟地位及合并審理
第三十八條 起訴債務人后又提起代位權訴訟
第三十九條 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起訴相對人
第四十條 代位權不成立的處理
第四十一條 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處分行為的限制
第四十二條 債權人撤銷權訴訟中明顯不合理低價或者高價的認定
第四十三條 其他不合理交易行為的認定
第四十四條 債權人撤銷權訴訟的當事人、管轄和合并審理
第四十五條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及“必要費用”的認定
第四十六條 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六、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四十七條 債權債務轉讓糾紛的訴訟第三人
第四十八條 債權轉讓通知的效力與起訴通知
第四十九條 債務人與受讓人合理信賴的保護
第五十條 債權的多重轉讓
第五十一條 債務加入中加入人的追償權
七、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五十二條 協(xié)商解除的法律適用
第五十三條 通知解除合同的審查
第五十四條 撤訴后再起訴解除的解除時間
第五十五條 抵銷權行使的效力
第五十六條 抵銷參照適用抵充規(guī)則
第五十七條 侵權行為人不得主張抵銷的情形
第五十八條 已過訴訟時效債權的抵銷
八、違約責任
第五十九條 合同僵局司法終止的終止時間
第六十條 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
第六十一條 持續(xù)性定期合同中可得利益的賠償
第六十二條 無法確定可得利益時的賠償
第六十三條 違約損害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
第六十四條 請求調整違約金的方式和舉證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約金的司法酌減
第六十六條 違約金調整的釋明與改判
第六十七條 定金規(guī)則
第六十八條 定金罰則的法律適用
九、附則
第六十九條 生效時間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