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史(下冊)(第2版)》內容是以歷代的社會經濟和政治制度的發(fā)展變化為基本線索,比較全面系統(tǒng)、簡明扼要地概述了一千二百年間的社會歷史過程和重要史事、人物情況。
第十二章 隋朝
第一節(jié) 隋朝的建立和短暫的繁榮
隋朝的建立與統(tǒng)一(2)
加強中央集權(3)
發(fā)展社會經濟(5)
穩(wěn)定邊疆形勢(11)
第二節(jié) 隋朝的滅亡
隋煬帝的暴政(13)
隋末農民大起義和隋朝的滅亡(16)
第十三章 唐朝
第一節(jié) 唐朝前期的政治與經濟
唐朝的建立與統(tǒng)一(23)
政治與經濟制度的完善(25)
貞觀之治(36)
武周政權(39)
開元之治(42)
社會經濟的繁榮(44)
第二節(jié) 唐代的民族關系和中外經濟文化交流
邊疆各族的發(fā)展及其與唐的關系(52)
中外經濟文化交流的擴大(62)
第三節(jié) 唐朝中后期的政治和經濟
天寶年間社會危機的加深(70)
安史之亂(76)
藩鎮(zhèn)割據(79)
宦官專權(81)
朋黨之爭(83)
兩稅法的實行(85)
南方經濟的發(fā)展(88)
第四節(jié) 唐末農民大起義
唐朝末年社會矛盾的加劇(92)
唐末農民大起義(94)
第五節(jié) 隋唐文化
科學技術(101)
宗教與哲學(105)
史學(109)
文學和藝術(111)
社會生活(117)
第十四章 五代十國、遼、北宋、西夏
第一節(jié) 五代十國與契丹興起
五代更迭和十國割據(120)
契丹興起和建國(124)
北方社會殘破與南方經濟的發(fā)展(128)
后周世宗改革和統(tǒng)一的開端(130
第二節(jié) 北宋的統(tǒng)一及其民族關系
北宋的建立與統(tǒng)一(138)
集權統(tǒng)治的加強(140)
遼朝的社會發(fā)展與宋遼關系(143)
黨項興起和宋夏關系(148)
大理政權(150)
第三節(jié) 北宋的階級關系與社會經濟
主客戶的劃分和賦役制度(151)
租佃制的發(fā)展(152)
王小波、李順起義(153)
農業(yè)生產的恢復和發(fā)展(155)
手工業(yè)生產技術的進步(156)
商業(yè)貿易的繁榮(158)
第四節(jié) 王安石變法和北宋末年的腐朽統(tǒng)治
北宋中葉的統(tǒng)治危機(160)
王安石變法(162)
北宋末年的腐朽統(tǒng)治(166)
方臘宋江起義(167)
第十五章 金、南宋
第一節(jié) 金朝建立與遼、北宋的滅亡
女真興起和金朝建立(170)
金宋聯(lián)合滅遼和西遼的建立(172)
金兵南下和北宋滅亡(174)
第二節(jié) 宋金戰(zhàn)爭
南宋的建立及其初期的抗金斗爭(177)
鐘相楊么起義(181)
岳飛的抗金斗爭和“紹興和議”(183)
第三節(jié) 對峙局面下的南宋社會
南宋社會經濟的發(fā)展與全國經濟重心的南移(187)
沉重的賦斂和農民階級的反抗斗爭(191)
第四節(jié) 對峙局面下的金朝社會
金朝政治制度改革和女真族的封建化(194)
北方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fā)展(196)
各族人民的反抗斗爭(198)
第十六章 元朝
第一節(jié) 蒙古汗國的建立和元朝的統(tǒng)
蒙古的興起和蒙古汗國的建立(202)
蒙古汗國西征與滅亡西夏(205)
蒙古聯(lián)宋滅金和征服吐蕃大理(208)
元朝的建立和滅亡南宋(210)
……
第十七章 明朝
第十八章 清朝
隋朝沿用府兵制度,但對軍隊的指揮系統(tǒng)及兵役制度進行了重大調整。為了集中軍權,隋朝于中央設置左右衛(wèi)、左右驍衛(wèi)、左右武衛(wèi)、左右屯衛(wèi)、左右侯衛(wèi)、左右御衛(wèi)等12衛(wèi),統(tǒng)領全國府兵。每府設大將軍一人,將軍一人。12衛(wèi)直轄于皇帝,軍人總稱為侍官。又將地方驃騎、車騎府統(tǒng)一改稱為鷹揚府,由品級較低的郎將、校尉擔任軍府長官。為了鞏固府兵制度,隋朝規(guī)定:“凡是軍人,可悉屬州縣,墾田籍帳,一與民同。”①這樣,府兵于軍籍之外,還列入州縣戶籍,從而與均田制度進一步結合起來,改變了前代兵民分治的現(xiàn)象。府兵平日生產,每年輪番到京城擔任宮禁守衛(wèi),戰(zhàn)時則奉調出征。這些調整不僅加強了皇帝對軍隊的控制,改善了軍隊的管理,而且提高了軍隊的戰(zhàn)斗力。
北朝以來,法律成為虛文。及至北周,刑法尤為苛酷。為了改變這種狀況,隋文帝于開皇元年(581年)、開皇三年(583年)兩次命人修訂刑律,撰成《開皇律》!堕_皇律》凡500條,分為《名例》、《衛(wèi)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等12篇。隋律條目精簡,廢除了梟首、輟裂、孥戮、宮刑等前代酷法,減死罪81條,流罪154條,徒、杖等千余條。其刑名分為死(絞、斬)、流(1000里、1500里、2000里)、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杖(60、70、80、90、100)、笞(10、20、30、40、50)五等。重罪有“十惡”之條,即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又有“八議”之目,即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隋律的這些內容,一方面體現(xiàn)出一種文明與進步的精神,另一方面又體現(xiàn)出維護封建統(tǒng)治秩序、保障統(tǒng)治階級特權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