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主要內容包括:經濟法基礎理論;經濟法主體法律制度;反壟斷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產品質量法律制度等。
《經濟法》在體系安排上,既充分尊重現(xiàn)有的共識,又結合法律碩士教學的特點,選擇了12章的內容,涉及經濟法基礎理論、經濟組織法律制度、反壟斷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產品質量法律制度、財稅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價格法律制度、國有資產法律制度、房地產法律制度和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經濟法》的第13章,收集了部分反映最新立法和司法實踐的經濟法案例,供學生研習使用。
朱崇實,1954年生,福建建甌人,F(xiàn)為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廈門大學經濟法學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福建省社科聯(lián)副主席、廈門市社科聯(lián)主席等。1985—1990年于南斯拉夫貝爾格萊德大學國際經濟系學習,獲經濟學博士學位;1999—2000年作為富布賴特學者于美國波士頓大學法學院、哈佛法學院訪問、進修。研究領域為金融法、投資法、法律經濟學、經濟法基礎理論等。已在《經濟研究》、《廈門大學學報(哲社版)》、《現(xiàn)代法學》等刊物上發(fā)表論文40余篇。主編《共和國六十年法學論爭實錄(經濟法卷)》著有《中南兩國外國人投資法比較研究》。先后主持了國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等6項課題?蒲谐晒@“孫冶方經濟科學獎”、“國家首屆人文社科優(yōu)秀成果獎”和“福建省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等。
第一章 經濟法基礎理論
第一節(jié) 經濟法的概念與起源
第二節(jié)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第三節(jié) 經濟法律關系
第四節(jié)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第五節(jié) 經濟法的地位與體系
第六節(jié) 經濟法的責任
第七節(jié) 經濟法的實施
第二章 經濟法主體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經濟法主體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jié) 監(jiān)管主體法律制度
第三節(jié) 經營者與消費者法律制度
第四節(jié) 社會中間層法律制度
第三章 反壟斷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反壟斷法概述
第二節(jié) 經濟性壟斷的反壟斷法規(guī)制
第三節(jié) 行政性壟斷的反壟斷法規(guī)制
第四節(jié) 反壟斷法的實施
第四章 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反不正當競爭法概述
第二節(jié)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與法律規(guī)制
第三節(jié) 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四節(jié)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消費者保護法概述
第二節(jié) 消費者的基本權利與經營者的義務
第三節(jié) 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途徑與法律責任
第六章 產品質量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產品質量法概述
第二節(jié) 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制度
第三節(jié) 產品質量責任制度
第七章 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國有資產法概述
第二節(jié)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及國有企業(yè)改革
第三節(jié) 國有資產基本法律制度
第四節(jié) 經營性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第五節(jié) 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
第八章 財稅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財政法律制度
第二節(jié) 稅收法律制度
第九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金融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節(jié) 銀行法律制度
第三節(jié) 證券法律制度
第十章 價格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價格法概述
第二節(jié) 價格行為的政府規(guī)制
第三節(jié) 價格總水平的調控和價格監(jiān)督檢查制度
第十一章 房地產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房地產法概述
第二節(jié) 房地產開發(fā)法律制度
第三節(jié) 房地產交易法律制度
第四節(jié) 住房保障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對外貿易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對外貿易法概述
第二節(jié) 對外貨物貿易法
第三節(jié) 對外服務貿易法
第四節(jié) 對外貿易救濟法
第十三章 經濟法案例分析
第四節(jié)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法理學一般將“法的原則”定義為可以作為規(guī)則的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wěn)定性原理和準則。然而,具體到各個部門法,法的原則主要是由法的基本任務和調整對象的種類和性質決定的。法有怎樣的任務,其調整對象有怎樣的特點,便需要貫徹怎樣的原則。因此,調整不同種類和性質的社會關系的法,需要貫徹不同的調整原則。例如,民法的任務是規(guī)范自然人和法人在平等的社會交往中的行為,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維護民間秩序,保證市場機制,特別是價值規(guī)律能得到尊重;民法的調整對象是市民社會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法的這一任務和這種性質的調整對象,決定其調整原則必須是自愿、平等、誠信和公平互利。同樣的道理,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然由經濟法的基本任務和調整對象的特殊性質所決定。
本書在論述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時闡述了經濟法所調整的五種社會經濟關系,這五種經濟關系具有一個共同特征就是關系的主體一方是國家,而且國家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出現(xiàn),與其他各方主體的關系不是自愿、平等、協(xié)商的關系,而是國家作為整個社會利益的代表者對社會經濟進行一定范圍和程度的干預、調節(jié)或管理。因此,任何經濟法規(guī)范的創(chuàng)制、執(zhí)行和遵守,必然蘊涵著國家對市場的缺陷和局限性進行修正和補充的本質特征;诖,本書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歸納為公共利益優(yōu)先的原則、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tǒng)一的原則以及注重公平和兼顧效率相統(tǒng)一的原則。
一、公共利益優(yōu)先的原則
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效等僅由市場機制所無法消除的弊端而運用“有形之手”對市場經濟進行干預和調節(jié)的主要手段,國家通過經濟法等手段對資源經過市場的基礎配置后留下的缺口進行補充性配置,對外部經濟效果的負效應實行控制,對壟斷權力進行抑制,禁止固定價格或瓜分市場等行為,運用財政和貨幣力量以促進經濟的穩(wěn)定增長和降低社會分配的不平等,實現(xiàn)公共物品的生產和供給等等。國家依靠其強制力和權威性完成這些任務的過程,不外是彌補市場追求天生平等的缺陷,從而實現(xiàn)市場本身所無法實現(xiàn)的公共利益,并且,在各個部門法中,也只有經濟法才能承擔起實現(xiàn)公共利益、彌補市場缺陷的功能。因此,經濟法在實現(xiàn)其任務的過程中必須體現(xiàn)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公共利益優(yōu)先的原則。
在國家通過經濟法對市場過程進行干預的各個過程和領域中,無不體現(xiàn)了公共利益的優(yōu)先性。這集中體現(xiàn)在經濟法的強制性規(guī)范中。經濟法明確規(guī)定,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其他主體必須服從國家主體的意愿,按照國家主體的指令行事。這一原則在經濟法上的具體體現(xiàn)就是經濟法以強制性規(guī)范為主,國家直接通過法律強制性要求經濟法律關系中的其他各方主體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例如在反壟斷法中,國家禁止任何的企業(yè)或個人有控制價格和瓜分市場的行為;在稅法中,國家要求各有關主體都必須依法納稅,禁止偷漏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