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標的問題向來是民事訴訟法學的基礎理論問題,其實在整個大陸法系,訴訟標的理論在民事訴訟法理和司法實務中的重要性都得到廣泛承認。長久以來,我國學者廣泛征引大陸法系法域的既有理論和實踐,并且不斷嘗試開創(chuàng)適于我國國情的訴訟標的學說。本書以問題為導向,通過研究訴訟標的問題及其中國進路,以期得到充分支持與論證的理論方案,解決司法實踐中面對的或者可能出現(xiàn)的技術性問題,形成關于訴訟標的及相關問題的系統(tǒng)認識與建構。
曹志勛,北京大學法學學士、法學碩士和法學博士。曾于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從事博士后研究,2016年10月至今在北京大學法學院工作,目前任研究員、長聘副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教學研究領域為民事訴訟法學、證據(jù)法、強制執(zhí)行法學、糾紛解決、民法與民訴法交叉研究、比較法學和司法制度。出版中英文專著各一部,執(zhí)行主編英文論文集一部,在境內(nèi)外學術刊物發(fā)表學術論文和譯作100余篇,應邀參加十余個國家和地區(qū)組織的學術項目、會議,主持國家社科基金、北京市社科基金、司法部部級項目若干,獲教育 部第八屆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yōu)秀成果獎(人文社會科學)青年成果獎等獎勵。
導論
一、研究問題的提出
二、研究的主要內(nèi)容
三、研究的主要方法
第一章民事訴訟標的的基礎理論
一、訴訟標的理論中的基礎概念
(一)民事之訴
(二)訴訟請求
(三)訴與訴訟
二、訴訟標的理論的問題與場景
(一)圍繞訴訟標的的訴訟法學問題
(二)訴訟標的理論的典型問題領域
(三)經(jīng)典的請求權競合案件的處理
三、訴訟標的代表性學說及其比較
(一)大陸法系的舊實體法說
(二)大陸法系的新實體法說
(三)大陸法系的訴訟法說
四、訴訟標的數(shù)量識別的現(xiàn)行法框架
(一)現(xiàn)行法上的識別標準
(二)訴訟標的的配套制度
(三)博智案及評論
第二章德國訴訟標的實體法說的改良與深化
一、德國語境下的實體法說的學術意義
二、舊實體法說向訴訟法說改良的最后可能
(一)對訴訟標的概念的理解
(二)區(qū)別于請求權的訴訟理由
(三)對請求權競合的處理
(四)訴訟標的學說的適用
三、新實體法說中率先系統(tǒng)化的處分客體說
(一)亨克爾的歷史貢獻
(二)作為核心概念的處分客體
(三)訴訟標的學說的適用
四、基于請求權規(guī)范競合說的訴訟標的學說
(一)影響延續(xù)至今的請求權規(guī)范競合理論
(二)實體法新論無法解決訴訟標的的識別問題
五、基于對德國學說梳理的比較與思考
第三章德國訴訟標的訴訟法說的傳承與發(fā)展
一、德國訴訟法說的主流理解
(一)訴訟法說內(nèi)部的多樣性
(二)結合理論與實務的二分支通說
二、從訴訟法說到新實體法說
(一)概念體系及其識別
(二)給付之訴中的理解
(三)形成之訴中的理解
三、由二分支說向一分支說的演變
(一)1929年第2版教科書
(二)1949年第4版教科書
(三)1954年第6版教科書
四、盡可能精簡化的一分支說
(一)概念:定義及識別標準
(二)駁論:訴的合并的類型
(三)軟肋:既判力客觀范圍
五、持二分支說的代表性理論
(一)以權利主張為核心的二分支說定義
(二)法律后果主張與生活事實的識別
(三)與識別標準一致的訴的合并理論
(四)基于識別標準的既判力規(guī)則分類
六、比較研究對我國訴訟標的討論的啟示
第四章民事之訴的類型及其訴訟標的問題
一、訴的類型理論對訴訟標的討論的意義
二、作為基礎類型的給付之訴
(一)民事給付之訴的給付內(nèi)容
(二)民事給付之訴的判決范圍
三、給付之訴中的特殊類型
(一)針對行為的特殊給付請求
(二)繼續(xù)履行判決的內(nèi)容識別
四、我國的確認之訴及其要件
(一)我國司法實務中的確認之訴
(二)作為特別要件的確認利益
五、不同類型的訴的區(qū)分
(一)給付之訴與確認之訴
(二)確認之訴與形成之訴
第五章停止侵害之訴的訴訟標的問題
一、面向強制執(zhí)行的訴訟標的研究
二、停止侵害請求權的實體屬性
(一)指向未來行為的德國規(guī)則
(二)改變行動自由的美國禁令
(三)我國法上的停止侵害責任
(四)停止侵害判決的雙重含義
三、停止侵害訴訟標的問題的特殊性
(一)停止侵害判決的擴張效力
(二)訴訟標的識別的特殊性
(三)三種侵害行為的概念劃分
四、判決后新的事實的認定
(一)執(zhí)行終結后對妨害的排除
(二)基于執(zhí)行時效的可能方案
(三)除去侵害行為結果的執(zhí)行
(四)生效判決的執(zhí)行力擴張?
第六章民事訴訟中法討論義務與訴訟標的理論
一、法討論義務的重要性及其研究缺失
二、我國臺灣地區(qū)相關規(guī)定的對立見解
(一)相關規(guī)定
(二)法討論義務的必要性
(三)法討論義務的有限性
三、德國法下法教義學的展開
(一)德國法上條文規(guī)范基礎
(二)我國臺灣地區(qū)學者既有研究成果
(三)我國大陸既有研究成果
(四)德國當下法律發(fā)展現(xiàn)狀
四、我國法律的討論方向
(一)具有代表性的在先觀點
(二)法討論義務與訴訟標的
(三)法討論義務與司法現(xiàn)狀
(四)法討論義務與裁判說理
第七章民事立案程序中的訴訟標的審查及反思
一、立案訴訟標的審查的特殊性
二、我國民事起訴審查要件的基本構成
(一)起訴要件中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二)起訴要件與起訴狀應記載的事項
三、訴訟請求要件與訴訟標的的要求無關
(一)起訴訴訟請求的應然含義
(二)訴訟請求不指代訴訟標的
四、起訴理由要件亦非對訴訟標的的要求
(一)起訴理由本不屬于起訴要件
(二)起訴案由也不構成起訴要件
(三)作為起訴理由的請求權基礎
五、應否認可獨立立案訴訟標的明確要件
(一)應然:立案程序中不必審查訴訟標的
(二)實然:實質(zhì)審查下改良訴訟標的理論
第八章民事訴訟依職權審查合同效力規(guī)則再認識
一、合同效力審查問題的訴訟法意義
二、我國司法實務中關于合同效力的依職權審查規(guī)則
(一)法院審查合同效力的職權與義務
(二)法院審查合同效力義務的裁判技術保障
(三)作為例外的合同效力確認之訴
三、法院依職權審查合同效力的實體法基礎及其限度
(一)民事訴訟中的合同效力
(二)審查權受辯論主義限制
四、法院依職權審查合同效力包含的釋明義務體系
(一)不同《證據(jù)規(guī)定》關于合同無效時釋明義務的規(guī)定
(二)《九民紀要》關于合同無效時釋明義務的規(guī)定
五、法院依職權審查合同效力與處分權主義的關系
(一)司法實務中對審判范圍的變通理解
(二)當事人應當有權決定審判對象
第九章依職權審查合同效力下重復起訴規(guī)則重構
一、重復起訴規(guī)則中的合同效力審查問題
二、依職權審查合同效力對后訴的影響
(一)合同效力認定通常具有既判力
(二)既判力范圍例外不擴張的情形
三、既判力客觀范圍限縮模式及其擴張
(一)既判力不向合同效力擴張的思路
(二)大陸法系擴張既判力的例外規(guī)則
四、依職權審查與限縮模式的原理比較
(一)既判力限縮模式的內(nèi)在審判邏輯
(二)既判力的范圍與當事人的處分權
五、對我國依職權審查規(guī)則的實質(zhì)改造
(一)合同效力應成為審理焦點
(二)成為審理焦點的兩種意義
(三)程序性標識與既判力釋明
六、既判力客觀范圍的識別規(guī)則與甄別
(一)依職權審查規(guī)則的程序法效果
(二)禁止重復起訴規(guī)則的解釋論展開
(三)既判力擴張模式與爭點效的比較
第十章本書結論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