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中國知名科學家學術成就概覽·法學卷 第三分冊
定 價:218 元
叢書名:20世紀中國知名科學家學術成就概覽
- 作者:江平主編
- 出版時間:2014/9/1
- ISBN:9787030416834
- 出 版 社:科學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N12
- 頁碼:700
- 紙張:膠版紙
- 版次:1
- 開本:大16開
國家重點圖書出版規(guī)劃項目《20世紀中國知名科學家學術成就概覽》,以紀傳文體記述中國20世紀在各學術專業(yè)領域取得突出成就的數(shù)千位海內外科學技術和人文社會科學專家學者,展示他們的求學經歷、學術成就、治學方略和價值觀念,彰顯他們?yōu)榇龠M中國和世界科技發(fā)展、經濟和社會進步所做出的貢獻。
《20世紀中國知名科學家學術成就概覽·法學卷》按傳主生年先后結集卷冊,卷首簡要回顧20世紀中國法學的發(fā)展概況,卷尾附20世紀中國法學大事記。這與傳文兩相映照,力圖反映出中國法學的百年發(fā)展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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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卷共記述了156位法學家的研究路徑和學術生涯,本卷以突出學術成就為重點,力求對學界同行的學術探索有所鏡鑒,對青年學生的學術成長有所啟迪。本卷分三冊出版,第三分冊收錄了1927年以后出生的法學家53位。
20世紀的中國法學
20世紀中國法學的成長與發(fā)展,大體可以分為四個階段。
從1901年清政府宣布變法修律至1912年中華民國政府建立,為第一個階段。
該階段中國法學界致力于引進西方先進國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學觀念,對中國兩千多
年的法和法學遺產進行反省、批判和揚棄,初步形成了中國近代法和法學體系。
從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至1949年國民黨退踞臺灣,為第二個階段。此階段中
國法學獲得巨大發(fā)展,尤其是1928年至1935年中國近代各項法典如民法典、刑法
典、訴訟法典等的相繼制定頒布,以及圍繞這一階段立法事業(yè)展開的法學教育和法
學研究,促進了中國近代法和法學體系以及其內涵的定型,表明了中國近代法和法
學得以奠基。
自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1978年中國實行改革開放國策,為第三個階
段。該階段是中國創(chuàng)建社會主義法和法學體系的時期。由于黨“左”的思想路線的
指導,除了1954年憲法制定頒布以后至1957年夏天“反右運動”開始之前這一段
時間法制建設取得成績之外,在近30年的時間內,中國法和法學的發(fā)展基本上處于
停滯狀態(tài)。
從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至現(xiàn)在的35年,是第四個階段。該階段是
20世紀中國法和法學發(fā)展的最好時期。這一時期中國招收法學專業(yè)本科以上學生的
法律院系已經超過700所,在校法科學生達40余萬,研究生9萬余人,還有一大批
的法學博士生和博士后。這一時期每年出版的法學著作有1500多種,發(fā)行的法學刊
物超過200份,從法理學、法史學,到憲法學、行政法學、民商法學、經濟法學、
刑法學、訴訟法學、國際法學等各個學科都成長起了一大批卓越人才。中國的法學
研究為中國經濟、政治、科技、文化等各項建設事業(yè)提供了重要理論支撐。
以上四個階段法學的形成、發(fā)展和演變,從一個側面生動地反映了中國社會從
古代向近現(xiàn)代轉變的艱難曲折歷程,展現(xiàn)了中國從一個積貧積弱的落后國家,一步
步成長為一個綜合國力日益強大、人民生活逐漸富裕、法治國家意識慢慢形成的強
大國家的精彩畫面。限于篇幅,這里無法非常詳盡地敘說此四個階段的內容,只能
對貫穿于這四個階段法學發(fā)展的基本線索作些介紹和評述,分成近代和現(xiàn)代兩個
部分。
第一部分 中國近代法學的形成與發(fā)展
第一節(jié) 概 述
一、中國近代社會的巨大變遷
從1840年鴉片戰(zhàn)爭至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這100多年的中國近代史,
是中華民族歷史上最痛苦、最屈辱的時期。在這一時期,帝國主義列強借助武力逐
步蠶食中國,通過多次戰(zhàn)爭,在中國攫取到了一系列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利益,以
及治外法權等各項法律上的權益。
正是在這樣一種社會歷史環(huán)境之下,中國近代法學開始起步。因此,與世界上
其他國家相比,中國法學近代化的內外社會環(huán)境是非常惡劣的。然而,具有數(shù)千年
文明史的中華民族的心胸是宏大的,她能夠寬容地吸納西方的法和法學成果;中國
近代法科知識分子又是聰慧、頑強和執(zhí)著的,他們能夠在戰(zhàn)亂頻繁、社會動蕩的環(huán)
境下,依然勤奮、刻苦、執(zhí)著地從事著西方法和法學的本土化工作。正是仰賴他們,
中國近代法學才得以形成和發(fā)展。
二、西方法學觀在近代中國的傳播
(一)近代西方法學觀的內涵
法學觀,也可以理解為法的世界觀,即人們對法這一社會現(xiàn)象的基本看法。近
代西方法學觀的內涵,最早是由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如洛克(J.Locke,1632~
1704)、孟德斯鳩(C.L.Montesquieu,1689~1755)、盧梭(J.J.Rousseau,1712~
1778)、貝卡利亞(B.Beccaria,1738~1794)等在其作品中提出并加以闡明的。其
核心要素為:法律是公意的體現(xiàn);法律的目的是為絕大多數(shù)人謀幸福;法治;國家
是社會契約的產物,是人民的創(chuàng)造物;人民是政府的主人(主權在民);所有人生
而平等自由,并享有不可剝奪的天賦權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由就是做法律所
允許的事情;權力必須分立,互相制約;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刑罰必須人道;
司法獨立;無罪推定;等等。
(二)西方法學觀在中國的傳播
20世紀前半葉,西方法學觀在中國的傳播主要經歷了三個時期:1)清末修律
至辛亥革命。此時,除沈家本在一系列的論著中,比較全面地宣傳、介紹和闡述西方法學觀念之外,還有伍廷芳、董康,以及一批外國人,如日本學者岡田朝太郎、松岡義正、小河滋次郎、志田鉀太郎、織田萬等,進行著傳播西方法學觀的活動。
2)五四運動前后。如陳獨秀、李大釗、胡適、高一涵等。3)1921年以后的民國時
期。如江庸、居正、張知本、王寵惠、陳瑾昆、吳經熊、胡長清、丘漢平和阮毅成
等就是這一時期傳播西方法學觀的代表人物。
(三)傳播的載體
近代西方法學觀傳入中國,主要借助了西法東漸的時代浪潮,而具體的物質載
體,則是各類政法報刊、著作和教材,以及高等法律教育、聘請外國法律專家、派
留學生出國學習法律等。
首先是政法類報刊。例如,由中國留日學生所創(chuàng)辦的政法刊物《譯書匯編》
(1900年),以及《法政交通社雜志》(1907年),《法學會雜志》(1911年),《法
學季刊》(1922年),《法律評論》(1923年),《中華法學雜志》(1930年)等。此
外,還有一些綜合類的社會科學、時事刊物和報紙,也為傳播西方法學觀做出了
貢獻。①
其次是法學著作。在這方面,貢獻甚多者首先是譯著,其代表性的作品,主要
有:《法學通論》,磯谷幸次郎著,王國維譯,上海商務印書館1902年出版;②《法
學通論》,織田萬著,劉崇佑譯,上海商務印書館1907年出版;《法理學大綱》,穗
積重遠著,李鶴鳴譯,上海商務印書館1928年版,等等。從20世紀30年代起,國
人自行撰寫的傳播西方法學觀的作品日益增多。其中比較重要的有:吳經熊著《法
律哲學研究》(上海法學編譯社1933年版),歐陽溪著《法學通論》(上、下卷,上
海法學編譯社1933年版)等。
再次,仿照西方興辦的新式高等法學教育,也成為西方法學觀在中國傳播的一
個重要載體。例如,京師法律學堂(1906年)以及各地的法政學堂(1909年前后)
的法律教育、各國立和私立(包括教會所辦)綜合性大學中的法律教育,都為近代
西方法學觀在中國的傳播提供了堅實的陣地和良好的條件。
最后,聘請外國法律專家和向外國派遣法科留學生,也成為傳播的一個重要
途徑。③
①
②
③
如《東方雜志》、《申報》和由黃遵憲創(chuàng)辦、梁啟超主筆的《時務報》等。
該書是中國近代引進的第一本《法學通論》,已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于2005年重新點校出版(何佳馨點校)。
郝鐵川:《中國近代法學留學生與法制近代化》,載《法學研究》1997年第6期。
(四)傳播的主要內容
從中國近代保留下來的大量歷史文獻中,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西方資產階級法
學觀的主要內容在近代中國基本上都得到了廣泛的傳播,如:
1.法律是公意的體現(xiàn)
如魏源在《海國圖志》中指出:在英國,“國中有大事,王及官、民俱至巴利
滿衙門,公議乃行”。在英國,“設有大事會議,各抒己見!缬邪磿r變通之
事,則庶民擇其要者,敬稟五爵鄉(xiāng)紳之會,大眾可則可之,大眾否則否之”。
2.法律的目的是為絕大多數(shù)人謀幸福
王韜在《弢園文錄外編?重民下》中說:“善為治者,貴在求民之隱,達民之
情,民以為不便者不必行,民以為不可者不必強,察其疴癢而煦其疾痛,民之與官
有如子弟之于父兄,則境無不治矣!
3.法治
魏源在《海國圖志》中指出:在美國,實行的是法治的原則!皣艘月衫秊
重,不徒以統(tǒng)領為重”。黃遵憲在考察了日本的政治與法律制度之后,在《日本國
志》一書中指出:“余觀歐美大小諸國,無論君主君民共主,一言以蔽之曰:以法
治國而已矣!绷簡⒊凇吨袊ɡ韺W發(fā)達史論》中強調:“法治主義,為今日救時
惟一之主義!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高一涵在《共和國家與青年之自覺》中大聲疾呼:“就法律言,則共和國家,
畢竟平等,一切自由,無上下、貴賤之分,無束縛、弛驟之力!倍趯O中山等資
產階級革命派制定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則明確規(guī)定:“中華民國人民一律
平等!
5.權力必須分立,互相制約
在《上清帝第六書》中,康有為指出:“近泰西政論,皆言三權:有議政之官,
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三權立,然后政體備。”然而在中國當時的專制政體之
下,議政、行政和司法三者沒有辦法協(xié)調,因此,只有“行三權鼎立之制,則中國
之治強,可計日待也”。
此外,自由就是做法律所允許的事情、罪刑法定、司法獨立、無罪推定等,也
都為中國知識界所廣為傳播。
(五)傳播的歷史意義
西方法學觀在近代中國的傳播,對中國近代法和法學的成長,具有重要的啟蒙
意義。第一,它推動了中國的立法事業(yè)。第二,它對近代中國法學學科的誕生與成
長也起著重要的作用。不僅是法理學,就是各個部門法學科,其理論核心,也是西
方的法學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