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通論·總論(上冊)(責任成立法)》適合從事相關研究工作的人員參考閱讀!肚謾嘭熑畏ㄍㄕ摗た傉摚ㄉ蟽裕ㄘ熑纬闪⒎ǎ罚ㄗ髡咧鞄r)是“法學原論系列”之一,書中共分為我國侵權責任法的基本狀況、適用及其體系;責任成立的抗辯事由;侵權責任法的目的與功能等十二章內容。
朱巖,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專職研究員,德國不來梅大學法學博士,德國馬克思一普朗克國際私法和外國私法研究所博士后,德國洪堡總理獎學金和德國學術交流中心(DAAD)獎學金獲得者。撰寫本書第一編總則、第三編用益物權、第五編占有以及附則部分的內容。
第一章 侵權責任法概述:基本概念、歷史發(fā)展與基本結構
第二章 我國侵權責任法的基本狀況、適用及其體系
第三章 侵權責任法的目的與功能
第四章 侵權責任成立共同必要要件之一——對民事權益的侵害
第五章 侵權責任成立共同必要要件之二
第六章 歸責事由之一:過錯責任概論
第七章 過錯歸責特殊問題之一:侵權責任能力作為過錯歸責前提
第八章 過錯歸責特殊問題之二:安全保障義務與不作為侵權
第九章 過錯歸責特殊問題之三: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的過錯責任
第十章 歸責事由之二:無過錯責任之危險責任
第十一章 歸責事由之三:無過錯責任之為他人承擔責任——替代責任與組織責任
第十二章 責任成立的抗辯事由
3.侵權責任法擺脫了傳統(tǒng)大陸法系侵權責任法的外在體系,但同時也面臨著重新構建現(xiàn)代侵權責任法的任務。我國民法在法律技術上屬于德國法系,侵權責任法也不例外。如同上述,《德國民法典》中的侵權責任法三個小的“一般條款”的立法模式,對大清民律草案、中華民國民法典中的侵權責任法都具有深遠的影響。直至今天,德國侵權責任法仍然在很多方面影響著我國侵權責任法理論、乃至司法實踐,例如,有關違法性要件是否應當屬于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的爭論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德國侵權責任法的影響。①傳統(tǒng)大陸法系對我國侵權責任法的影響,集中體現(xiàn)在歸責原則上,即過錯責任具有中心地位,而無過錯責任(嚴格責任或者危險責任②)處于從屬地位。但隨著歐洲大陸以及其他西方發(fā)達國家進入到工業(yè)化社會之后,危險責任與替代責任的地位日益突出,改變了侵權責任法的內在體系,歸責原則體系從一元到三元歸責體系的發(fā)展過程。但是,大陸法系的侵權責任法的外在體系仍然落后于侵權責任法內在體系的發(fā)展,表現(xiàn)在民法典中的侵權責任法遲遲未予修訂,原因在于歷史的過重負擔和修訂的難度;而在民法典之外發(fā)展出大量的特別法,如道路交通法、鐵路法、產品質量法、環(huán)境保護法等。我國《民法通則》從一開始就在特殊侵權中吸取了現(xiàn)代社會重要的危險責任形態(tài)——產品責任和環(huán)境侵權,但從體系安排上仍然將其稱之為“特殊侵權”,并且在侵權責任法歸責體系上仍然將無過錯責任置于過錯責任的陰影下。侵權責任法雖然規(guī)定了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的二元歸責體系,但就無過錯責任的規(guī)定仍然缺乏明確的歸責事由,并且為他人承擔責任僅僅被視為一種特殊主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