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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含最新司法解釋一、二、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含最新司法解釋1、2、3)》內容包括:第二十九條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guī)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guī)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qū)分以下不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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