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日本在華領事制度研究:以華中地區(qū)為中心
定 價:59 元
- 作者:曹大臣
- 出版時間:2009/9/1
- ISBN:9787509706879
- 出 版 社: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H31
- 頁碼:389
- 紙張:
- 版次:1
- 開本:16開
從1871年中日簽訂修好條規(guī)到1945年日本戰(zhàn)敗投降,日本在華領事制度經歷了一個從互等到片面獨惠再到廢止的過程。其間,日政府擴大領事機構,強化領事職能,在華領館及領事之多,為他國所不及。在大陸政策支配下,許多領事升為駐華公使乃至外務大臣,成為侵華國策的制定和執(zhí)行者:在平時,以外交官、商務官的身份,與中國地方政府交涉,極力維護日本在華“條約權利”,并以武力為后盾,為日本居留民的發(fā)展拓展空間;在戰(zhàn)時,則卸去外交官衣裝,在占領地擔任宣撫官,負責“維持治安”,或親自操起刀槍,參與侵華戰(zhàn)爭。領事群體喪失了應有良知,恃強凌弱,推行強硬無理外交,其所作所為助長了日軍氣焰,加快了日本軍國主義的侵略步伐,同時也加速了日本帝國主義的滅亡。
《近代日本在華領事制度:以華中地區(qū)為中心》在國際法視野下,深入探討了日本在華領事制度的運行機制,是近代中日關系研究的一部力作。
從1871年中日簽訂修好條規(guī)到1945年日本戰(zhàn)敗投降,日本在華領事制度經歷了一個從互等到片面獨惠再到廢止的過程。其間,日政府擴大領事機構,強化領事職能,在華領館及領事之多,為他國所不及。在大陸政策支配下,許多領事升為駐華公使乃至外務大臣,成為侵華國策的制定和執(zhí)行者:在平時,以外交官、商務官的身份,與中國地方政府交涉,極力維護日本在華“條約權利”,并以武力為后盾,為日本居留民的發(fā)展拓展空間;在戰(zhàn)時,則卸去外交官衣裝,在占領地擔任宣撫官,負責“維持治安”,或親自操起刀槍,參與侵華戰(zhàn)爭。領事群體喪失了應有良知,恃強凌弱,推行強硬無理外交,其所作所為助長了日軍氣焰,加快了日本軍國主義的侵略步伐,同時也加速了日本帝國主義的滅亡。
本書在國際法視野下,深入探討了日本在華領事制度的運行機制,是近代中日關系研究的一部力作。
導論
一 領事制度的起源與發(fā)展
二 中外領事關系的確立
三 研究框架及方法
第一章 日本在華領事制度的確立與發(fā)展
一 中日互等領事制度的建立
二 日本在華片面領事制度的確立
第二章 華中領事館的開設及沿革
一 上海等領事館的開設及沿革
二 漢口等領事館的開設及沿革
三 領事館警察署的設立
第三章 領事與華中居留民
一 華中居留民的人口與職業(yè)構成
二 居留民組織及其活動
三 領事對不法居留民的庇護
第四章 領事與華中日租界
一 租界的開辟和擴展
二 領事——“國中之國”的最高統(tǒng)治者
三 租界——日本侵略華中地區(qū)的據點
第五章 領事裁判權(上)
一 領事裁判權與治外法權
二 日領與治外法權
三 日本在華領事裁判權體系
四 領事裁判權實施情形
第六章 領事裁判權(下)
一 領事裁判權案例分析:華告日案例——上海蘇佑泰案
二 領事裁判權案例分析:日告華案例——以商標糾葛為中心
三 領事裁判權案例分析:混合案件——上海美日中商標案
四 領事裁判權案例分析:非訟案件——漢口田種香案
五 領事裁判權的弊害
第七章 領事與“條約權益”的維護
一 內河航行權
二 關稅協定權
三 居住營業(yè)權
四 內地旅行權及測繪
第八章 領事與情報
一 領事的情報機構
二 領事的情報調查
三 領事報告的報知體制
第九章 戰(zhàn)時中日領事關系
一 戰(zhàn)時中日領事關系的性質
二 中華民國駐日使領的撤退
三 日滿領事關系
四 汪滿領事關系
第十章 偽政權駐日使領的外交
一 偽政權駐日使領機構及其法律地位
二 汪偽使領館的對日“外交”
三 汪偽大使館與歐亞諸國駐日使館的往來
第十一章 日領在汪偽轄區(qū)內的活動
一 居留民及領事館的撤退與復歸
二 居留民“被害”調查
三 領事館警察事務
四 占領地的宣撫工作
第十二章 日本在華領事裁判權的撤廢
一 清末民初中日法權的交涉(1902~1927)
二 南京國民政府初期中日法權的交涉(1928~1931)
三 偽滿治外法權的撤廢(193l~1937)
四 汪偽政府治外法權的撤廢(1937~1945)
第十三章 日本在華領事群體分析
一 領事群體的數量及地域分布
二 領事群體的教育背景及中國觀
三 領事群體的外交行為模式
四 領事群體的協調機制
結語
附錄一 日本外務卿、外務大臣歷任表
附錄二 近代日本駐華大公使表(含汪偽)
附錄三 大正年間(1913~1926)日本駐華領事官表
一 大正年間日本駐華領事官高等官表(1913~1926)
二 大正年間日本駐華領事官判任官表(1913~1926)
附錄四 日本駐中國各地總領事表(華中地區(qū)除外)
一 廣州總領事館(1909年10月升格)
二 間島總領事館
三 吉林總領事館(1919年5月升格)
四 濟南總領事館(1919年5月升格)
五 青島總領事館
六 天津總領事館(1902年1月升格)
七 哈爾濱總領事館
八 福州總領事館(1919年5月升格)
九 奉天總領事館
十 香港總領事館(1909年10月升格)
附錄五 日本駐華中領事館警察署長歷任表
一 上海總領事館警察署長歷任表
二 杭州領事館警察署長歷任表
三 蘇州領事館警察署長歷任表
四 蕪湖領事館警察署長歷任表
五 南京領事館警察署長歷任表
六 漢口總領事館警察署長歷任表
七 九江領事館警察署長歷任表
八 宜昌領事館警察署長歷任表
九 沙市領事館警察署長歷任表
十 重慶領事館警察署長歷任表
十一 長沙領事館警察署長歷任表
參考書目
后記
第一章 日本在華領事制度的確立與發(fā)展
一 中日互等領事制度的建立
1862年,日本幕府統(tǒng)治末期,有日人搭乘荷蘭商船到上海貿易。兩年以后,又有日商經英國領事巴夏禮的介紹,攜貨到滬交易。1870年,日政府借口中國商人曾在日本采購銅斤,要求向清派駐領事官,并訂約通商。是年,日外務權大丞柳原前光、外務權少丞藤原義質、文書權正鄭永寧等受命赴華,與清商談訂約一事。柳原一行8月25自東京出發(fā),9月4日到上海,旋赴天津,先后拜見三口通商大臣成林和直隸總督李鴻章,遞交日本外務卿致總理衙門的信函。此時,清廷深受西方強加的不平等條約之苦,對訂約問題比較敏感,因此總理衙門采取婉詞謝絕的態(tài)度,以“大信不約”四字,稱可照常通商,但不必議約。后因李鴻章欲“以夷制夷”,上書總理衙門,力主與日本訂約,再加柳原的再三懇請,清廷遂允與之議約。在議約過程中,日方援引西方國家之例,欲以《中德條約》為藍本,訂立種種不平等的條款。清廷對此嚴加拒絕,并自擬以為平等的約稿,作為談判的基礎。由于曾國藩提醒要排除最惠國條款,所以李鴻章等堅持不肯把“一體均沾”的字樣寫入條文,雙方爭論不休。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