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研究·律學與法學:中國法律教育與法律學術(shù)的傳統(tǒng)及其現(xiàn)代發(fā)展》是2005年教育部批準的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guān)項目“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研究”子課題之一,是在項目首席專家曾憲義教授的主持和直接指導下完成的。自項目啟動以來,曾憲義教授以驚人的毅力,在處理各種繁忙公務(wù)的同時,精心擘畫,勞力費神,督課程限,率領(lǐng)大家按照預定的課題計劃從事研究,對本卷的寫作計劃,每每提出明確的要求,保障了課題研究的順利進行。特別是曾教授視課題學術(shù)質(zhì)量如生命的再三強調(diào),令晚輩們深受教益。他一再強調(diào):學術(shù)規(guī)范是我們開展這項課題“最重要、最根本的問題,也是最最關(guān)乎每位主編與總主編的政治生命和學術(shù)品質(zhì)、信譽的重大問題,絕不能有一絲一毫的僥幸、懈怠和疏忽”。
引言
第一編 傳統(tǒng)的法律教育
第一章 傳統(tǒng)法律教育的歷史
第一節(jié) 先秦時期的法律教育
第二節(jié) 秦漢時期的法律教育
第三節(jié) 魏晉南北朝的法律教育
第四節(jié) 唐宋的法律教育
第五節(jié) 明代的法律教育
第六節(jié) 清代的法律教育
第二章 法律職業(yè)與傳統(tǒng)法律教育
第一節(jié) 中國古代的法律教育機構(gòu)
第二節(jié) 官箴與古代官員的職業(yè)道德教育
第三節(jié) 幕友與古代法律教育
第四節(jié) 訟師與古代法律教育
第五節(jié) 官學、吏學與法律教育
第六節(jié) 《洗冤集錄》與司法檢驗知識的傳承
第七節(jié) 清代的司法檢驗與仵作培養(yǎng)
第三章 傳統(tǒng)律學與法律教育
第一節(jié) 秦漢律學與法律教育
第二節(jié) 魏晉律學與法律教育
第三節(jié) 唐宋律學與法律教育
第四節(jié) 明清律學與法律教育
第二編 從傳統(tǒng)到現(xiàn)代的轉(zhuǎn)變
第四章 西方法學概念的早期輸入
第一節(jié) 明清時期西方法學概念的出現(xiàn)
第二節(jié) 19世紀早期西方法學知識的傳入
第五章 中國近代的法科留學
第一節(jié) 法科留學的萌芽
第二節(jié) 赴日研習法政運動的興起
第三節(jié) 法科留學在東西洋之間
第六章 法政教育的創(chuàng)辦
第一節(jié) 講授西方法律的早期開端
第二節(jié) 清末民初的法政學堂(校)
第七章 法學院的發(fā)展
第一節(jié) 國立(公立)法律學院
第二節(jié) 教會大學與私立大學的法科
第八章 法律教育機制的形成
第一節(jié) 法學學制的建立及其演變
第二節(jié) 大學法律系的分組制
第三節(jié) 法學課程、法學教材與教學方法
第四節(jié) 法律教育管理體制
第九章 近代法律教育思想的演進
第一節(jié) 法政教育批判思潮的興起
第二節(jié) 關(guān)于法律教育的討論
第三節(jié) 不同視角下的中國法律教育
附錄一 新中國法學教育六十年
附錄二 中國近代法科留學生簡表
后記
幕友與主官是賓主關(guān)系,協(xié)助官員處理一些日常事務(wù)。幕友大抵可以按其工作的性質(zhì)分為刑名、錢谷、征比、賬房、書啟、朱墨、掛號、閱卷、教讀等類,而以刑名與錢谷二者最為重要。顧名思義,可見前者處理涉及刑名的各種事務(wù),后者的工作則主要為錢糧的征收及經(jīng)費的度支。刑名幕友的主要任務(wù)就是協(xié)助官吏處理日常官府訴訟之事和對官員進行必要的法律知識的教授。刑名幕友傳相教授的律學知識是清代律學傳承與發(fā)展的重要途徑之一,有學者甚至認為清代律學在一定意義上乃為“民間刑名幕友的私家之學”②。
對于幕徒而言,學幕的第一要務(wù)是研讀律例和有關(guān)幕學的書籍,有關(guān)律例和幕學的書籍卷帙浩繁,種類繁多,其中“律例注釋”類如沈之奇編寫的《大清律例輯注》、萬楓江編寫的《大清律例集注續(xù)編》等,“律例圖表”類如官修《三流道里表》、《五軍道里表》等,“律例歌訣”類如《大清律例歌訣》、《大清律七言集成》,“案例匯編”類如《刑案匯覽》、《駁案新編》,“律例考證”類如《大清律例通考》、《讀例存疑》等。③至清代中葉,應(yīng)用律學、律史學、比較律學以及古律的輯佚和考證等都成績卓著,一批堪稱經(jīng)典的律學著作,如《讀律佩觽》、《大清律例通考》、《大清律輯注》、《唐明律合編》、《歷代刑法考》等,都誕生于這一時期,由此清代律學成為傳統(tǒng)中國繼魏晉、漢唐以后律學發(fā)展中又一個也是最后一個高峰。
上述律學著作對于法律知識的推廣和普及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以《讀律佩瞞》為例,該書擇取《清律》中較重要的條文和條文中意思表示不甚明確的文字,依據(jù)《清律》本注、舊注及王肯堂箋釋、傳記等書,先加以闡釋,進而推究律義,補解條文中不明確所在,以供讀者隨手查閱、解除疑問之用。王明德在書中闡述了這種立意,“讀律之法,必先八字之義,先為會通融貫,而后可與言讀法”。該書終清之世廣為流傳、翻印,不僅為私注本中的杰作,其“律母釋義”和“律眼釋義”還廣為各注家抄錄引用,甚至得到清廷的重視和肯定!洞笄迓奢嬜ⅰ、《王肯堂箋釋》、《大清律例集注》和《大清律例全纂》等優(yōu)秀釋著對清代司法活動的影響相當廣泛。各地刑署衙門乃至刑部,在審斷案件時,常將《輯注》等本與《清律》互相參照使用。甚至當《輯注》本的觀點和本律稍有歧異或相悖時,司法官也常常引私注而棄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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