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文庫·歷史考古研究系列:魏晉南北朝隋唐立法與法律體系(套裝上下冊)》以敕例為中心來梳理魏晉南北朝隋唐的立法與法律體系,考證了此期法制發(fā)展在各轉(zhuǎn)折點上的史實。其結(jié)論是:敕例的主導(dǎo)地位及其與法典的關(guān)系,是貫穿于我國帝制時代法制史的根本問題和基本線索。在魏晉至隋唐的法律儒家化進程中,由于全面貫徹禮、法關(guān)系準則的需要,尤其是由于其與北朝漢化、改制等歷史進程的合拍,導(dǎo)致了一個不斷強調(diào)法典重要性的歷史運動,這就決定了唐代《律》《令》《格》《式》體系的形成。而法律儒家化及相關(guān)歷史進程在唐代的終結(jié),則決定了這一體系的瓦解,并朝類于秦漢律令體系的方向歸復(fù)。
引言
上卷
第一章 魏晉以來敕例的編纂與《格》、《式》之源
第一節(jié) 從《晉故事》到《梁科》、《陳科》
一 漢魏“故事”與《晉故事》
二 《晉故事》的編錄與條文形態(tài)
三 從《晉故事》到《梁科》、《陳科》
第二節(jié) 從“干支詔書”到《甲子科》、《甲辰儀》
一 “法令”與“干支詔書”
二 《甲子科》與《壬辰儀》
第三節(jié) 從編纂條制到《麟趾格》、《大統(tǒng)式》
一 敕例在北朝的活躍及“條制”的盛行
二 北魏編纂敕例的歷程
三 敕例稱“格”或“式”的習(xí)慣
四 《麟趾格》、《大統(tǒng)式》的性質(zhì)與形態(tài)
第二章 敕例編纂的立法化、法典化及其影響
第一節(jié) 敕例編纂的立法化及其影響
一 《晉書·刑法志》提到的漢代法例編纂之作
二 敕例編纂立法化與新《律》、《令》體制的形成和發(fā)展
三 敕例編纂立法11三確定了法典與制敕的關(guān)系格局
四 敕例編纂立法化與魏晉以來敕例編纂活動的軸心
第二節(jié) 敕例編纂的法典化及其影響
一 魏晉以來敕例編纂法典化的途徑和趨勢
二 敕例編纂法典化與《律》、《令》關(guān)系的定型
三 敕例編纂法典化與條制的流行
四 敕例編纂法典化與若干過渡型法典的出現(xiàn)
第三章 北魏前期立法與《律》、《令》形態(tài)、性質(zhì)的變遷
第一節(jié) 天興“律令”的性質(zhì)和形態(tài)
一 天興所定“律令”及其內(nèi)涵
二 天興“律令”的形態(tài)和性質(zhì)深受漢魏影響
三 《天興律》應(yīng)是編集科條詔令而成的條制集
四 《天興令》應(yīng)是相關(guān)詔令集
第二節(jié) 神麝四年以來“改定《律》制”
一 神席四年改定《律》、《令》的幾個問題
二 關(guān)于正平元年“改定《律》制”
三 關(guān)于太武帝“改定《律》制”幾點認識
第三節(jié) 太和元年至十六年修訂《律》、《令》
一 孝文帝親政前后的立法進程及其轉(zhuǎn)折
二 太和改革與定《律》、《令》的關(guān)聯(lián)
三《律》、《令》體制的進化與《太和令》的形態(tài)
四 關(guān)于太和元年至十六年立法的幾點認識
第四章 太和十六年后的官制改革與相關(guān)諸《令》的修訂
第一節(jié) 太和以前官制與《令》的狀況
一 官制“舊《令》”的狀態(tài)
二 “舊《令》亡失”的背景:制度與《令》體形態(tài)
第二節(jié) “太和中”所定“職令”與孝文帝的官制整改
一 太和中“職令”即太和十六年所頒官制之《令》
二 太和十六年“職令”的官制改革內(nèi)容
三 太和十六年“職令”在官制改革上的過渡性
第三節(jié) 太和十七年《職員令》與官制諸《令》的演變
……
第五章 北魏后期《令》的修訂與頒行
第六章 北魏的科、格、式與條制
第七章 北齊與周、隋法律體系的若干問題
下卷
第八章 《律》、《令》、《格》、《式》體系的形成
第九章 開元前后《格》、《式》的基本性狀
第十章 《律》、《令》、《格》、《式》體系的變遷
第十一章 宋初三朝的“例”與規(guī)范形態(tài)的變遷——以禮例為中心的考察
第十二章 中古“制定法運動”與“法律儒家化”進程
跋語 敕例、法典與中國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