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加重犯結構研究》表現出如下特點:主題集中:論著集中圍繞結果加重犯的結構而展開,這使論著有了較大的空間得以縱深開拓,充分顯示出專題研究所應有的具體與深入;資料翔實:論著廣泛地搜集了中外相關研究的理論成果,較好地把握了同類研究的思想前沿,在重要知識的比較與分析中將主題研究向前推進;密切實際:論著不僅從刑法理論上對結果加重犯結構的應然作了深入剖析,而且在研究中密切關聯(lián)立法與司法實際,避免了過于空泛的結論?傮w而論,著作的研究方法得當,結構合理,條理清晰,邏輯嚴謹;背景知識闡釋充分,兼顧中外相關制度、形式與實質;分析入理深入,觀點明確;行文流暢,語言準確,寫作規(guī)范。
郭莉,女,漢族,1981年11月生,刑法學博士研究生,國家檢察官學院講師,《中國檢察官》雜志社兼職編輯。本科畢業(yè)于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碩士、博士畢業(yè)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期間連續(xù)三年榮獲中國人民大學博士研究生一等獎學金。曾掛職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助理。目前已在《法律科學》、《政治與法律》、《中國刑事法雜志》等學術期刊上發(fā)表論文十余篇,參與編寫國家“十一五”規(guī)劃教材《犯罪學》,合著、合譯著作三部,參與省部級科研項目兩項。
引言
第一章 結果加重犯的歷史沿革與立法比較
第一節(jié) 結果加重犯的起源及歷史沿革
一、結果加重犯的起源
二、結果加重犯的法制沿革
三、結果加重犯在我國立法上的發(fā)展
第二節(jié) 英美法系重罪謀殺罪原則引介
一、英國重罪謀殺罪原則的產生與發(fā)展
二、美國重罪謀殺罪原則的發(fā)展
第三節(jié) 結果加重犯與重罪謀殺罪原則比較研究
一、結果加重犯模式評價
二、重罪謀殺罪模式評價
三、兩種立法模式之比較
第二章 結果加重犯的本質與加重根據
第一節(jié) 結果加重犯本質探究
一、單一形態(tài)論
二、復合形態(tài)論
三、危險性理論
四、本書見解
第二節(jié) 結果加重犯刑罰加重緣由考察
一、肯定論
二、廢除論
三、本書見解
第三章 結果加重犯客觀結構研究
第一節(jié) 結果加重犯客觀構成要素分析
一、基本行為的性質限定
二、加重結果的具體要求
三、基本行為與加重結果間關系類型
第二節(jié) 基本行為與加重結果間關聯(lián)判斷
一、結果危險理論
二、行為危險理論
第三節(jié) 國內實務立場與學說態(tài)度綜介
一、國內司法實務立場
二、學說觀點歸納整理
第四節(jié) 結果加重犯的客觀成立要件
一、基本行為與加重結果間的因果關系
二、直接性要件的檢驗
第四章 結果加重犯主觀結構研究
第一節(jié) 結果加重犯加重結果之責任理論
一、早期見解
二、近期見解
三、本書見解
第二節(jié) 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的責任形態(tài)
一、基本犯罪的責任形態(tài)
二、加重結果的責任形態(tài)
第三節(jié) 國內實務見解與學說態(tài)度綜覽
一、司法實務判例
二、相關學說歸納整理
第四節(jié) 結果加重犯的主觀成立要件
一、結果加重犯加重結果的責任內涵
二、結果加重犯的幾種組合形態(tài)
第五章 結果加重犯在我國刑法中的規(guī)定
第一節(jié) 結果加重犯與相關犯罪形態(tài)辨析
一、結果加重犯與情節(jié)加重犯
二、結果加重犯與數額加重犯
三、結果加重犯與轉化犯
四、結果加重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
第二節(jié) 我國刑法關于結果加重犯的立法例
一、我國刑法中結果加重犯的類型
二、幾個有爭議的犯罪
附:我國刑法中的結果加重犯總整理
參考文獻
后記
實現關系即可?不過,經由強奸犯罪構成要件的分析可知,本罪所要求的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的重傷、死亡間特有的危險實現關系是指施行暴力行為、現場死傷威脅行為與奸淫行為時所內含的發(fā)生重傷、死亡危險。據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所謂“暴力手段”指的是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采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脅迫之外的手段,使被害婦女無法抗拒。由于強奸犯罪中的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含有致死、傷被害人的高度風險,因此在此過程中極有可能導致被害人的重傷、死亡,只要沒有其他限制歸責的事由且行為人具備故意或重大過失,即可成立強奸犯罪的結果加重犯,適用加重法定刑。例如,扼住被害人喉嚨導致其窒息死亡;或者被害人因受到刺激死亡或精神失常的,①即屬于強奸罪特有的危險。
同時,與搶劫罪一樣,強奸罪也是要求行為人采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即該罪的成立需要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兩個方面。通常而言,此類犯罪的特點是行為人實施了強制行為,目的在于迫使被害人從事他所希望的行為,如進行性行為或是容忍取走財產。由于強制行為能夠壓制被害人進而實施行為人所追求的目的行為,因此,實際中比較常見的是在開始性交前或取得財物前的毆打、捆綁、卡脖子等手段行為即已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而較少的有在性交過程或取財過程中產生重傷、死亡的結果。也因此,立法者規(guī)定強奸致死、重傷罪與搶劫致死、重傷罪的規(guī)范目的就在于防止強制手段行為產生死亡、重傷結果?梢姡瑥娂橹滤、重傷罪所要求的直接性只是強制手段行為或性交行為與重傷、死亡結果之間特有危險的實現關系。即使行為人沒有完成其所追求的目的行為,但只要基本犯罪強制手段實施與死亡結果間具備直接性,仍可以以結果加重犯進行處罰。當然,如果重結果與行為人無關,而是被害人自己決定自殺、自殘;或者行為人為了避免罪行暴露而殺人滅口的,則不符合直接性的要件。不過,需要強調的是,由于刑法對強奸罪結果加重犯的規(guī)定是“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因此就排除了對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重傷、死亡的也以該罪結果加重犯論處的可能,這里的侵害對象僅指被強制性交之人,或為了實施性交而被施以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的人,而不能包括趕來幫助被害人卻被施以強制行為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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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前述犯罪一樣,放火致人重傷、死亡的直接性判斷同樣要區(qū)分是已經發(fā)生放火燒毀結果進而導致重傷、死亡的才能成立直接陛,抑或是放火行為本身造成重傷、死亡即為已足?對此,理論上存在較多爭議。有意見認為放火致人重傷、死亡罪在性質上屬于必須先產生基本犯罪結果,才能論以結果加重犯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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