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代博士教育史:以震旦大學法學博士教育為中心》共分為7章,包括有:中國近代博士教育法律制度,中日近代博士教育比較,中國近代博士教育與當代博士教育的比較,中國近代學術性博士論文——震旦大學法學博士論文,中國近代學術性博士:震旦大學法學博士群等。
《中國近代博士教育史:以震旦大學法學博士教育為中心》由王偉編著,復旦大學出版社出版。
王偉,河南息縣人,畢業(yè)于華東政法學院、復旦大學、南方衛(wèi)理公會大學、倫敦大學,分別獲得法學士、法學碩士、L L.M.、法學博士學位,F為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出版學術著作《中國近代留洋法學博士考(1905—1950)》(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等,發(fā)表學術論文Historical Evolution of NationalTreatment in China等。
緒論
一、中國近代博士之謎
二、相關概念的界定
三、中國近代博士教育史的意義
四、研究現狀
五、研究方法
六、全書結構
第一章中國近代博士教育的起源與早期實踐
第一節(jié)博士在中國的辭源
一、古代中國的博士概念
二、明代利瑪竇將進士等同于博士
三、清末引入西方博士概念
第二節(jié)中國博士教育的萌芽——教會大學的醫(yī)學博士
一、上海圣約翰大學
二、北京協(xié)和醫(yī)學院
三、華西協(xié)合大學
四、齊魯大學
第三節(jié)中國近代名譽博士
一、圣約翰大學名譽博士
二、北京大學名譽博士
三、中央大學名譽博士
四、復旦大學名譽博士
五、東吳大學名譽博士
本章小結
第二章中國近代博士教育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清末有關博士學位制度的探索
第二節(jié)北洋政府有關博士學位的法律制度
—、1912年教育部擬議《學校系統(tǒng)草案》
二、1912年《大學令》
三、1914年教育部官制
四、1914年法制局擬議《學校考試獎勵法》
五、1915年《特定教育綱要》
六、1915年北洋大學博士學位授予權的申請及教育部回復
七、1918年北京大學博士學位提案
八、1919年教育部博士學位提案
第三節(jié)南京政府有關博士學位的法律制度
一、《學位授予法》的起草背景
二、1935年《學位授予法》
三、1935年《學位分級細則》
四、<博士學位評定會組織法草案》和《博士學位考試細則草案》
第四節(jié)中國近代博士教育法律制度的特征
一、框架性
二、消極保守性
三、與既有的學士制度、碩士制度相脫節(jié)
本章小結
第三章中國近代學術性博士教育實踐——震旦大學法學博士教育
第一節(jié)震旦大學法學博士教育機構
一、震旦大學法學院的組織結構——兩系兩所
二、震旦大學法學博士培養(yǎng)機構的演變
第二節(jié)震旦大學法學博士教育制度
一、法學士和法學博士的二級學位體系
二、法學博士與政治學、經濟學專業(yè)博士的混同制
三、本科入學考試制度與博士入學免試制度
四、本科四年制與博士兩年制
五、寬松的導師制
六、課程加論文的混合教育模式
七、博士論文答辯制
第三節(jié)震旦大學博士教育的中國性
一、震旦大學在清末的立案問題
二、北洋政府時期暫予立案
三、南京政府時期正式立案
四、抗戰(zhàn)時期拒絕汪偽的立案要求
五、法國人眼中的震旦大學
第四節(jié)震旦大學博士教育的獨立性
一、震旦大學不依附法國政府或者法國高校
二、震旦大學博士答辯的獨立性
第五節(jié)震旦大學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力
一、震旦大學立案前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力:從法律真空到法律追認
二、震旦大學立案后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力:驗印程序
三、震旦大學博士學位證書的四個疑問
本章小結
第四章中國近代學術性博士:震旦大學法學博士群
第一節(jié)震旦大學法學博士名錄
第二節(jié)未取得震旦大學法學博士學位的博士生
第三節(jié)博士身份存疑者
第四節(jié)震旦大學法學博士統(tǒng)計分析
一、震旦大學法學博士籍貫分布
二、震旦大學法學博士年齡分布
三、震旦大學法學博士畢業(yè)年代分布
四、震旦大學法學博士職業(yè)分布
五、近代中外雙料法學博士
第五節(jié)震旦大學法學博士的特征
一、來源的單一性和封閉性
二、時期的短暫性和集中性
三、專業(yè)的多樣性
四、性別的單一性
五、籍貫的集中性
六、留學國別的單一性
七、教育的學術性
本章小結
第五章中國近代學術性博士論文——震旦大學法學博士論文
第一節(jié)震旦大學法學博士論文概況
一、震旦大學法學博士論文目錄
二、近代中外雙料法學博士論文
第二節(jié)震旦大學法學博士論文的出版
一、出版要求和出版標準
二、出版時間
三、出版印刷機構
第三節(jié)震旦大學法學博士論文的館藏
一、國內館藏
二、國外館藏
第四節(jié)震旦大學法學博士論文的性質
一、中國性
二、單一的外語性或者雙語性
三、博士論文的語種規(guī)范
第五節(jié)震旦大學法學博士論文的外在特征
一、博士論文字數由少變多
二、博士論文注釋和參考文獻由少變多
三、博士論文表達形式由法漢雙語轉化為單一的法語
四、重視歷史研究以及歷史研究方法
五、逐漸嘗試比較研究方法
第六節(jié)震旦大學法學博士論文的內在特征
一、以中國問題為導向
二、以法學研究為主流
三、以國內法為重點
四、以法律史研究為主線
第七節(jié)震旦大學法學博士論文的價值
一、博士論文的普遍性學術價值
二、震旦大學法學博士論文的獨到之處和影響
三、震旦大學法學博士論文的缺陷
四、震旦大學法學博士論文總體評估
本章小結
……
第六章中日近代博士教育比較
第七章中國近代博士教育與當代博士教育的比較
中國近代博士教育年表
參考文獻
索引
后記
圖片目錄
圖2—1國防最高委員會關于博士學位細則的決議
圖4—1顧守熙照片(《震旦大學法學院第卅一屆畢業(yè)紀念刊》)
圖4—2王自新照片(《震旦大學法學院第卅一屆畢業(yè)紀念刊》)
圖5—1胡文柄博士論文中文封面
圖5—2胡文柄博士論文法文封面
版權頁:
3.副署還是正署?
震旦大學所授予的法學博士學位、法學士學位、工程師證書等法文證書,皆由法國駐華公使署派員“副署”。根據使領關系法律與實踐,使領館本身具有促進派遣國與駐在國文化交流的職能,可以審查派遣國和駐在國教育機構的文憑。領事副署行為在中國近代租界并不鮮見,往往見之于領事裁判權有關的事宜。例如,中國官員在租界內提審中國犯人,中國官員簽發(fā)的拘票須由外國領事副署。震旦大學位于法租界之內,又是一所與法國有關的教會大學,法國使領館官員在震旦大學學位證書上的副署行為,本質上可以視為一種認證行為,即認證震旦大學學位證書簽發(fā)的狀況,認證震旦大學的教育水平,顯示震旦大學與法國的密切關系。經過法國領事認證的震旦大學學位證書,很容易在法國得到承認。除此之外,副署并無其他含義。
“副署”不等于“正署”,在震旦大學學位證書上“正署”者仍然是震旦大學校方當局,法國使領館官員的“副署”行為并不能改變震旦大學學位證書的中國性質,無論在事實上還是在法律上,“副署”都沒有使震旦大學成為一所法國大學。副署或許可以使震旦大學的學位證書在法國得到某種便利,但是并沒有使震旦大學的學位證書直接變成法國的學位證書,經過法國領事副署的博士學位仍然是震旦大學的博士學位,而非法國的博士學位;擁有法國領事副署的博士學位證書的獲得者們,仍然是中國的博士,而非法國的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