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類社會就有社會糾紛,而有社會糾紛就必然要有糾紛解決機制。在傳統(tǒng)中國社會糾紛解決總系統(tǒng)中,宗族社會糾紛解決機制一直是作為解決糾紛*重要的方式之一被廣泛地運用于民間社會糾紛的解決。無論是官方抑或普通民眾,都表現(xiàn)出對宗族社會糾紛解決機制的倚重。
本書從法社會學的角度,參考了明清時期大量的族譜、司法檔案、宗族契約文書等文獻資料,對明清時期宗族社會糾紛解決機制的構成要素、運行機制、作用機理、獨特傳統(tǒng)及其與國家司法之間的互動關系等,進行深入系統(tǒng)的探討與研究,探尋古人在糾紛解決中的智慧及策略,發(fā)掘與當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與完善相通的脈絡,以期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治建設提供一種本土資源上的借鑒。
序
傳統(tǒng)中國有社會組織嗎?當然有。如果僅以近現(xiàn)代西方的社會組織標準去看傳統(tǒng)中國,也許會得出“有國家無社會”“有家族無社會”的結論,但這種看法有失偏頗。強調(diào)個體自主意志和契約紐帶兩要素之意義上的“社會”,在傳統(tǒng)中國的確并不普遍。但是,在國家官府直接控制或安排之外的公共生活中,人們自發(fā)地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結成各種組織(團體)以實現(xiàn)共同福利,卻是不爭的事實。
傳統(tǒng)中國的社會組織,由血緣、地緣、業(yè)緣、宗教、文化的各種紐帶連接而成,可以分別稱為血緣社會、地緣社會、工商社會、宗教社會、江湖社會、士林社會等。這些社會,在個人和家庭之上,在國家之下,一方面是人們參與社會生活的有意無意、正式非正式的組織形態(tài),是個人之間的社會組織(集體組織);另一方面也是人們?nèi)粘=煌闹饕P系及場域,亦即個人參與(國家政治生活以外的)公共生活所不得不依賴的紐帶及空間。若僅從前一角度去理解,過于強調(diào)個人意志自主(自由)地加入某種有明顯組織形態(tài)的團體(society;social organization;social groups)之屬性,則傳統(tǒng)中國很少有“社會”矣!若僅從后一角度去理解,過于強調(diào)交往關系(social relations)和交往空間(social communication field)屬性,忽視在國家政治安排以外,傳統(tǒng)社會生活中實際廣泛存在的、自發(fā)自愿的組織團體情形,則傳統(tǒng)中國就更沒有“社會”了。對于傳統(tǒng)中國而言,僅僅從上述任何一個方面去理解“社會”都是片面的。傳統(tǒng)中國的血緣社會、地緣社會、工商社會、宗教社會、江湖社會、士林社會等,從前一角度看,常常不一定有顯著而正式的社會組織(結社)形態(tài),不一定強調(diào)個人自主并正式履行加入手續(xù);從后一角度看,雖表面上僅顯現(xiàn)為不同的交往關系和場域,但實質(zhì)上每個人又的確有著“在組織”“在團體”的感覺,且實質(zhì)效果也是如此。
在兩者結合的意義上去理解傳統(tǒng)中國的社會,從傳統(tǒng)社會形態(tài)和社會生活中去認識實在的、實踐的、實證的法律史,而不是局限于國家政治領域和政治表述去理解和認識,是我過去二十多年法史研究與教學的一個重要傾向或偏好。這一傾向或偏好,可能在有意無意中影響了學生。我指導的學生寫博士、碩士論文,其選題多有向這一方向靠攏者,國安的博士論文就是其代表之一。
國安是我在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工作期間指導的博士研究生之一。2005年秋,已為副教授數(shù)年的張生國安,與黃東海、易江波、汪雄濤、張正印諸生一起,經(jīng)考試錄取為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法律史博士點第二屆博士研究生。攻讀博士期間,國安廣修課程、博覽群書、勤于寫作、勤于討論、勤于思考,給老師和同學們留下了良好而深刻的印象。但是,由于本科階段非法律專業(yè)、碩士階段非法史專業(yè),由于博士論文題目是我建議選定的,由于攻博期間未能豁免供職學校的授課任務,國安的博士論文寫作工程比一般同學更為艱難、更為耗時,遲至2011年才完成寫作并通過答辯,此事令我至今仍感愧疚。但由于有著相當不錯的史學功底,由于過去著述較多且寫作能力較強,國安仍將這篇畢業(yè)論文寫成了中南法史博士論文中的*佳論文之一。其開題答辯、中期答辯、*后答辯均一次順利通過,答辯委員會的老師們均對論文作出了相當高的評價,當然也提出了一些切中要害的修改建議,于是我的所謂指導過程就變成了不甚費力的象征手續(xù)了。論文*后得到國家社科基金委匿名專家們的多數(shù)肯定,入選國家社科基金后期資助(出版)項目。在嚴格、苛刻的評審標準及程序下,在百分之十幾的入選概率下,該書稿仍脫穎而出,這本身就是學術質(zhì)量較高的標志之一。
國安這篇博士論文是專門討論傳統(tǒng)中國宗法社會組織的糾紛解決機制或模式的。這是一個非常有意義的題目,是認識傳統(tǒng)中國實在法制或?qū)嶋H法律秩序的一個較好的切入點。在傳統(tǒng)中國社會,每個人生來就不得不立即加入的社會組織,就是叫作家族或宗族的那個血緣社會組織。盡管個人或家庭無須履行加入這一組織的正式手續(xù),但它的確是國家之外的社會組織形態(tài),的確有維護共同安全和福利的目標。人們之間共同血緣(共同祖先)的存在,本身就自然而然為每個人辦理了*初的“加入手續(xù)”。這一社會組織,以同宗關系為紐帶而形成,是個體或家庭與國家之間的中間組織或緩沖地帶,承擔著廣泛的社會功能。解決糾紛,僅僅是其*主要的功能之一?偨Y分析這一社會組織的解紛機制及其運作模式,探究國家法秩序與民間法秩序的銜接機制和形態(tài),闡揚傳統(tǒng)中國民間社會在維護善良風俗和秩序、簡便快捷地解決民間糾紛、恢復社會安全和諧方面的智慧資源,是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的。
本著這樣的研究宗旨或目標,國安花費了好幾年的心血,出色地完成了這篇論文。這篇論文的主要成績或理論貢獻,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去認識。
第*,首次全面總結梳理了傳統(tǒng)中國家族社會解紛機制的基本構成和運作模式。過去數(shù)十年,史學界、法學界關于宗族(家族)問題、宗法制問題、宗規(guī)族法問題、鄉(xiāng)村習慣法問題的研究,包括瞿同祖、費成康、王玉波、馮爾康、朱勇、李卓、徐楊杰、錢杭、滋賀秀三等學人的研究,在宗法制構成及原則、家族組織結構、父權制與家長制、家族財產(chǎn)制與繼承制、家族土地制等一系列問題上,有出色的研究成就,但從來沒有人專門深入系統(tǒng)地探討過宗法社會或宗族社會的糾紛解決機制。國安是第*個全面系統(tǒng)深入探究這一問題者,是換了一個角度對中國傳統(tǒng)法制的實際運作形態(tài)進行了新的探究,這一研究是非?少F的。任何法律規(guī)范,包括習慣法,其制造或產(chǎn)生的出發(fā)點,是為了解決糾紛,解紛是法制的目標之一。從糾紛解決機制入手去認識傳統(tǒng)中國的法制,是一個特別有實踐性、實證性的角度,有利于我們重新認識中國法律傳統(tǒng),體悟中國法律傳統(tǒng)的靈魂。更重要的是,國安在對宗法社會糾紛解決機制構成(解紛主體、解紛依據(jù)、解紛原則、解紛方式)進行系統(tǒng)梳理的基礎上,更進一步對這一解紛機制的運行模式進行了總結闡發(fā)。也就是說,不僅研究靜態(tài)的機制本身,還研究了這一機制的運用操作模式(包括鳴告方式、解紛場所、糾紛審理、糾紛裁決、裁決執(zhí)行)等,這一研究更有法社會學或社會法學的方法或路徑屬性。國安在這一方面的研究,雖然不一定在每個方面都是*深入的,但到目前為止是*全面系統(tǒng)的,是有拓荒或開啟意義的。
第二,初步闡明了國家法秩序與民間法秩序的銜接機制,并對“第三領域”問題有了新的見解。國安的研究,從宗族社會組織在法律秩序建構中的角色地位角度入手,對民間法秩序有了新的總結詮釋。這一研究,不只對宗法社會參與民間法律秩序建構的角色進行了總結描述,更重要的是對宗法社會與國家政權在傳統(tǒng)法律秩序建構中的銜接互動模式進行了初步探索。在本書的第五章,國安參考了黃宗智先生的“第三領域”理論,專門就國家與民間兩個解紛機制之間鏈接互動的“第三領域”問題進行了分析。國安特別告訴我們,雖然在宗族社會主導的民間解紛過程中,國家法與民間法互相滲透、互相配合是常態(tài),但是家法族規(guī)并非完全獨立于國家法之外,具有強制性的國家司法程序仍是家族解紛成功的重要保障,所以“在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體制下,完全獨立于國家政權之外的‘第三領域’是不存在的,國家政權的操縱者絕對不會容忍一個獨立司法領域即所謂的‘第三領域’的存在,決不會允許宗族、文會、會館等社會團體在國家與社會之間扮演完全獨立的角色”。這一結論在梁治平教授的有關研究的基礎上更進了一步,用更加有力的事實和證據(jù)證明了中國傳統(tǒng)法律秩序的這一內(nèi)在規(guī)律。
第三,從法律史的視角為家族組織的社會治理功能或法秩序參助功能初步正名,對“五·四”以來污名化家族組織的極端思潮進行了初步矯正。自“五·四”開始,個人主義、民權主義、自由主義思潮大盛,宗族或家族組織被視為純粹禁錮個人、妨礙自由、銷蝕權利的文化存在,與宗族組織體制及家法族規(guī)有關的文化遺產(chǎn)被視為文化糟粕,至于這一社會存在或社會機制中的民主性、人民性等精華則鮮有人提及。國安的研究,實質(zhì)上從華夏傳統(tǒng)精神文化遺產(chǎn)的視角,對宗族組織機制的文明恒產(chǎn)意義進行了初步闡釋。通過國安的研究,我們可以看到,宗族組織及其解紛機制,實質(zhì)上有著整合民間社會力量、健全民間規(guī)則和秩序、維護民間善良風俗、實現(xiàn)共同安全福利、抗衡國家權力濫用、緩解國家公權腐敗等多方面的自治作用。解決糾紛,正是這種作用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彌補國家權力真空、提升社會自治能力的一個重要方面。沒有基層社會組織(包括*常見的血緣社會組織)積極主動參與社會治理或社會秩序的建構,任何國家的法律秩序是沒有根基的,是更容易走上反文明道路的。中央集權君主專制的傳統(tǒng)國家秩序模式下,仍保留了宗法社會等民間組織正常參與國家法律秩序建構的角色和機會,正是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對現(xiàn)代中國法治國家建設目標有正面助力的證據(jù)之一。若將傳統(tǒng)宗族制度或家族組織機制的所有歷史積淀一概視為歷史糟粕,也許是背離科學精神的。這是國安的博士論文給我們的重要啟發(fā)。
在近十幾年的法律史教學研究中,我一直倡言歷史法學,主張在“法律為民族精神之體現(xiàn)”的立場或視角下探究法律史,主張對中華數(shù)千年文明史中作為全民族“共同的法”“同一的法”的那些東西進行全面系統(tǒng)地梳理和闡發(fā),主張未來中國的法治建設和法治秩序建構也適當以中國“歷史法學”研究成果為參考借鑒。數(shù)千年中國法律文明,在追求社會和諧、保障正當利益、肯定社會有限自治、維護個人有限自由、防范國家權力濫用等方面,是有相當程度的探索和設計的,不是簡單粗暴地貼上“封建糟粕”標簽就可以無視或否定的。即使后來誤入歧途,與民主法治價值越來越遠,但其“民主性、人民性”的原初基因曾經(jīng)存在這一事實是無可否認的。未來法治建設的要害,也許不一定只是移植外來法制;民族傳統(tǒng)中人權法治基因地發(fā)揚光大,民族法律文化中特有的反民主、反法治“瓶頸”或誤區(qū)的克服,也許正是中國未來法治建設能適當結合本土資源并獲得更大的本土生命力的關鍵所在。為此,我提出過“法治中國化”的命題,絕不是出于義和團式的虛驕狂妄,而是為了開拓法律史研究的新視野,為了未來中國法治有更扎實的根基或土壤。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科點的碩士、博士論文,有相當一部分就是這一探索路徑的寶貴嘗試,如陳會林的《傳統(tǒng)中國地緣社會糾紛解決機制研究――以明清為中心的考察》、黃東海的《傳統(tǒng)中國商業(yè)社會糾紛解決機制研究――以商牙關系為中心的考察》、易江波的《近代中國城市江湖社會糾紛解決機制研究――以漢口碼頭為例》、李可的《唐宋宗教社會糾紛解決機制研究》、劉華政的《傳統(tǒng)中國手工業(yè)社會糾紛解決機制研究》,都是這一研究工程的系列成果之一。加上國安的這一本,分別研究了地緣社會、商業(yè)社會、江湖社會、手工業(yè)社會、宗教社會、宗法社會等六大類型社會組織的解紛機制,已經(jīng)構成了一個“傳統(tǒng)中國民間社會解紛機制研究成果系列”。這些論文,已經(jīng)分別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法律出版社等先后出版,已經(jīng)獲得了同行們的關注。這些研究對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開拓意義,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一定會獲得學科同行們的重視。
國安的博士論文經(jīng)數(shù)年修訂補充后,現(xiàn)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是法律史學薪火傳承的拾柴添柴之舉,是學術光明和熱量傳承的接力之一,是值得慶賀的。付梓之際,國安索序于我,我欣然應命。因為論文系我力推和指導的系列研究課題之一,數(shù)年后再閱讀修改過的論文確有一些心得體會,所以匆忙組織成文,權充序言。
范忠信
2020年10月20日
于杭州余杭鳳凰山北麓參贊居
張國安,男,河南信陽人,先后獲得河南大學歷史學學士學位、武漢大學法學碩士學位和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學位。曾任華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現(xiàn)任華僑大學法學院教授、華僑大學僑務法研究中心主任、碩士研究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律史學會理事、福建省憲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廈門市仲裁委員會和泉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和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評審專家。長期從事法學的教學與研究工作,主持或主要參與國家社科基金等省部級以上課題十余項,出版著作十余部,在《中國法學》(英文版)、《武漢大學學報》、《法學評論》等權*和核心期刊上發(fā)表學術論文近六十篇,有多篇論文被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全文收轉(zhuǎn),并有多項成果獲獎。
目 錄
緒 論
一、問題的提出
二、研究的對象和范圍
三、國內(nèi)外研究現(xiàn)狀
四、研究的意義與企求的創(chuàng)新
五、研究材料與方法
第一章 明清時期的宗族社會
第一節(jié) 宗族社會概念的界定
一、宗族概念的界定
二、宗族社會概念的界定
第二節(jié) 明清時期的宗族形態(tài)與內(nèi)部結構
一、明清時期的宗族形態(tài)
二、明清時期宗族的內(nèi)部結構
第三節(jié) 明清時期宗族組織的社會功能
一、祭祀祖先
二、救助困難
三、督催賦稅
四、維護治安
五、庇護族人
六、教化子弟
七、解決糾紛
第四節(jié) 明清時期宗族社會的屬性
一、血緣自治組織
二、鄉(xiāng)土社會組織
三、熟人社會組織
四、人情社會組織
第二章 明清時期宗族社會的糾紛類型
第一節(jié) 宗族社會所涉糾紛的主要類型
一、宗族社會所涉糾紛的類型
二、宗族社會所涉糾紛的性質(zhì)
第二節(jié) 宗族社會所涉糾紛的場域
一、宗族內(nèi)部關系
二、族外鄰里關系
三、宗族與官府的關系
第三節(jié) 宗族社會所涉糾紛增多的原因分析
第三章 明清時期宗族社會糾紛解決機制之構成
第一節(jié) 宗族解紛的主體
一、家長
二、房長
三、族長
四、理事會或評議會
第二節(jié) 宗族解紛的規(guī)范依據(jù)
一、國家法律
二、家法族規(guī)
三、倫理人情
四、風俗習慣
第三節(jié) 宗族解紛的基本原則
一、道德教化原則
二、息事寧人原則
三、妥協(xié)忍讓原則
第四節(jié) 宗族解紛的主要方式
一、調(diào)處
二、裁斷
三、送官究治
四、神判
五、械斗
第四章 明清時期宗族社會糾紛解決機制的運行模式
第一節(jié) 宗族社會糾紛解決的運行機制
一、當事人鳴告
二、解紛場所
三、糾紛的審理
四、糾紛的裁決
五、裁決的執(zhí)行
第二節(jié) 宗族社會解紛成敗的主要影響因素
一、糾紛的復雜程度
二、糾紛當事人自身因素
三、解紛主體的因素
四、官府對糾紛的處理態(tài)度
第三節(jié) 宗族社會糾紛解決機制運行的實效
一、宗族解紛的積極作用
二、宗族解紛的不足與局限
第五章 明清時期宗族社會糾紛解決機制與國家司法
第一節(jié) 宗族社會糾紛解決機制與國家司法之關系
一、宗族社會糾紛解決機制是國家司法的“前置程序”
二、國家司法是宗族社會糾紛解決機制的后盾和保障
三、宗族社會糾紛解決機制與國家司法的差異與沖突
第二節(jié) 兩個解紛系統(tǒng)的鏈接與“第三領域”
一、宗族社會糾紛解決機制與國家司法的鏈接
二、宗族社會的糾紛解決與“第三領域”
第六章 明清時期宗族社會糾紛解決機制的特點及其法社會學分析
第一節(jié) 宗族社會糾紛解決機制的特點
一、糾紛解決的多元依據(jù)相互補充、共同為治
二、官民相互配合、相互溝通
三、倫理道德因素占有極大比重
四、宗族解紛文書形式多樣化
第二節(jié) 宗族社會糾紛解決機制的法社會學分析
一、宗族社會糾紛解決機制的社會經(jīng)濟基礎
二、宗族社會糾紛解決機制的思想文化根基
三、宗族社會糾紛解決機制的制度基礎
結 語
附 錄
參考文獻
后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