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中展示了扎實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在理論層面,本書從分析仲裁制度的英美法系制度屬性入手,緊密結合機構仲裁的實踐系統(tǒng)而詳盡地論述了國內仲裁法律適用的基礎理論,并創(chuàng)設了與訴的理論對應的仲裁自身理論體系。在實踐層面,本書為滿足提高仲裁公信力的需要,為統(tǒng)一仲裁法律適用而詳細分析了仲裁程序中需要注意的各類問題,介紹了仲裁案件非常實用的“五定法”法律適用途徑,并對審判解釋在實踐中的適用提出了獨特的分類方式和適用建議。
這是一本仲裁實務書
當您在辦理仲裁案件遇到難題時,相信會給您有益的啟示
第三版說明
本書出版后,得到了國內仲裁界諸多好評,近三十家仲裁機構已將本書作為仲裁員培訓教材使用。為了更好地突出重點,明確一些必須明確的理念,根據筆者學習《仲裁法》的最新心得,參考仲裁界同人的意見和建議,本書在以下方面進行了修訂:
一是充分體現(xiàn)“或裁或審”制度的內涵。顧昂然先生在立法說明中的第二項明確說明“實行或裁或審和一裁終局的制度”。但對于“或裁或審”這項制度,絕大多數(shù)人都僅僅理解到《仲裁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內容這一層次,即“當事人達成仲裁協(xié)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除外”,而“或裁或審”這一用語本身的含義和相關法條表述的制度內涵往往被忽略。須知仲裁與訴訟是兩種不同的制度,雖然仲裁需要借鑒訴訟的很多內容,一些基本術語諸如“當事人”“證據”等都是術語相同而有不完全相同的含義,但更需要注意的是,能夠將仲裁與訴訟兩者區(qū)分開的用語必須不同而不應隨便借用,否則就會人為造成兩者的混淆,特別是使人想當然地認為兩者并無差別。本書第一版致力于廓清仲裁不存在“管轄”“合議”問題,就是因為業(yè)界大多數(shù)同人忽視了“管轄”“合議”的具體含義而隨便應用于仲裁上(還有人美其名曰“約定俗成”),結果不但加劇了仲裁的司法化,還使仲裁界同人在遇到問題需要說服法官時難上加難。具體到“或裁或審”制度上,“或裁或審”而不是“或裁或判”,在用語上已經清楚地表明仲裁與“審”無緣,仲裁過程不能稱為“審理”過程。這在立法上有多處體現(xiàn),立法者有意避免使用“審”或“審理”:整部法律中“審”字出現(xiàn)了五次,“審理”出現(xiàn)了一次,都是規(guī)定人民法院的行為,如第二十六條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以及另外四次對人民法院“審查核實”的有關規(guī)定!吨俨梅ā穼χ俨梦瘑T會或仲裁庭的有關規(guī)定則完全避免使用“審理”一詞,而是使用動詞“仲裁”取代之,特別是在第四章第三節(jié)“開庭和裁決”中,更是小心翼翼地避免使用“審理”一詞,比如第五十五條使用“仲裁庭仲裁糾紛時”的表述而不是“仲裁庭審理案件時”,以及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表述而不是“仲裁委員會無權審理的”。而從制度基礎看,仲裁權的取得是法律授權和當事人授權二者的結合,得到授權者可以居中裁決,但取得授權去“審理”授權者恐怕說不通。
但“審理”一詞卻堂而皇之地出現(xiàn)在國內最有影響力的幾家仲裁機構的仲裁規(guī)則中并單獨作為章節(jié),令人不由得扼腕長嘆,如同在仲裁規(guī)則中讀到“仲裁費由敗訴者承擔”一樣令人遺憾。為了證明仲裁制度中使用“審理”一詞完全沒有必要,作者試著將幾部仲裁規(guī)則中用的“審理”一詞換成“仲裁”,將“庭審”換成“開庭”,結果證明,完全沒有任何理解或操作上的障礙。因此,本書將第一版中仲裁機構或仲裁庭涉及的“審理”一詞全部去掉。效果如何,歡迎同人們提出批評。
二是基于滿足實務性需求的考慮,再版將原第一版第五章“仲裁程序法的價值”中過于理論化的內容刪除,部分內容并入第四章,因此全書變成了八章。被刪除的部分是作者下了大功夫的內容,力圖為解決仲裁機構所面臨的一些深層次問題而提供理論基礎(如仲裁機構為什么可以提高處理費收費標準,為什么仲裁機構有自身的經濟利益訴求而人民法院卻沒有等),但考慮本書的使命是提供一本仲裁員和仲裁秘書急需的實用性基礎性用書,因此還是將部分純理論內容刪去,使得內容更為實用和精練。
三是根據形勢發(fā)展而在仲裁證據和審判解釋部分增加了部分內容,特別簡要介紹了本書初版后最高人民法院新頒布的四部審判解釋,同時對各章中的一些內容進行了部分微調。這里涉及幾百處變動,有的拾遺補闕,有的精益求精,以體現(xiàn)最新的相關規(guī)定和筆者對仲裁制度的新理解。還有一些筆者對仲裁實踐中具體問題的建議,書中予以加粗,以便于搜索。
希望本書能夠為仲裁界同人們提供一些幫助,更希望得到仲裁界同人們的指教。仲裁公信力的提升需要我們全體仲裁同人的努力。
田有赫,山東省首批“全省法學法律研究領軍人物”,北京大學民商法法學碩士、西安交通大學經濟法法學碩土。中國政法大學仲裁研究院研究員,西南政法大學中國仲裁學院研究員,深圳國際仲裁院、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及上海、重慶、天津、武漢、大連等三十余家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長期從事民商事審判、政府法制、仲裁案件管理及理論研究工作,曾任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法院副院長、城陽區(qū)政府法制辦主任、青島仲裁委員會副主任、山東省仲裁發(fā)展促進會副秘書長、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第三屆常務理事。
目 錄
緒 論
第一節(jié) 國內仲裁法律適用研究的必要性
第二節(jié) 仲裁法律制度理論研究不足的后果
第一章 國內仲裁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節(jié) 糾紛及其解決方式
第二節(jié) 國內仲裁法律制度之原則及制度體系
第三節(jié) 仲裁之制度屬性及其法律實施
第四節(jié) 關于國內仲裁模式的建議
第二章 國內仲裁法律制度基本理論
第一節(jié) 基本理念和概念
第二節(jié) 仲裁權
第三節(jié) 仲裁協(xié)議
第四節(jié) 請與請權
第三章 仲裁法律適用之基礎理論
第一節(jié) 法律規(guī)范
第二節(jié) 法律概念和法律技術
第三節(jié) 法律適用應遵循之原則
第四節(jié) 法律適用應遵循之規(guī)則
第五節(jié) 法律思維、法律推理和法律論證
第四章 國內仲裁法律適用原理與方法
第一節(jié) 程序法和實體法的關系
第二節(jié) 仲裁程序法之價值
第三節(jié) 國內仲裁法律適用存在的問題
第四節(jié) 法律適用統(tǒng)一問題
第五節(jié) 實體法律適用的具體方法
第六節(jié) 釋明權問題
第五章 仲裁程序
第一節(jié) 仲裁程序及特點概述
第二節(jié) 仲裁程序流程
第三節(jié) 簡易程序
第四節(jié) 送達與期間
第六章 仲裁證據制度
第一節(jié) 仲裁證據之概念和分類
第二節(jié) 仲裁中的證明
第三節(jié) 證據的收集與審查采信
第四節(jié) 自由心證
第五節(jié) 仲裁證據保全
第七章 審判解釋之適用
第一節(jié) 審判解釋之概念及其作用
第二節(jié) 關于仲裁的審判解釋
第三節(jié) 審判解釋的一種分類
第四節(jié) 審判解釋在國內仲裁中的適用
第五節(jié) 審判解釋與《仲裁法》原則出現(xiàn)沖突時的適用
第八章 交易習慣與法理的適用
第一節(jié) 交易習慣的性質、特征及構成
第二節(jié) 交易習慣在仲裁中的適用
第三節(jié) 適用交易習慣之規(guī)則
第四節(jié) 法理的適用
附 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zhí)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立案、執(zhí)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