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宏耀、周媛媛編寫的《美國死刑案件的無效辯護標準》比較全面詳細介紹了美國死刑案件的辯護標準問題。全書共分三章:第一章,關(guān)乎生死的辯護;第二章,評判辯護質(zhì)量的尺度;第三章,更早、更多與更好。附錄一:經(jīng)典判例:斯特里克蘭案-;斯密斯案;畢阿德案。附錄二:ABA《死刑案件中辯護律師的指派與職責綱要(2003年修訂)》。
吳宏耀,河南省禹州市人。法學博士,2003年于中國政法大學破格晉升副教授。2004年獲霍英東教育基金會第九屆高等院校青年教師獎(研究類)二等獎。2008年耶魯大學法學院中國法學研究中心訪問學者。迄今,已出版著作有:《美國聯(lián)邦憲法第四修正案(一、二、三卷)》(主編)、《美國刑事訴訟法精解》(獨譯著)、《訴訟認識論綱》(獨著)、《比較法視野中的證據(jù)制度》(譯著)、《訴訟證明原理》(合著)、《刑事審前程序研究》(合著)等,并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政法論壇》、《法學》等刊物發(fā)表學術(shù)論文四十余篇,F(xiàn)為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專職研究人員,兼任《中國訴訟法判解》執(zhí)行主編、《訴訟法學研究》編輯并負責“訴訟法學文庫”等系列叢書的編輯工作。
引言
第一章 關(guān)乎生死的辯護
第一節(jié) 辯護權(quán):被告人最基礎(chǔ)的權(quán)利
一、辯護權(quán)的普通法傳統(tǒng)與近代的發(fā)展
二、辯護權(quán)在美國法中的確立與完善
三、獲得律師辯護權(quán)意味著獲得有效的律師辯護權(quán)
第二節(jié) 死刑審判:最嚴重的刑罰、最特殊的程序
一、合乎憲法的死刑:死刑與第八修正案
二、死刑的特殊程序
第三節(jié) 死刑辯護
一、辯護很糟糕,后果很嚴重
二、死刑辯護質(zhì)量低下的原因分析
第二章 評判辯護質(zhì)量的尺度
第一節(jié) 斯特里克蘭案之前的探索
一、“嘲諷正義的鬧劇”標準
二、“合理有效的辯護”標準
第二節(jié) 斯特里克蘭案:缺陷+損害的雙重檢驗標準
一、基本案情
二、斯特里克蘭案確立的雙重檢驗標準
三、關(guān)于斯特里克蘭標準的批評
四、對斯特里克蘭標準的補充
第三節(jié) 斯特里克蘭標準的最新發(fā)展
一、時代的發(fā)展與觀念的變化
二、新世紀的三份死刑無效辯護判決
三、三起判例的實踐意義
四、目前清晰傳達的訊息和未來撲朔迷離的方向
第三章 更早、更多與更好
第一節(jié) 《刑事正義標準》與《死刑案件中辯護
律師的指定與辯護表現(xiàn)指引》
一、修訂歷史與內(nèi)容簡介
二、地位的改變:從迪科斯特案到羅姆佩拉案
第二節(jié) 更早:預防永遠比救濟有效
一、合理的指定程序
二、對死刑辯護律師的培訓
三、辯護行為的具體指導
第三節(jié) 更多:更多的投入才會有更好的回報
一、工作報酬與工作量
二、專業(yè)人員配置
結(jié)論
附錄一:經(jīng)典判例
一、斯特里克蘭訴華盛頓州
Strickland v.Washington,466 U.S.668(1984)
二、威廉姆斯訴泰勒
Williams v.TayloT,529 U.S.362(2000)
三、威金斯訴史密斯
Wiggins v.Smith,539 U.S.510(2003)
四、羅姆佩拉訴賓夕法尼亞州監(jiān)獄管理局
Rompillav.Beard.545 U.S.374,377(2005)
附錄二:規(guī)則指引
一、美國律協(xié)《死刑案件中辯護律師的指定與辯護表現(xiàn)指引(2003年修訂)》
二、美國律協(xié)《死刑案件中辯護團隊減刑職責補充指引(2008年)》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