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緒論
本章我將簡要地介紹元倫理學的研究領域和元倫理學中那些主要的哲學立場,本書的后面各章將對這些立場進行詳細的討論。
1.1.什么是元倫理學?
設想我正和一位朋友爭論我們是否應該為解救饑荒伸出援手,
我們在道德上是否有義務這么做。關于這樣的爭論,哲學家大致可以提出兩類問題。首先是一階(first-order )問題,它關心爭論中哪一方是正確的,以及為什么正確。其次是二階(second-order )問題,它關心爭論各方展開爭論時在做什么。粗略地說,規(guī)范倫理學(normative ethics )研究一階問題,元倫理學(metaethics)則探討二
階問題。誠如一位當代學者所說:
諸如“我應該為解救饑荒伸出援手嗎?”或者“我應該歸還街上撿到的錢包嗎”之類的問題,屬于規(guī)范倫理學的研究范圍,元倫理學關注的不是這類問題,而是關于這類問題的問題。(Smith,1994a,2)
我們必須明白,規(guī)范倫理學不只尋求“我們應該為解救饑荒伸出援手嗎”這一問題的答案,還尋求理解正確的答案為什么(why)是正確的。規(guī)范倫理學中各種經典理論的分歧,就在于它們對這
種追問“為什么”的問題有著不同的回答。這些理論的若干實例包括:行為功利主義(act-utilitarianism,根據這種理論,人們應該為解救饑荒伸出援手,因為在人們可能采取的那些行為中,這種行為最有助于促進最大多數(shù)人的更大幸福)、規(guī)則功利主義(rule-utilitarianism,根據這種理論,人們應該為解救饑荒伸出援手,因為某條規(guī)則規(guī)定要為解救饑荒伸出援手,而普遍遵守這條規(guī)則最有助于促進最大多數(shù)人的更大幸福)、康德主義(Kantianism,根據這種理論,人們應該為解救饑荒伸出援手,因為普遍地拒絕為解救饑荒伸出援手會導致某種不一致)。由此,規(guī)范倫理學致力于發(fā)現(xiàn)道德實踐背后的一般原則,并以這種方式潛在地影響人們對實際道德問題的處理:在具體事例中,根據不同的一般原則,可以得出不同的判斷。本書不討論規(guī)范倫理學中的問題和理論,而要討論下面這樣的問題:[1]
(a)意義問題:道德話語的語義功能(semantic function )是什么?道德話語具有陳述事實(facts)的功能,還是另有某種非事實陳述(non-fact-stating )的角色?
(b)形而上學問題:存在道德事實(或屬性)嗎?如果存在,它們是什么樣的?它們是同一于自然事實(或屬性)、可以還原為自然事實(或屬性),還是不可還原、自成一類
(sui generis)?
(c)認識論和證成問題:存在道德知識嗎?我們如何知道道德判斷的真假?我們究竟如何證成(justify )我們所聲稱的道德知識?
(d)現(xiàn)象學問題:道德性質如何表征在道德判斷主體的經驗中?它們像是“處于世界中”(out there in the world )嗎?
[1]我并不是說元倫理學問題完全獨立于規(guī)范倫理學問題。很多當代理論家相
信,盡管兩類問題截然不同,它們之間仍然存在各種關聯(lián)。例如,參見Smith (1994a )和Brink(1989,4-5)。
(e)道德心理學問題:我們如何說明做道德判斷者的動機狀態(tài)?做道德判斷和產生符合道德判斷的行為動機之間存在何種聯(lián)系?
(f)客觀性問題:道德判斷真的有正確和錯誤之分嗎?我們能設法找到道德真理嗎?
以上當然僅僅列出了部分問題,而且不同問題之間也并非毫無關聯(lián)[例如,對(f)的肯定回答似乎就預設了道德話語的功能在于陳述事實]。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比起四五十年前許多哲學家所思考的問題,這些問題所涉及的范圍要寬廣多了。例如,當時有位哲學家寫道:
[元倫理學]不關心人們應該做什么,而關心他們在談論應該做什么時是在做什么。(Hudson,1970,1)
認為元倫理學只研究語言,無疑是因為當時盛行這樣的看法:全部哲學的唯一功能就在于研究日常語言,“哲學問題”的唯一來源就在于語詞的使用超出它們的日常用法。幸好這種“日常語言”哲學觀早已失去支配地位,前面列舉的元倫理學問題廣涉形而上學、認識論、現(xiàn)象學以及語義學和意義理論,正表明了這一點。
各種元倫理學立場可以根據它們對這些問題的回答來定義。道德實在論(moral realism)、非認知主義(non-cognitivism)、錯誤論
(error-theory )和道德反實在論(moral anti-realism )便是其中一些元倫理學理論。本書的任務是對這些理論做出解釋和評判。本章我先概述各種理論,并試著說明它們處理哪些問題。這些初步概述的內容在后面各章將得到更為充分的討論。
1.2.認知主義與非認知主義
考慮一個特定的道德判斷,比如“殺人是錯的”。這個判斷表達了何種心理狀態(tài)?有些哲學家認為道德判斷表達的是信念
(belief),稱它們?yōu)檎J知主義者(cognitivists)。信念具有真假:它們是適真的(truth-apt),或者說適合依據真假進行評價。所以在認知主義者看來,道德判斷可以為真或者為假。與此相對,非認知主義者認為,道德判斷表達的是諸如情感或欲望這樣的非認知狀態(tài)。[1]欲望和情感不是適真的,因此道德判斷不能為真或者為假。(注意,盡管“我有喝一杯啤酒的欲望”可以為真,“我有看到英國奪得世界杯的欲望”可以為假,這并不蘊涵著這些欲望本身可以為真或者為假。)認知主義和非認知主義之間的爭論,很大程度上是本書的核心內容:第3—5 章關注非認知主義及其問題,第2 章以及第6—10 章則討論認知主義及其問題。
1.3 強認知主義:自然主義
強認知主義理論認為,道德判斷(a)適合依據真假來評價,并且(b)為真是因為人們認知地通達(accessing )某些事實。強認知主義理論既可以是自然主義,也可以是非自然主義。根據自然主義,道德判斷的真假由自然事態(tài)決定,一個道德判斷為真意味著我們通達了一種自然事態(tài)。但什么是自然事態(tài)?我在本書中采納
G. E. 摩爾(G. E. Moore )的說法:
“自然”在我這里一貫是指自然科學和心理學的研究主題。(Moore,1903,92)
由此,自然屬性便是自然科學或者心理學所探討的屬性,舉例來說,或許也包括這樣的屬性:“有助于促進最大多數(shù)人的最大幸
[1]后面特別是第4 和6 章,我們會看到,對認知主義/ 非認知主義爭論的這種描述在某種程度上是過分簡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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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约啊坝兄诒H祟悺。自然事態(tài)則無非是由自然屬性的實例化(instantiation )所構成的事態(tài)。
自然主義式認知主義者主張,道德屬性同一于(或者可還原為)自然屬性?的螤柵蓪嵲谡撜撸跜ornell Realists ,例如,尼古拉斯·斯特金(Nicholas Sturgeon)、理查德·波伊德(Richard Boyd )和大衛(wèi)·布林克(David Brink),參見Sturgeon,1988;Boyd,1988 以及Brink,1989 ]認為,道德屬性本身是不可還原的自然屬性。自然主義還原論者[Naturalist reductionists ,例如,理查德·布蘭特(Richard Brandt)、彼得·雷爾頓(Peter Railton),參見Brandt,1979;Railton,1986a,b]認為,道德屬性可以還原為某些自然屬性,而這些自然屬性可以由自然科學和心理學來研究?的螤柵蓪嵲谡撜吆妥匀恢髁x還原論者都是道德實在論者,他們認為確實存在道德事實和道德屬性,并且道德事實的存在和道德屬性的實例化本質上獨立于人類的觀念。本書第8 章討論康奈爾派實在論者的非還原自然主義,第9 章討論自然主義還原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