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權,是指公民平等享有不受驅逐的、價格可承受的、適居的、與周邊基礎服務設施相融合的住房,能夠安全、健康和有尊嚴地居住和生活的權利。為有效實現住房權,國家承擔著重要的責任和義務,其義務主要包括尊重義務、保護義務、給付義務三個不同層次。為督促國家更好地履行對住房權的義務,應該重點解決住房權國家義務的可訴性問題,其中住房權的國家尊重義務具有*可訴性,住房權的國家保護義務具有部分可訴性,住房權的國家給付義務可訴性須分層對待。在上述分析框架下,通過對境內外有關住房權國家義務履行狀況的比較分析,作者發(fā)現當前我國在住房權國家義務履行方面存在一些問題與矛盾,并針對這些問題與矛盾提出我國保障住房權國家義務的相應路徑。
住房權作為一項社會權,是指公民平等享有不受驅逐的、適居的、價格可承受的、與周邊基礎服務設施相融合的,能夠安全、健康和有尊嚴地生活的住房權利。住房權兼具積極權利與消極權利雙重屬性,兩者不可偏廢。受自然資源狀況、經濟發(fā)展水平、政治文化、思想觀念等因素制約,住房權雖不能立即全面實現,但也不能因資源短缺而免除國家保障公民住房權的義務,即國家要確保每項權利的實現達到一種最低基本水平,即使在可利用資源確實不足的情況下,也要確保公民最大限度地享受相關權利,并盡一切努力,使用可支配的所有資源來優(yōu)先履行最低限度的核心義務,這些核心義務在任何時候都應履行,而與有關國家資源的可獲得性以及任何其他因素和困難無關。
住房權保障的國家義務有三個不同層次的內容:第一,在尊重義務層面,國家負有避免剝奪或不剝奪公民住房權的義務,主要是要求國家不作為,不非法干涉住房權,不對公民所享受的權利與自由進行不必要的干預與限制。第二,在保護義務層面,首先,在預防義務層次中,國家應制定有效措施保護人們免受強迫驅逐、種族或其他形式的歧視、騷擾、不提供服務或其他威脅;其次,在制止義務層次中,國家有義務在住房權受侵害時,阻止第三方對公民住房權的侵犯,糾正侵權行為并且對受害者采取補救措施;最后,在懲罰義務層次中,國家有義務為受侵犯的公民提供法律途徑,包括進行監(jiān)督、調查、起訴,并且為受害者采取補救措施。第三,在給付義務層面,國家應對那些憑自身能力無法取得住房、難以達到最低限度生存的人主動提供住房保障。
有權利必有救濟,要真正實現住房權,就不能缺乏司法救濟。國家保障住房權的最低核心義務之可訴性的潛力與限度,主要表現為以下情形:第一,住房權國家尊重義務層面的最低核心義務具有完全可訴性。因為禁止性法律幾乎概括性地禁止了所有干涉和侵犯行為,所以其權利規(guī)范相對而言比較明確、清晰,對于司法機關來說,其適用就不會面對政治合法性與司法能力的挑戰(zhàn)。第二,住房權國家保護義務層面的最低核心義務具有部分可訴性。具體來說,在預防層次義務中,其主要是國家的組織和程序保障義務、制度性保障義務,是基本權利客觀對應的且指向不確定權利主體的義務,從而不具有可訴性。而在制止和懲罰層次義務中,其針對的是特定權利主體和具體的國家行為,表現出來的仍是尊重義務所倡導的消極自由理念,因而與自由法治國性質受益權功能相對應的保護義務中的禁止和懲罰義務呼應,具有完全可訴性。第三,住房權國家給付義務層面的最低核心義務亦具有部分可訴性。給付義務包括具體給付義務與抽象給付義務兩部分內容。實踐中,住房權的具體給付義務主要表現為國家的最低核心義務,包含提供最低限度住房保障的內容,在這一范圍內,國家負有的義務不受現有資源制約而必須履行,并且可由司法機關裁判,因此具有可訴性。住房權的抽象給付義務是與基本權利客觀對應的制度性保障義務、組織與程序保障義務,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國家的逐步實現的義務,該部分義務一般不具有可訴性。
無論是國際、區(qū)際層面,還是國家層面,都表現出了多樣的救濟方式。國際層面對住房權的救濟以間接救濟為主;區(qū)際層面,由于非洲和美洲區(qū)域未明確規(guī)定住房權,而亞洲區(qū)域尚未形成統(tǒng)一人權組織,各區(qū)域的救濟程度相去甚遠;國家層面,大多數國家以不同方式對住房權加以規(guī)定和救濟,模式主要有:一是通過憲法規(guī)定住房權予以直接或間接救濟;二是通過普通法律規(guī)定住房權予以直接救濟;三是州法院根據州憲法對住房權予以直接救濟;四是通過適用或解釋生命權對住房權予以間接救濟。為實現住房權,只有多層面透視其困境與尷尬之處,才能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探索其具體實現路徑。在國際層面,實現住房權的實體性義務與程序性義務嚴重失衡,主要表現為有關住房權的國際性文件顯現出豐實而多層次的實體性義務,而保障住房權的實施機制則凸顯出貧乏而薄弱的程序性義務;在國家層面,呈現出美好理想與無奈現實的博弈;在個人層面,則表現在自我保障與政府阻礙的拉鋸。
當前,我國住房權問題較為復雜,亟待改善。認真對待住房權,意味著應建立一個以《住房保障法》為中心的、多層次、全方位的住房權保障法律體系。首先,制定全國統(tǒng)一的《住房保障法》,確立住房是準公共產品的執(zhí)政理念,摒棄住房全面市場化的錯誤思想,將廣覆蓋、低水平、;尽⒎謱哟巫鳛橹笇枷。其次,賦予住房困難群體可抗辯住房權,對無房可居者、居住條件相當惡劣或危險者、被強制搬遷且無法重新安頓者,給予其住房方面的救助,通過減免、緩繳或少繳租金、發(fā)放補貼等形式,幫助其渡過難關,如果公民通過合法程序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而沒有收到答復,就可以行政機關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救助住房權的行為為訴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行政機關履行具體給付義務。再次,確立住房權最低保障基準,使住房具有平等性、適居性、不受驅逐性,住房價格具有可承受性、融合性;改善經濟適用房制度,實現住房權公平享有;加強廉租房制度建設;發(fā)展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夾心層住房權。最后,針對我國目前缺乏憲法訴訟制度現狀,司法機關應超越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在住房權司法保護方面有所作為,人民法院可在保證政治合法性的前提下,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竭力保護住房權,宣布行政機關的某些住房權抽象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并且在必要時針對當事人住房權的受損程度決定給予其相應賠償。
韓敬,法學博士后,長沙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長沙市人民檢察院人民監(jiān)督員。先后主持教育部、司法部、湖南省社科基金、河南省社科基金、博士后基金等科研課題10項,參加國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等課題5項。在CSSCI來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發(fā)表學術論文20余篇,獲得各種獎勵10余項。
前言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住房權之法理意蘊
第一節(jié) 作為社會權的住房權之概念厘清
第二節(jié) 住房權的內容
第三節(jié) 住房權兼具雙重屬性
第三章 保障住房權的國家義務之體系構成
第一節(jié) 基本權利的國家義務理論
第二節(jié) 基本權利的國家義務構造
第三節(jié) 住房權保障的國家義務之內容體系
第四章 住房權保障的國家義務之可訴性分析
第一節(jié) 不同層面國家義務可訴性細化分析
第二節(jié) 由格魯特布姆案透視住房權的可訴性
第五章 住房權保障之國家義務可訴性的限度
第一節(jié) 國際、區(qū)際層面救濟住房權的潛力和程度:以實例分析
第二節(jié) 國家層面住房權救濟的法律模式
第六章 保障住房權的裁量基準:國家最低核心義務
第一節(jié) 國家最低核心義務基本理論
第二節(jié) 住房權保障的國家最低核心義務可訴性之法理闡釋
第七章 多層面透視住房權實現之困境與尷尬
第一節(jié) 國際層面:實現住房權之實體性義務與程序性義務嚴重失衡
第二節(jié) 國家層面:美好理想與無奈現實的博弈
第三節(jié) 個人層面:自我保障與政府阻礙的拉鋸
第四節(jié) 我國保障住房權的現狀分析
第八章 在國家義務的語境下認真對待住房權
第一節(jié) 通過修改憲法保障住房權
第二節(jié) 實現住房權之國家義務的規(guī)范路徑:《住房保障法》
第三節(jié) 保障住房權之國家義務的實踐路徑
參考文獻
附錄
公民環(huán)境權之憲法保障:以國家保護義務為視角
后記